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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同在一起的這十天/陳惠敏

已更新:5小时前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凌虐致死案法庭觀察



 有兩個場景預示了這場自4月22日開始的剴剴案必定眾所矚目,3月19日的集結,以及4月8日零時開始開放線上登記的秒額滿。然而,國民法官庭即便是包括延伸法庭在內,就是約莫100出頭個座位,其中,法庭36個座位、延伸法庭30個位置是給一般民眾的。

 

十日之始:長沙街外的等待

 

 而這10天的每日行程大致上是這樣的。若是有登記成功正取的旁聽者,要在早上8點40分到8點50分報到,倘若正取未報到者,就由在門口外排隊等待候補。一開始是從長沙街往西寧南路方向排隊,後來因被告劉彩萱在4月29日鑑定人呂立醫師作證後的翌日——4月30日證據調查時突然認罪,因而自5月2日起最後四天審理日的旁聽排隊人潮大增,法警因而請排隊候補者自門口另一側,亦即長沙街往桃源街方向排隊。

 這10天的庭期有好幾天都有雨勢,又以5月6日的最終審理日雨勢最大,大約自7點多就開始大雨磅礴,法警為了不讓大家在大雨中排隊,首次也是最後一次發出手寫的號碼牌,讓排隊民眾可以到時候叫號進入。排隊的人們以關心剴剴案且有加入社團的民眾居多,以女性居多,尤其是年輕女性,部分是較年長或看來是已退休者。在這幾天也有關心本案的律師或學生們會來排隊,但最多的還是會在現場互相確認身分的社團成員們,既陌生又熟悉。

 雖然上網登記正取的名額秒殺,不過大概都有⅓~½的正取未在報到時間抵達,因此每天大致上只要肯排隊,都能進去旁聽。排在前三位的每天幾乎都是同樣的,據她們說,會在凌晨3點多就來排隊,大部分的人(包括沒有按到正取的我)會在7點後來排隊,有些會自備折疊椅和自製手舉牌,當隊伍一長,就會有一兩位沿著隊伍發出一些指示,並開始安排舉牌、討論今日要喊什麼口號,以及接受媒體採訪要說什麼,並準備列隊舉牌供媒體排照等等。

 在等待期間,第一次來的人會詢問之前來過的人,大概是什麼場景。能不能看到被告?能不能看到剴剴的照片?能不能排到二樓的法庭旁聽席?(不是延伸法庭看直播影像,不過其實在延伸法庭由於是用麥克風收音方式,反而較在二樓現場聽得清楚,只是網路偶爾出現斷續的情況,此外若有簡報檔通常會在法庭左右的前方兩個螢幕上播放,離旁聽席較遠,若是在二樓現場簡報檔則會播在旁聽席兩側的螢幕上)在交換案情和心得之外,也很常聽見這些可能自己也有幼兒的媽媽們,先交換了在旁聽期間如何安排托育或家人支援、可以停留多久時間後要去接小孩(這次一同旁聽、家中有兩位幼童的蘇律師也是如此的)。

 排隊群眾最關心的還有就是進出的人。她們會對著走進去的檢察官大喊加油,檢察官幾乎無一例外還會點頭示意。職業法官事實上也是從大門走進去,但因為法官有時會戴口罩不是很好辨識,因此較少有人喊法官。此外,會仔細辨識每個走進去的人是不是誰。但也因如此,原本在臺北地方法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庭所在地)工作的同仁,就需要將識別證戴在胸前供辨認。以往開車入院區者在這個時段也不行,必須下車步行進入。

 每天早上都重複上演的情節,就是當臺北地方法院公務車將兩位被告從臺北女子看守所提帶出來開庭時,大約在8點半左右會抵達現場,法警會打開大門讓車子進入,在這之前從法警的對講機也能聽見車子就要進來的對話,同時,社團成員則會開始動作了起來,一來她們會在兩側高舉手牌和口號,希望讓在車內的兩位被告看見、聽見,當然也包括現場的媒體。然後在公務車進地院後大門就會立即關起來,社團成員們會趴在鐵門上用錄影和喊口號的方式繼續他們的訴求。到了後面幾天,和現場群眾幾乎都已面熟的法警,還會在公務車要轉彎前就開始跟大家說,車子快來了你們快點排隊排好,牌子舉起來。同時也請在門口停車要卸機器或下車的記者,甚或來送快遞的機車騎士快點離開現場,好讓公務車順利開入。


