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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針對釋字第812號之聲明】2021-12-10

【監所關注小組針對釋字第812號之聲明】

2021-12-10


大法官於今(12/10)天世界人權日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釋憲結果全部違憲!包括:《刑法》第90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因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當中之必要性,失效;《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三項,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失效。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者,免予執行。自指揮執行,等候徒刑之期間,算入執行期間。


在本號解釋中,大法官明確指出,強制工作之實質內容與自由刑並無差異,且不問個案而一律施以三年強制工作之內容,以及強制工作之實質內容並非不可於刑罰執行期間施行,並非達成目的之最小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大法官也指出總體以觀,強制工作與自由刑之實施,不符合明確區隔原則之憲法意旨。同時也違反一罪不兩罰。


對於今日釋憲結果,監所關注小組有四點想要和大家分享。


一、回顧本案之所以能夠放入大法官會議受理,主要的理由除了多年來,有許多曾經或正在泰源技訓所接受強制工作保安處分的當事人,前仆後繼不斷地提出釋憲請求。而本案的主要爭點如下:


第一,強制工作有違反一罪不二罰之問題。

強制工作的定位上雖非自由刑,但實際上卻與自由刑無異,不論是作業規定、戒護管理等,兩者都沒有不同,且亦無遵守釋字799號所揭示的明顯區隔原則,有違反一罪不二罰之疑慮,對於受刑人而言實屬不利。


其二,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目前涉及強制工作之相關規定,於構成要件上使用了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用語,包括「犯罪之習慣」、「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此些用語於社會生活上並無一明顯之標準,人民也顯難預見自身行為是否落入構成要件之規範範圍。


其三,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目前強制工作之規定,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大幅受到質疑,包括在必要性審查上,不問實際情況,在個案上無裁量空間亦無例外情形,就被認為無法通過必要性之審查,縱然通過必要性審查,在狹義比例原則上的審查,也不被認為得通過檢驗。


其四,強制工作之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強制工作終歸是屬於人身自由之侵害,而依據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必須賦予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惟現今之強制工作制度並未賦予當事人得表述意見等之參與,以及未能賦予救濟,而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


二、本案在10月12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上,幾位官署的代表或學者專家,各自提出基於己身立場的看法、法律見解和實務意見,自可理解。然而,在透過現場直播所聽到的全場辯論交鋒,再比對司法院公告的當日筆錄,包括說,坦言第一次在機關安排下進去泰源技訓所看並且相當吃驚,並挑戰聲請人的代理人看到的跟實際運作是否一樣?現場並播放機關宣傳影片以為佐證。同樣的問題,其實也可以反問持此言論的官署代表和專家學者。身為官署代表或專家學者,在司法院的大法官庭上,說出「不要都聽信收容人的話」,在審酌是否侵害人身自由、比例原則這些考量時,這類發言尤令人匪夷所思。凡此種種,均讓長期關注監所議題、尤是關注遭到人身自由箝制的收容人的民間工作者的我們,感到非常遺憾而不安。當事人正是在這樣的思維底下,企圖復歸社會。


三、要繼續施行這樣的一個不管認為是否違憲且行之有年有其跨越戒嚴和解嚴時期的各種治安警治考量的制度,顯然需要有更堅實且能收其成效的事實基礎,才得以運用。倘若要處理國際跨境詐欺犯罪人,那就從偵辦、調查和刑事政策上來著手,「這些人如果不用強制工作處理他,絕對遏止不了這樣的犯行。」事實上證明有效了嗎?強制工作制度早於國際犯罪型態的變化,從遊手好閒、遊蕩、懶惰成習、一清專案有案在身流氓、組織犯罪等等,強制工作制度在捕捉的對象一直都是在替國家服務,打理形象。台灣早就是成熟的民主法治國家,台灣人只能從法律上來瞄準真正的問題,尋求更好的方式來尋求社會共識。不可能是反過來由社會印象來擇選法律應用。


四、大法官解釋(釋憲),向來被資訊封閉且司法救濟權利遭到隱形門檻諸多限制的在監收容人,視作最後的正義之聲,也是平反委屈的最後一線機會。人一生在世,並不會有多少機會去聽聞或曾經將釋憲當作是生涯中必須要聽到或理解的一題,即使這切實且不自覺地深深影響了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秉於相信台灣社會的民主法治、秉於相信人的基本知性共感能力,秉於相信人和人之間互重之必要,我們期許更期待,今天的這一步,能一同走向更自由平等的明天。


釋字第812號解釋概要:


刑法第90條第一項以及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以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當中之必要性原則而失效。

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三項,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失效與憲法第八條意旨不符。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者,免予執行。

自檢察官指揮執行,等候徒刑之期間算入執行期間。

在本號解釋中,大法官明確指出,強制工作之實質內涵與自由刑並無差異,且其不問個案而一律施以三年強制工作之內容,以及強制工作之實質內容其實大可於刑罰執行期間施行,所以明顯並非達成目的之最小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大法官也指出總體以觀,強制工作與自由刑之實施,不符合明顯區隔原則之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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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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