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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層

把孩子接起來——1日24小時1週7天的全日照顧者/蘇蘭馨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凌虐致死案旁聽心得和之後呢?

壹、前言

 113年3月中本案新聞爆發,媒體上聳動的文字彷彿已經預告被告的判決。因身兼律師與幼兒照顧者的身分,對本案有特別關注,斯時律訓朋友在群組詢問有無意願接手本案辯護,因他老闆認為本案太過矚目而不願繼續受委任,老闆自己也有小孩,閱卷後可能也無法中立辯護。後續聽說找到接手的律師了。也在生產前非常有緣的碰到該律師朋友,討論一下本案內容,並詢問是誰接手辯護?誰!敢!隨著日常瑣事不斷塞滿生活每一分鐘,這件曾經社會矚目的新聞好像漸漸被忘了。直到114年3月,經過近一年的準備程序後,終於來到法院審理階段,國民法官也都準備候選上任,場外陳情民眾的新聞也才又帶起社會注目,有幸得到人生好朋友的幫忙,抽籤抽到旁聽正取,安頓好小朋友們的照護,準備來參與這件教科書等級的國民法官案件審理。


貳、24小時照顧者的困境

 兒童於2-3歲前處於需要高度仰賴外力照護的時期,也在這段時間,學會人生大部分的肢體能力,從出生時軟綿綿像海參的狀態、成長到趴著能抬頭、能自己翻身、能向前爬行前進、能扶著站起來、能扶著東西站著移動、能跨出小腳搖搖晃晃的前進、再到奔跑跳躍;從喝奶的狀態到能自己用小肥手拿餐具自主進食,全部的能力都在短短的出生至兩年期間不可思議的發生。也因為嬰幼兒前述幾乎無自理能力的狀態,才需要照顧者每日持續反覆的照護,一日間需重複數次相同的行為,期間並需伴隨幼兒的哭鬧尖叫聲,雖然幼兒的基本生理需求(飲食、睡眠、大小便)被充分滿足後不至於哭鬧,但仍有討抱或想抒發心情的時候,此時對於照顧者的體力及精神消耗是很大負擔。

 在辦公室工作的白領上班族或有被主管刁或要求加班等待遇、跟同事不一定磁場頻率相合,但至少至主管或同事不會連續4、5個小時不斷在耳邊呼喊、哭或叫,也不至於會把奶嘴掉進馬桶裡、拿優格的湯匙在空中甩、剛抓完地瓜的手去抹衣服,更不用說學習自己進食時掉得滿地的食物或是在出門前把穿好整排扣子的衣服脫掉需要重新再穿扣上等。但照顧者並無迴避空間,也無法獨留幼兒在家自己出門深呼吸。也就是,在獨任24小時連續照顧幼兒的現場,照顧者沒有權利主動按下暫停鍵。唯一且較佳的作法是順著幼兒的生理作息,幼兒睡覺時跟著休息、須做的家事雜物,在幼兒清醒時同步進行,如此才能讓照顧者稍有喘息空間。在這些照護中,照顧者如抱有太多期待,容易導致因期待與現實的落差,會讓耐心消逝更快,對幼兒的態度更容易惡化。這是照顧幼童的現場,也是幾乎持續整日幼童清醒時間不間斷會發生的狀況。依美國睡眠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Sleep Medicine)建議,1至2歲幼兒之睡眠時數包含小睡應介於11至14小時間,亦即在幼兒清醒的10至13小時之間,會有不斷需收拾整理及理智線斷裂邊緣的情狀發生。

 因此,上述的支援型照顧者,對於主要照顧者而言是很重要的支援系統。能建立完善且全面的支援照護系統,避免嚴重剝削照護人力,方能使幼童得到良好照護品質,對於人格體質的全面健全發展才有益處,最終希望本案事件是終點,此類事件都不再發生。