步入法庭:準備開庭

 

 待8點50分正取報到時間一結束,排隊旁聽的就可以開始依叫號(再3位、再5位……),在大門旁的小門進去先由一位法警看過身分證之後,依序去報到桌前排隊等待簽名換證。面對入口處的右側擺了方形帳棚充作攝影記者採訪區。在下雨的幾日,右邊的傘架插滿、地上也全是折疊傘。換好證會引導到右側的入口處安全檢查哨,先將隨身物品都放在籃子裡過X光機,再走過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一邊不斷提醒請關機、手舉標語請留在一樓的置物桌上不能帶入法庭。

 在開庭前,現場法院的工作人員會一一確認檢察官、律師們(包括告訴代理人)、被告、證人席等等的麥克風號碼是否對、音量是否正常(除了直播、錄音外也有筆錄辨識作用),以及由律師團和檢察官操作的筆電切換螢幕是否順利(每位職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法官、律師、檢察官、證人席都有小螢幕,加上必須要遮蔽或降低清晰度的部分證物照片投放到旁聽席的大螢幕上都不一樣)。

 依照審理計畫書,每日大約都在9點或9點半開庭。等大家坐定後,法警會一再提醒不能使用手機、不能飲食,還有必須脫帽(包括帽T),依旁聽證上的編號按現場位置坐。有兩個時間點是不能搭乘到二樓法庭的電梯,一是法官要上樓,二是被告要進出法庭時,就會管制電梯並管制入口。等一切就序,安靜之中法警的對講機會傳來,「法庭都就定位了嗎?」「都就緒了」,「法官要進來了」,幾秒鐘後面對著法官席右前方的門會被推開,現場會有一位法警喊「請起立」,接著所有法官會依序走進來,審判長在環顧大家都站定後點頭示意,法警再喊「請坐下」。於是開始一天的審理。

 在旁聽席主要由四類人組成:一、司法相關人員(司法院〔包括學習司法官〕、檢察署〔尤其是坐鎮的臺北地檢署〕);二、和司法院或有研究計畫在身之學者及其助理、律團協力律師或助理等;三、媒體記者;四、一般民眾(包括最多的社團成員、關心本案的律師、學生、NGO成員、自行參加的等),我們就屬於第四類自行參加的一般民眾。

 較特別的是,一日上午有位大概是小學五六年級的女孩坐在旁聽席。她是和父母親一起來的,父親脖子上掛著公務機關的識別證,顯然是帶著女兒來熟悉國民法庭觀察,因此邊開庭父親就對著鄰座的女兒一一解釋進行的程序,和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攻防話術等。

 旁聽席不能使用手機,事實上一進建築物在過安檢時,就會被要求關機。不過,這是有例外的,包括坐在兩側前兩排保留席的記者或上述的第一類人。記者在聽見現場有新聞點時,會立即走到法庭外的走廊報稿,而司法相關人員們則可能是深怕錯過重要業務,總是一再盯著手機。

 至於在第二排以後,一般旁聽群眾是不能使用電腦或平板記錄的,因此我們全程都是手寫筆記。但亦有例外的,在報到時若在簽到表上看見有用螢光筆標示的,那就是特別標註可以使用電腦或平板者(也就是檢辯雙方的協力者),和旁聽民眾不同,他們的名牌上也會特別貼上一個圓點,以此讓現場法警辨識是否為可使用電腦或平板者。倘若沒有卻使用,法警就會立即出面禁止。依照審理計畫書,每當進行到一定段落就會休息,此時也是國民法官離庭後提出請求釋疑及安排接下來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詢問的順序等。在休息時間,旁聽席會起身去洗手間或到兩側打開手機(在第三週開始會請需用手機者到一樓建築物外),或互相交談。有時候是確認在上段問答中的意思,不過也會經常發現交談中的情緒飽滿,似乎與法庭上正在進行的實質內容並不那麼直接相關,而是進入了點評。


