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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聲明】2023-11-16〈事實上剝奪就是違憲,一張投不出去的票才是對選舉結果公益的損害,對統治正當性的嘲諷!——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12抗第39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及聲請駁回之聲明〉



針對北高行准予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於明年1月13日可投票選舉第16任總統副總統級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抗告結果,最高行政法院在週二(11/14)開庭後兩天的今(11/16)日做出裁定,指「綜合衡量比較如暫時准許原審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原審聲請人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第一審之先位及備位聲請。監所關注小組三點聲明如下:


一、憲法第17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政公約第25條、公政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2022年兩公約第三次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91點,均保障人民的參政權,這是憲法保證的基本權,立法的方向只在使得這些基本權得以實踐,而不是在實踐前先予以剝奪。事實上的剝奪,就是違憲。


中央選舉委員會和地方選舉委員會不斷地指他們並未剝奪受刑人的投票權,只是事實上他們沒有辦法出來投,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昨(11/15)另一案開庭時甚至指出,「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即使今天越獄出來投,能來到投票所我們就是會讓他投」。本裁定和地方選舉委員會和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共同見解是,沒有法律說要怎麼做,所以不可以做。試問,臺灣自詡為亞洲領先的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沒有限制無法的,也不用動到修法,只要沒有規定,就不能做,小組要問,這就是我國的民主法治概念嗎?


二、裁定裡直白地說,「暫時准許原審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原審聲請人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民主選舉的基本基礎就在於票票等值、票票重要,沒有哪張票比較大張,哪張票比較小張,小組要再次強調,受刑人手上這一張投不出去的票,所造就的並不是個人的損害,而是正在挑戰統治正當性。


三、依北高行112年度全字第50號裁定理由第一點,「基本權除有對抗來自於國家侵害的消極防禦功能,也有請求國家給付之積極受益功能,尤以程序性之給付與保障為是,國家應提供一定之軟體法治及硬體建置,確保人民得以實現基本權利。總統選罷法與公職選罷法明文規定國家應辦理相關選舉,供人民行使參政權,若聲請人之選舉權遭受不合理限制,聲請人自得請求除去,如國家未依法提供遂行實現權利,聲請人得依法請求國家給付,據此而生相關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議。」在北高行對基本權的認定是國家有義務積極履行,而在最高行則直接否定事實上被剝奪選舉權的受刑人具有這樣的請求權。所謂的依法行政,在各級法院都沒有自外於憲法之外的隔離空間,在法律中體現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這才是依法行政。

自9月7日第一個調查證據庭開始,小組深刻體會到,若不是透過這次的司法訴訟,我們沒有機會知道選務機關的思維路徑和在意;若不是透過這次的司法訴訟,我們無從理解基本權無法律明文限制卻事實不能,究竟是什麼意思。在目前已進行的7次庭審(北高行6次、最高行1次)中,我們感謝每位願意開庭調查證據的法官們,受刑人人身自由受限,其訴訟權的保障何其困難,其基本權的保障步步艱辛。我們期待,基本權的落實是民主國家的基本體質與自我認識,執政者必須自信昂然地將預設的反對者納入,方有可能開創大局,這也是台灣國民的民主信仰。


這張投不出的票並不是明年才無法投出的。自2006(95年公職人員〔縣市長及議員〕選舉)、2008(第12任總統副總統及第7屆立委選舉)、2010(99年公職人員〔縣市長及議員〕選舉)、2012(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委選舉)、2014(103年公職人員〔縣市長及議員〕選舉)、2016(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委選舉)、2018(107年公職人員〔縣市長及議員〕選舉)、2020(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委選舉)、2022(111年公職人員〔縣市長及議員〕選舉),再加上全國性公投案(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7至20案、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至16案、9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5、6案、9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3、4案),至少被沒收了14次!然而這依然被列入我國人權行動的長期指標。


然而,監所關注小組必須重申,始終小組和律師團想要遞出的橄欖枝就是邀請,我們謙卑地想要邀請法律界共同思考,沒有明文限制的憲法基本權,若不以實現為先,那當是什麼?如何視而不見?一句「立法怠惰」或「行政裁量」就能免除了我們的任務嗎?中選會在法庭上經常說的「我們不能替特定人量身定做可以讓他們投票的方式,否則違反公平?」然而小組和律師團們一直要問的就是,「難道剝奪可以投票的人不能投票還說他們可以投票只是現實無法,所以大家一起沒收投票權,這就是公平?」,再者,替不能投票的人量身定做可以投票的方式,不才是符合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台灣是世界民主的領先國家,我們怎麼可能是以限制投票權來作為行動的起點?


這幾天小組接到的來信裡,收容人們都會提到明年投票一事,即使是不在籍的同學們,也同感高興,表示歡迎,似乎他們的選票終於可以和一般人一樣被重視了。在法庭上不止一次有法官說,這些聽起來都是技術問題,中選會你們不處理不面對,他們就是會一直來,只要有選舉就來,就算中選會沒有歧視,至少就是漠視。監所關注小組必須嚴正地表明,對於最高行的裁定無法接受,這不是一個人權對抗裁量權的問題,而是裁量權是否應該把人權納入裁量優先的考慮!在已用盡各種審級救濟後,我們會繼續往憲法法庭去爭取讓受刑人投票的基本權。


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及裁定:https://reurl.cc/L6zZ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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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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