參、

 因旁聽本案後,淺見認為以下部分對於本案被害兒童的照護有所欠缺,希望能提出更完整 一點的照護方式,就以下面向有所補強後,或許能接住一位幼兒及三個破亡的家庭。每位照顧者及幼童的狀況不可能全然相同,但以下提出的,已經是淺見認為最基本、最重要的加強方式,也應無任何迴避空間。因全職照顧者的時間及精力已被幼兒全數佔據,作者僅榨出最後一點幼兒睡眠後的時間撰寫此文,查證如未能全面,尚祈讀者見諒,也歡迎就此議題能有正面的溝通及促進。


一、幼兒變換主要照顧者時,宜漸進式交接

(一)合併本案被告劉彩萱之辯護人於114年4月22日第一次審判期日的開審陳述、檢察官於同年5月2日第七次審判期日事實及法律辯論時陳述及同年5月5日第八次審判期日證人嚴○娟之證述,本案A童出生後由外婆嚴○娟自行照顧兩個月、接著由蕭姓保母照顧57日至A童約4個月大,自A童4個月至1歲6個月期間,皆由周姓保母照顧,照顧時間已達420餘日。然由周姓保母變換至本案被告劉彩萱交接照顧的時間只有短短半個上午的時間。

(二)依自己24小時密切照顧兩名幼童經驗,由自己擔任主要照顧者外,祖父母及其他家人是重要的支援系統。但就幼兒而言,剛出生人生地不熟的狀態,只有主要照顧者是最主要的依附對象,幼兒不會自動認得祖父母或家人而自然的熱絡。因此,亦須有時間培養雙方間之情感聯繫。淺見認新舊交接期至少兩週至一個月,由新任照顧者於幼童睡醒時至原照顧者家中陪玩,每次陪玩四至五小時,一週至少陪玩2次。如此才能建立幼童之信任及安全感。待新任照顧者與幼童建立足夠之信任關係後,才允許將幼童帶往新任照顧者家居住。在本案收出養的特殊狀況下,考慮是否由專家介入評估,類似兒童精神醫學專家丘彥南醫師的角色,由幼兒的神情外觀來判斷其心理狀態,待專家評估許可後,才允許將幼童帶離原本非常習慣的生活空間。

(三)至新任照顧者家居住後,舊照顧者仍應持續至新照顧者家探訪(事先預約時間,不得拒絕),每次宜以3至4小時,每週至少二次。主要目的是由舊照顧者協助幼兒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待幼兒已適應新照顧者的生活環境後,舊照顧者才能逐漸退出兒童之生活圈。相同的,也建議由專家介入評估,幼兒是否已安然自在的適應新環境的生活了,肯定的狀態下,才敢放心的讓幼兒在新環境成長。

(四)我們或許很難回到幼兒的心理狀態去感受或經驗,但只要每個能看懂這篇文章文字的人試想,在每天例行的起床之後,突然就被帶往蒲隆地或葛摩或波鴻,並告訴你之後就都住在這裡囉,心裡是否難免焦慮害怕?除非是身經百戰的人,不然心中難免會想這是哪裡?是不是只能先google這是哪裡?要怎麼吃東西?要怎麼睡?要怎麼溝通等等等……這應該是本案幼童的處境,但幼兒還沒有這麼多經驗、也不會google,還不具備充足能力去了解這一切,覺得受挫了也無人可以陪伴安撫。而這個處境卻是大人們(甚至還不是被告們)已經先強加在幼兒身上的,連大人都很難消化這些處境時,要本案或許多類似狀況下的幼兒要如何適應?從這個環節開始,似乎已經先預示未來艱難危險的處境。從而,希望相關制度的擬定,能從最初源頭,正視幼兒的心理狀態,以漸進式的交接方式開始,開啟幼兒通往幸福的第一篇。


二、交接紀錄及物資提供要確實及充分

(一)依本案旁聽的紀錄,審判期日呈現的簡報資料及口語敘述中並未呈現前後任保母有製作兒童詳細作息紀錄。依本案旁聽觀察,無從得知真實情況是從未製作,或是與待證事實及量刑無關故未出證?