旁聽席的國民:各有關注


 4月22日是第一次審判期日,當天進行的程序是開審陳述、審判長說明爭點及準備程序的結論、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包括證據使用方式等。由於第一天主要是開審,要處理的是確認接下來四個階段:證據調查(包括傳喚鑑定人、證人等)5天、事實及法律辯論1天、科刑(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證據調查程序2天,科刑辯論1天)3天。審判長自第一天開審前就先請旁聽民眾要保持冷靜、不要鼓譟喧嘩、不能使用手機等等,然而這大概只停留在第一天的訴訟程序事項處理時。首日旁聽席的氣氛較拘謹,主要是在適應法庭氛圍和規矩。以及滿滿的好奇。然而隨著次日進入證據調查程序,開始慢慢熱了起來。

 這是萬分悲傷的事件,在審理過程裡,在旁聽席擤鼻子、啜泣、擦眼淚或小聲咒罵的,沒有斷過。尤其在第二天首位由檢察官傳喚上場的證人,就是之前在劉家照顧臥床劉父、且遠從美國來台灣作證的菲律賓外籍移工Mira開始,旁聽席就滿是浮躁的飽滿情緒。「檢察官講的真好」(在最後一天的科刑辯論時,就出現檢察官講完後旁聽席響起掌聲的情形)、「證人都在說謊」、「他今天有特別精心打扮,之前在網路上肉搜他的時候頭髮不是這個顏色」、「一定是律師教他說謊的」,「記住這些律師的臉」等。我曾經在休息期間向一旁正在聊天的社團成員們略略說明下剛剛在進行什麼,在每段說明後我都會忍不住加上一句,「如果沒有這些律師願意接這個案子,這個審理根本無從發生」。瀰漫著10天的休息期間最常聽見的就是「判死刑」,這也是另外一個忍不住,「依照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最高刑度就是無期徒刑。」

 會直接表達自己情緒的不只是旁聽民眾。包括幾位證人,也會在回答的某個空檔對著被告脫口而出「可惡!」(周保母語)。被告劉彩萱宣稱自己會認罪的關鍵,是在聽完鑑定人台大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呂立醫師用生動的一個娃娃圖解釋完剴剴身上的42處傷勢及可能的造成原因後,才知道自己造成的傷害。

 4月29日下午,排定鑑定人呂立醫師作證。呂立醫師在臺灣從事兒少保護鑑定有30多年的經驗,也是這次審理期間的「最強證人」!呂醫師用感性的語氣述說理性的科學鑑定結果,原排定的解說先行是40分鐘,最後大概用了1小時40分鐘,從兒少虐待定義開始一一述說,呂醫師說道,「小傷不代表就不會痛或沒關係」、「族繁不及備載」、「這些是我們看得到照片的時候,在我們看不到照片的時候呢?」等,整場不斷嘆氣、數度哽咽拿衛生紙擦拭淚水,在檢察官行主詰問時,呂醫師說「好殘忍」、「這個孩子是一個人,現在連名字都不敢講,他在最後3個月是痛苦的」,並比擬如果是自己,「如果我是那個小孩,會覺得很黑、好餓、好害怕,這是教科書等級的虐待」、「30多年的兒少保護經驗,看過最嚴重的是王昊,這個孩子是第二個」。在最後回答法官詢問時,則不斷著重在「疑懼」、「害怕」、「恐懼」等,這些均讓旁聽席旁響起此起彼落地的啜泣聲。

 在呂醫師作證後,兩位被告的辯護人都沒有行反詰問。隔天4月30日,上午進行完丘彥南醫師(兒少精神醫學鑑定)的證據調查後,下午進行就犯罪事實之證據調查,先進行兩位被告的訊問。第一位是剴剴的保母劉彩萱,在辯護人的訊問最後,詢問劉彩萱是否承認有綑綁A童(剴剴)、妨害自由、傷害A童的行為、沒有給食物的虐待行為、綑綁造成凌虐、沒有送醫療機構造成凌虐、上述行為造成精神凌虐行為?劉彩萱一一均表示承認。最後承認「凌虐致死」。此時審判長問辯護人,「要改變辯護方向嗎?」審判長接著問劉彩萱,「妳不喜歡A童嗎?」劉彩萱一邊哭一邊說,「剛開始很喜歡,長得很像小彬彬,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失去耐心、愛心,造成了遺憾,對不起」。審判長再問辯護律師,檢察官起訴的三大項都承認嗎?辯護人表示,全部承認,但對法條及部分事實有爭執。

