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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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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監獄試辦設籍花蓮縣收容人每月行動接見增加到3次(2026-01-05)
#監所關注小組 #花蓮監獄 試辦設籍非花蓮縣收容人每月行動接見增加到 #3次 ,外縣市的家屬可以多多利用!支持收容人成穩定政策! 花蓮監獄於今(1/5)日公告2026年行動接見有新措施。「考量設籍非花蓮縣之收容人人數趨多,家屬至花監辦理接見路途遙遠,為減輕家屬往返費用之負擔,將設籍非花蓮縣之收容人家屬得每月2次申請行動接見,調整為得 #每月3次 。」 由於各監所超收日益增加,移監成了矯正機關最常見的調解方案,然而如此一來,無論是交通、時間或經濟成本都會大幅提高,造成收容人家屬和收容人會面的機會減少許多,讓收容人的社會支持降低。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第1項:「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實務運用上調整減少的多(因使用者眾、設備少),調整增加的很少見。 花蓮監獄此一新試辦方案實為值得讚許和支持,也鼓勵家屬們能在試辦期間多多使用行動接見,讓需求量能夠真正展現出來。 🌞 注意事項: 1️⃣ 開放全時段申請,第3次申請不受限於非熱門時段。 2️⃣...
3月12日


【寄物寄錢新規定,三名友人如何申請認定?】(2026-01-19)
大幅修訂的「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自2025年12月19日上路迄今已有1個月了。在辦法公告期間雖有受刑人家屬連署、個人及NGO們提出不少意見,但最後還是公告施行了。 在去(2025)年下半年,我們收到了很多在監所收容人的詢問,特別對於「外界」的認定(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外界:指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 「 #最近親屬 」指三等親,「 #家屬 」可用現行同居證明來認定,「 #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 」指由機關特別認定。 「 #由收容人提出之人 」,依同條第二款「……收容人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且不得逾三人;變更時,亦同。」 小組近日到各監所探訪當事人時,於接見室等候區(特別是辦理窗口)都有看見提醒或公告,在部分監所的粉絲頁(如臺中女子監獄、臺北看守所、宜蘭監獄等)亦有貼出很清晰明確的說明,提供收容人親友參考。(可參考留言處提示) 在這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限定非最近親屬或家屬只能由三人寄物寄錢。對長刑期的收容人來說,可能面對了原本還能提供支持的長輩逐漸凋零、同輩親友各自成家而
1月28日


【因應廢止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法務部公告修正《監獄行刑法》等】2025-08-26
法務部於日前公告了包括《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等四部法律之修法,稱係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修正之事由」,唯檢視過修法條文後,可以發現和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即113憲判2「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部分違憲和接續執行等)關係在於撤銷假釋接續執行的認定,若明年3月15日憲法法庭的兩年期限一到,執行殘刑算出來若是已執行完畢了,多出來的部分將不能納入後面的縮刑計算和階段評估。 真正的重點是如同修法總說明所言,依照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廢除「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將累進處遇制度改為階段處遇,並因應監獄行刑法2020年7月15日上路5年後的情勢作相關條文的修訂,如行政法院編制改組、和緩處遇的細部規則、保外醫治、申訴流程、陳報假釋和假釋釋放規定、送請檢察官聲請強制等治療的時限規定,以及新舊制度銜接的時間及法律適用認定等問題。 ▌主要 #修訂重點 包括有: 一、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不再計算分數),改採階段處遇制度。 二、第三章「監禁」(原第16條~第20條)
1月28日


新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114.12.19實施)
法務部於去(2024)年12月12日公告「預告修正『外界對 #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對外徵集意見至2025年1月13日止。而就在週一凌晨,法務部於9月22日發送之法務部電子報「電子報馬仔 (所屬機關)」第一則訊息就是:「外界對「...
202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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