(二)幼童的作息應求穩定與規律。舊照顧者應記錄至少1至2週之兒童詳細作息紀錄。以24小時為表格,包含起床時間、喝奶時間(是否能一次喝完或是需分次喝,中間間隔多久)、奶量、玩耍類型、玩什麼玩具或書籍、去哪裡玩(哪個公園、哪個親子館等)、什麼時間去玩、小睡時間、小睡起床時間、在哪裡小睡、有何特定哄睡方式、睡前儀式為何、喜歡哪種安撫小物、午餐時間、大約進食時間、如能吃固體食物都吃什麼、吃的份量、喜歡的食物有什麼、不喜歡的食物有什麼、大便時間及形狀、每日換尿布的大約次數、洗澡時間、喜歡的洗澡方式、長睡眠的時間、長睡眠前的睡前儀式等。從成人角度而言是非常瑣碎無聊的細節,也需花上些許時間記錄,但對幼兒而言,以上的所有細節就是他們的全部生命,總不會要幼兒去看Netflix或工作吧!所以,上述細節的交代絕對重要。尤其是變換主要照顧者是長久的變動,背景的釐清對於未來的照護才稍有所循。

(三)除了上述生活作息紀錄要記錄確實外,物資的提供亦應充分。交接時,應將至少一個月的必要物資準備齊全並一併移交,物資來源應由機構備妥,全新或九成新不限。依照兒童不同年齡,應準備的物資稍有不同,大致上都需要的有衣服(符合1至2個月氣溫的適宜衣物至少10套)、浴巾、洗澡巾、小棉被3條、薄被2條、奶瓶4至6支、餐具(碗、學習湯匙、學習叉子、水瓶)、用餐時的圍兜2至3個、玩具數樣、書籍2至3本、尿布、如為1歲前需專用配方奶粉,1個月約需4罐。奶粉一罐約1,000元,又是消耗品,開銷會最大。以上這些物資準備起來大約9千至1萬元。機構應有足夠的資金購買。且以國人樂善好施的習性,這部分物資的資金來源應無多大難度。

(四)回歸本案旁聽紀錄,被害幼童經證人證詞所述,其洗澡後經常是裸體在家、也沒有在玩玩具;呂立醫師的解說先行也提及A童尿布形狀有點奇怪(作者猜測是指久未更換變成像水球一般)。且A童於睡覺的地方似乎只有綠色巧拼,沒有其他床墊或嬰兒床。更別說餐椅或餐具等。因此,從旁聽的紀錄來看,其實無從得知上述所需的物資,究竟是從未提供,或是被告照顧者不拿出來使用,或是尿布是消耗品所以要省著用等。無論情況為何,制度上能做到也沒有難度的,當然是備齊後交接,省掉照顧者舟車勞頓與決策選擇的時間,才能更有餘力將心思放在幼兒身上。幼兒物資寧願備著不用,也不願匱乏而將就生活。


三、24小時全日照顧者的支援系統(類似長照的喘息服務)

(一)依本案旁聽紀錄,被告劉彩萱會在出門採買或是洗澡時請另名被告劉若琳稍微照看A童。似乎僅有私力支援,旁聽期間並未聽到有支援型的人力可申請。

(二)24小時全日照護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幼兒睡覺時才有喘息空間,但因幼兒在睡覺也無法獨留在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99、102條規定),照顧者基本上外出採購或進食都有難度。如能配置一位支援型照顧者,在每週能支援1至2次,每次約需4至5小時,對於主要照顧者有很大幫助,主要照顧者方能有時間能出門採買食材、補充兒童物資並稍作自己的休息。依此,建議一位支援型照顧者可以搭配3位主要照顧者,例如,主要照顧者A可休週一、週四連續4至5小時;主要照顧者B可休週二、週五連續4至5小時;主要照顧者C可休週三、週六連續4至5小時,由支援型照顧者來補足主要照顧者休息喘息的時間。對支援型照顧者而言,每週工時約30小時,負擔相對輕鬆。惟支援型照顧者,亦應如同前述交接方式,有足夠時間與幼兒培養情感連結。


四、在宅保母(寶寶至保母家接受照護)24小時之托育費用,是否過低?

