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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條款,三振了沒?】/陳惠敏(刊登於法律百科專欄)2025-11-28



三振條款(#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你知道多少?請和小組一起持續關注。


三振條款,三振了誰?/陳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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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走進憲法法庭的漫漫長路


(一)憲法法庭已受理三振條款聲請案


若要廢除三振條款,除了從國會主動修法之外,就是要從憲法法庭宣判違憲才能實現。然而一般人民想要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違憲審查,必須窮盡一切的訴訟可能,在得到終局判決後,才能符合聲請資格。2021年底,小組向收容人徵集三振條款的司法救濟文件,那也是小組決定協助第一位向小組陳情的三振當事人進行司法救濟程序的開始,和當事人一起,我們要一步步向憲法法庭敲門。


數年後的2023年10月,小組在剝皮寮首度舉辦「必須保衛社會」監所議題展,這是第一次將三振條款議題完整地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不久後的11月8日,憲法法庭受理了第一起的三振條款聲請案──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案件!目前憲法法庭已受理了11位三振當事人的憲法訴訟聲請案,其中9位是小組當事人(包含目前在屏東監獄服刑中的王姓受刑人,也是小組第一位受理的三振當事人;另外一位小組當事人,是正在臺東監獄執行的盧姓受刑人,經同一年3次開庭後,法官當庭表示將停止審理送憲法法庭,並在同年11月9日也受理了),我們也已經組成律師團,為聲請人們一同在憲法法庭奮鬥。


與此同時,小組還在持續收案中,有些案子還在進行訴訟中,也有已提出憲法訴訟聲請但尚未受理併案,只要在憲法法庭進行說明會、言詞辯論等程序前,都可繼續努力爭取併案。


(二)過去案例的現實提醒:救濟的限制


陸陸續續都還是有同學會捎信來詢問,包括自己是不是三振當事人,對自己是三振當事人的認定有疑義,或希望能成為聲請人之一,一同在憲法法庭挑戰三振條款的合憲性。由於三振要開啟訴訟需要有標的,同學們也會擔心,若錯過提起申訴的時間,不能搭上這班釋憲列車,是否就無法適用相關救濟。


即使搭上釋憲列車、日後獲得大法官的肯認得到一個違憲判決,就真的能改變現有的處境嗎?


有時候,我們會說憲法判決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不必然對聲請人有任何的救濟效果。以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為例,在釋字第812號宣判強制工作違憲之後,身為該案聲請人的當事人絕大多數都已完成強制工作的執行,甚至已經執行徒刑完畢出監了。在釋憲之後,這些保安處分既無法折抵刑期,也無法請求補償。即使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或依據刑法第98條第1項後段尋求救濟,但多數都很快地收到駁回聲請的裁定,莫不挫折了當事人們當初企圖透過釋憲獲得權益伸張的初衷。  


類似的狀況也發生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案」,此案在判決前原本已有許多聲請人被受理,但後來因有數千位樣態不一的受刑人也提出聲請,為了明確審理範圍,憲法法庭最終連第一個被受理的聲請人都變成不受理,僅留下8案(其中3案還是由法官主動停止審理聲請憲法裁判)。


因此,同學們的擔心都合理也確實可能發生。即便如此,我們還是有釋字第796號、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等案件,提供了非聲請人同樣適用的空間。我們都仍可朝向希望,造夢前行。


七、結語


乍看之下,三振條款的當事人,就是一群一犯再犯的犯罪人,給予機會卻又不懂得把握,在我們所處的新自由主義時代背景底下,每個人都被要求作為自我負責的理性個體,要一個不斷犯錯的人自我承擔起這些責難似乎也只是當然之理,「這些人」是真的不討喜。然而,「這些人」終究是我們社會的一員,存在於社會,想要回歸社會,在未來也可能會回歸社會,當這些投出三振的好球,一球一球的砸在「這些人」身上時,我們又該如何期待,當這些人再度回歸社會時,仍能振作奮發呢?


再進一步地說,三振條款在當年所效法的美國,在2015年就開始檢討此制度是否合宜,臺灣是否還要抱緊不放,都還可以再思考。我們期待,無論對於再社會化的憲法誡命、罪刑相當原則與社會防衛的角度,是否我們也有機會,開啟檢討的契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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