 此時旁聽席的記者紛紛快步走出法庭,認罪的消息開始推播、跑馬燈、速報。而隨著劉彩萱的認罪,後來旁聽民眾在排隊時喊的口號,從最早的「惡魔保母下地獄」、「唯一死刑」,開始變成「律師叫劉彩萱認罪」、「劉若琳認罪」、「不得假釋」等等。


法庭內的各司其職:事實與論刑


 這次蒞庭的檢察官都是正值青年,檢察官在前面事實調查時,多次會不經意地「踩線」希望能造成國民法官的「印象」,但在有些育兒或生活相關的問題上,會顯得較無經驗,然而對檢察官來說,他們是帶著全國人民期待來到法庭論告,背後有很多的隱形第N人,在氣勢上就占了上風。尤其以最後科刑辯論的第四位黃檢察官,不斷地召喚情感,一開始就先稱審判期日的10天,和剴剴在劉保母家的115天,以及他在世上僅有672天,相比起來根本算不了什麼。不斷地以「我看你不順眼」作為動機,要凸顯被告「心態上的惡質」,「以虐為樂」。並稱兩名被告的行為實在太過分,所以要直接破題,直接請國民法官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18年」。檢察官主要再度整理了事實證據,列成時間表,加上「檢察官都已經上班了」、「有時候檢察官都沒有睡那麼久(對比照片裡罰站的時間)」、「我很想說過分,但怕會講太多次」等希望拉近和國民法官間的距離。

 而此時被審判長打斷,指「國民法官反映這些在事實辯論都講過了,請多講科刑,不要再重複了」。檢察官繼續訴諸情感,提及被害人家屬的傷痛,舉例外婆有幾天來旁聽,後來都受不了出去,在庭外哭到法庭內都聽得到,聽進了心坎,直到那天才知道什麼是「錐心之痛」。此外,對於檢察官(及後來辯方律師)再度重複量刑三階段的基本論述,審判長也打斷表示,這些都有向國民法官說明和釋疑了,不要再重複講。


量刑三階段:

1.第一階段:審酌刑法第57條第1、2、3、7、9款,「犯行個別情狀」事由,即犯罪之動機、目的(第1款)、犯罪時所受之剌激(第2款)、犯罪之手段(第3款)、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第7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第9 款),初步劃定行為人之行為責任,此「責任之上限」,而依其法定刑或處斷刑之外部界限,得出其責任刑之上下限。

2.第二階段:審酌刑法第57條第4、5、6、10款,「行為人個人情狀」事由,即生活狀況(第4款)、品行(第5款)、智識程度(第6 款)、犯後態度(第10款),作為責任刑之微調。考量行為人與其行為相關之個人事由,藉以判斷行為時之「可責性」得否降低而往下調整其責任刑。

3.第三階段:就更生改善可能性(矯正教化、再社會化及再犯可能性)等其他與案件相關之量刑因子,再予列入審酌是否仍有調降空間。

 「一位客觀中立的法官,更要同理被害人的人生。」、「要考慮影響社會程度」、「要著重在一般預防,威嚇潛在的犯罪者」,請求國民法官「勇敢地判下去」。

 而在檢察官的科刑辯論後,審判長轉達國民法官在請求釋疑時提出的三點疑問。一、為何兩名被告的刑度差異那麼大?二、劉若琳為何不是16年以下或18-20年,而是16-18年?三、劉若琳在量刑第一階段的落點究竟為何。(其他請見DAY10紀錄)

 這三個問題正體現了這次國民法官庭的六位國民法官和四位備位國民法官,他們在10天的審理期日,沒有什麼過度激情的問題,幾乎都是在確認細節和釐清鑑定人和證人的真義,也隨著審理期日的推進,問題也愈來愈少。