(一)本案旁聽時,依114年4月22日第一次審判期日檢察官於不爭執事項、書證之調查之簡報顯示,被告劉彩萱24小時收托的托育契約金額每月為3萬元。因未能詳閱契約內容,無從得知是否有其他補助款項或物資提供。

(二)依2024年自己於facebook社團瀏覽徵求保母資料,到府保母(保母至寶寶家中照護)臨托費用一小時約為350元至500元(照顧一人),若是同時照顧二人,時薪則提高為400至600元。到府保母24小時托育費用則約為每月8萬元。然在宅保母(寶寶至保母家接受照護)的托育費用,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之臺北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金額,全日托育(24小時托育)之托育上限為每月26,000元。雖可另外約定餐費(副食品)、延長托育費及節慶獎金獎品(中秋節、端午節及年終)等得收費項目,然每名兒童的照護理論上都相同,為何在不同地方被照護,收費就有八萬元與兩萬六千元之差距?到府保母及在宅保母的工作差別應只差在保母是否需通勤至寶寶家,為何有如此巨大的落差?


 試算一下,一個24小時托育到府保母的每月薪資=24小時托育在宅保母的每月薪資+新進律師的每月薪資。政府對於準公共的在宅托育人員有所補助,但補助金額後應也不至於達到到府保母的薪資,因此這部分是否有什麼因素才導致如此落差,仍有待釐清。因此在現行條件下,是否只能迫使在宅保母需多收幼兒才能達到每月的必要生活條件(依照臺北市112 年每月生活必要生活費用為22,816元)。


 別忘記,我們談的是24小時保母,並不是每日工時8小時或日托10小時的保母。24小時托育,顧名思義就是要把幼兒24小時帶在身邊,也就是照顧者其實沒有什麼休息的空間。幼兒縱使睡覺,也不一定都能安穩一路睡10小時或3小時,睡著後中間若有找不到奶嘴、自己翻不了身或學習走路階段半夜會一直站起來等情況會清醒,此時照顧者的睡眠也會被迫中斷而需清醒協助。因此換算而言,24小時保母的時薪只有40元不到。已經遠低於112年最低工資時薪183元。為了能增加收入,保母只能增加收托的幼兒,但多收一名幼兒,體力的付出最少就是兩倍。時薪卻也僅增加至……80元。但照顧一個兒童和照顧兩個兒童,就月齡小的幼童而言,並不是單純加一而已。照護現場例如一個小朋友正需要討抱,不抱著會大哭、但另一個幼童又嗯臭臭完需洗屁股(小朋友大部分可以乖巧被清洗,但有時就是會邊清洗邊把旁邊牙膏丟到洗手槽裡,混合著自己的屎水這種情況、或者手夠長就一直把水龍頭的水關上,照顧者要帶著屎水的手一直去開關水龍頭。別忘記同時還有一位討抱的小孩在地板高分貝哭叫喔。)時,對照顧者的精神壓力更加倍升。總而言之,照顧一個兒童與兩個以上兒童,尤其是2歲以下幼童,所需耗費的勞力不是單純的倍數增加而已。單一照護兒童的契約金額上限實不足以應付生活開銷時,24小時保母只能再多收托育兒童,然多收一名兒童所付出之精神勞力並非只有一倍,如又無其他支援型人力能分攤時,主要照顧者在連續24小時緊繃的內外夾迫下,將使保母及受顧幼童都冒上失去生命的風險。


(三)因此,24小時在宅保母(寶寶至保母家)的薪資,是否有機會能接近24小時到府保母(保母至寶寶家)的薪資,對於個別從業者的身心照顧或也有幫助。適當的工資及工時,也才有辦法維持良好的勞動條件及照護品質。


