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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物寄錢新規定,三名友人如何申請認定?】(2026-01-19)




大幅修訂的「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自2025年12月19日上路迄今已有1個月了。在辦法公告期間雖有受刑人家屬連署、個人及NGO們提出不少意見,但最後還是公告施行了。


在去(2025)年下半年,我們收到了很多在監所收容人的詢問,特別對於「外界」的認定(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外界:指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


#最近親屬」指三等親,「#家屬」可用現行同居證明來認定,「#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指由機關特別認定。

#由收容人提出之人」,依同條第二款「……收容人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且不得逾三人;變更時,亦同。」


小組近日到各監所探訪當事人時,於接見室等候區(特別是辦理窗口)都有看見提醒或公告,在部分監所的粉絲頁(如臺中女子監獄、臺北看守所、宜蘭監獄等)亦有貼出很清晰明確的說明,提供收容人親友參考。(可參考留言處提示)


在這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限定非最近親屬或家屬只能由三人寄物寄錢。對長刑期的收容人來說,可能面對了原本還能提供支持的長輩逐漸凋零、同輩親友各自成家而日漸疏離的困頓情境,然而如同小組在憲法法庭等待審理中的 #勞作金 議題裡有提到,收容人光靠自己在監所內的勞作金(500元不到),要負擔即使是矯正署在2023年回覆憲法法庭收容人每個月最低生活所需的800元,都有困難。實際情況上,經常是出監後的前同學,因同理和不捨還留在監所內的同學們,在自己可行範圍內,會幾個月不定時地寄個幾百元、一兩千元給同學,支持他們的在監生活,還能維持最低的狀況。然而,收容人如果要提報名單,一來擔心打攪友人、二來不確定是哪些友人、三也不能開口向友人要求寄來身分證明等。實務上,困難重重。


經我們向幾個監所詢問和確認,初步整理可行的資訊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一、只要有在會客窗登記過都有資料,外界友人可以:

1. 現場時在窗口確認身分。

2. 請同學在向提報名單時,提供電話等資料讓戒護科查核。

3. 寄發個人身分文件直接給戒護科(不用寄給同學)查核。


二、沒有登記過資料的:

同上3. 寄發個人身分文件直接給戒護科(不用寄給同學)查核。


三、合作社的都不用查核(誰都可以買):現場或線上都可以。


若有任何情況和各監所的不同認定方式,歡迎可以提供小組這裡繼續關注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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