國民法官,也是一般國民


 不過,中間曾有個插曲是,原本審理計畫書排定了三個週四作為預備庭期,以應時間不夠用的情況發生。而在4月29日、30日的證據調查後,庭期有些拖延,審判長原有意動用隔天5月1日的預備庭期。然而5月1日正是勞動節,因此審判長在結束前宣布,因國民法官們堅持,若他們不是來擔任國民法官,在他們的日常生活裡,5月1日是放假的,且由於和一般三至四日的庭期相比,這次跨越三個禮拜共10天的審理期間,實在是一段精神、體力、和日常生活安排的嚴峻考驗。

 也基於同樣的理由,為了要控制並確保整個審理過程的流暢與順利進行,審判長曾多次詢問檢辯雙方,當初準備程序庭堅持要求的時間最後結果都沒有用到或用滿,要不要調整?不過整個審判過程原本就是一個動態的發展流程,變化在所難免。


沒有辯護人,審理無從開始


 承接本案的六位辯護人,從準備程序開始就備受壓力,愈是進入審理期間,律師們承受的指責與謾罵就日益增加。所以在呂立醫師作證後的那天傍晚,全國律師聯合會和台北律師公會分別發出了聲明,隔天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也發出了新聞稿,呼籲大家冷靜看待審理程序,並強調律師之職責所在。即便如此,在現場還是時不時聽見批評律師冷血,甚而去肉搜律師的事務所、法扶或個人臉書的心得。

 電子媒體由於畫面需求,會在現場隨機希望能訪談旁聽群眾。然而這樣一個全程安排了10次審判期日的庭,就是為了要發掘真相,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悲劇是如何造成的,從那個環節開始就失控了,在哪一秒開始一切都不再隱隱不安了?任何一段的去頭去尾的掐bite或詢問「感覺怎麼樣」,都會讓我們離可能非常殘酷的真相、悲劇不再發生,都會再更遠一點。


對話,從來不會不可能


 在旁聽首日,我曾以為可能無法和情緒飽滿的社團成員們對話,隨著庭期一天一天的往前走,我發現對話依然是可能的。有許多年輕媽媽們來到現場,是懷著想要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心疼和有相同的照護或育兒困境的心情而來到現場。所以在每個空檔,從鄰座因看我不斷寫筆記而開始會來問我,一直到其他媽媽們會來問我,「是不是社團的人?」「我不是。」但仍會繼續詢問,剛才的內容是什麼意思,接下來要進行什麼等,因我有列印北院公布的審理計畫書所以能夠替媽媽們說明,也很充分地意識到說,其實國民法官庭的旁聽,就那麼不到100個可能完全不是法律人的旁聽人,特別是這類的重大矚目案件,倘若要公開審理,那麼或許做一些簡單的法普或程序說明,會讓在場旁聽者成為種子,而不是在一知半解的狀況下,用片段、不太有把握的方式,繼續散布出去。

 此外,因中午休息時法庭都必須要淨空,距離法庭最近的國軍英雄館咖啡廳和便利商店通常就聚集了很多旁聽群眾,這大概是一個不曾想像過的場面,一屋子的人們,熱切地討論早上的內容,並發表自己的看法交換意見,同時也讓準備要排下午的民眾能大概知道接手狀況。媽媽們也會開口跟我借筆記,我說可以的,但我記錄有些潦草,看不懂我再說明。

 最後,這十日負責和各方打交道、維持法庭秩序的法警們,更是幾乎能認出常來的旁聽民眾,多聊兩句好能在需要傳達規則時更會被遵守。到了第二週後,法庭內的一位女法警已經開始會對我打招呼,在沒有正取、排隊到延伸法庭時,她也會笑著對我說,妳今天沒有排到樓上喔。

 當我們同在一起的這十天,就事實本身仍有許多因著怯懦或急著究責而混沌的問號;就實施國民法官制度的初衷,讓我們回到國民法官法第一條:「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這裡的國民不只是在法官席上的六名正取和四位備位國民法官,旁聽席上的國民,也需要藉由參與國民法官的審理過程(而不只是報名參觀國民法官庭),「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本文簡單為記,盼更多的國民加入在司法程序中,不只是委辦或被告知傳遞,讓臺灣的法治國精神能更有機會落實。

 參與就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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