五、嬰幼兒物資募集平台

 機構應建置表單,以提供主要照顧者可即時填載物資需求,因24小時照顧者的採買甚至網路下單都有難度,如能於空檔時直接填寫表單,由機構親送或是寄送都有直接助益。也能藉由物資的需求追蹤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照護情形。同上述交接物資之說明,以國人樂善好施的習性,這部分物資的資金來源及提供應無很大難度。例如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設有玩具銀行,設立緣起係因「新北市社會局近年來以公共托育、高齡照顧為核心,佈建各式服務據點、並擴大及深入偏鄉服務。於104年6月台灣彩劵於新北市淡水區開出頭彩、由1人獨得,中獎人指定捐贈善款給新北市政府做公益,其中部分經費由新北市社會局指導、台灣玩具圖書館協會承辦,以社會動員、促進參與式福利的概念,共同打造「新北市玩具銀行」。

 「新北市玩具銀行」以推廣全齡共玩、環保回收等核心價值出發,以「玩具物流中心」、「行動玩具車」、「玩聚窩旗艦店」等模式提供服務,期望能透過多項資源整合及配送,充實新北市家庭托育資源。依此,新北市政府對於玩具的收回再利用已經有非常好的示範及建置,對於其他物資的建置處理應容易比照進行。以家長身分而言,好多良好的嬰幼兒用品使用次數不多,卻不再需要而不知如何回收,如能有類似玩具銀行的角色,協助該些用品回收再使用,對於照顧者或幼童而言應是一大助益。

 

六、保母證照的取得及個別專業知識的增進

 針對不同類型的兒童,尤其在收出養制度下的兒童,所面臨的環境變動並非通常狀況能比擬,針對該種狀況,主要照顧者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因應,會是後續雙方能否建立良好依附關係及信任感的重要基礎。不具備個別細項的專業而貿然承接托育工作,又是直上第一線緊繃的照護現場,無疑冒上兩個脆弱生命的風險,制度上該在事先就把關專業的品質,而不是比誰比較好運。好運的兒童遇上好運的主要照顧者,能成全收養裁定的美事;不幸的兒童遇上不專業的保母,最終釀成本案憾事。制度上能承接的風險,更不應由個別從業者承擔。以下幾本書籍,對於幼兒的理解及照護都有非常大的幫助,也一併分享於此,但針對特殊情境下的兒童照護所需的專業知識,仍有賴於主管機關把關。個人推薦實作有益的書籍有:《新生兒父母手冊》、《超級嬰兒通實作篇》、《輕鬆當爸媽,孩子更健康》、《安心作父母,在愛裡無懼》、《寶寶教母伍竹彥陪你練習當父母:從懷孕到0.2歲的57招實用心法》、《一本你希望父母讀過的書,孩子也會慶幸你讀過》。


肆、小結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中興大學編纂《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署長序言,「『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象徵我國兒童人權保障正式與國際接軌,不但使我國兒少相關法規更臻完備,也彰顯政府為全國兒童及少年打造一個更友善的發展環境的決心。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只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一步,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後續要推動的工作包括:依循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推動兒童人權事務;檢視國內法令是否符合國際兒童人權規範;還要建立兒童人權的國家報告制度,政府必須在 2 年內檢視國內兒童人權狀況提出國家報告,此後每 5 年要提出一次報告等等工作。為了推動這些工作,本署委託中興大學編纂《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並邀請編審小組參與審查,期待透過種種努力,引領國人深入瞭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各項規範及內涵。衷心感謝每位展閱本書的讀者,我們竭誠邀請您共同投身於臺灣兒童人權的推動過程,攜手為孩子們營造一個優質的成長環境,謝謝。」


 以上謹以此文,作為本案旁聽的觀察紀錄,並輔以兩年全職育兒(第一年顧一個、第二年顧兩個)的回顧與整理,期望能就現行制度上有所不足部分,提供少許助益,以保護兒童最佳利益為出發,為孩子們營造優質的成長環境、同時兼顧被告、受刑人人權,接住每一個孩子,無論他的出身;守護公平審判的機會,無論被訴的罪;也鼓勵償還所負之刑、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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