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就要到了,刑法修法方向限縮曲解了113憲判2判決意旨】/陳惠敏(刊登於上報,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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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在去(202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刑法部分修正草案,並經司法院會銜後於12月10日送抵立法院,12月12日院會通過一讀付委,目前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待排審中。
本次法案修訂內容,除針對「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案】新訂或修訂之外,另還有兩個標的,即就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宣告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時已移至同條第三項〕違反平等原則」一併予以修訂。
釋字第801號解釋相對來說較為單純,是將過往無期徒刑定讞者於羈押期間未滿一年不計入已執行期間的情況予以調整,將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修訂條文第七十七條)。
然而,本文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2024年3月15日宣判之113憲判2,行政院目前所送出的版本,與憲判意旨相悖,超譯且限縮了憲判稱「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之真意。若仔細端詳總說明,「並基於刑事政策考量」這九個字,或許就較能理解,為何行政部門看見了「不符比例原則」,卻忽略了違憲理由是「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乃是刻意而為的決定。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是什麼概念?
▋行政院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方向,違反113憲判2之判決意旨
行政院院會院會第3976次會議(114年10月30日)通過(司法院會銜)、經立法院2025年12月12日一讀付委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之1新增、第79條之1修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修訂,是違反113憲判2判決意旨的修法,理由有三:
一、不分、一律是違反比例原則,「得」、「再許」假釋成了綿綿無絕期
二、將保安處分和刑法混為一談
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修法後愈關愈長
復查該條文之說明四,「因考量此時殘刑乃不定期期限自由刑,除依法得經許假釋出獄者外,本質上並無執行終結日,倘先執行原無期徒刑再接續執行他刑,將無從決定他刑之執行起始日。故於此情形,宜先執行他刑(包括徒刑、拘役等自由刑),再接續執行原無期徒刑。」此將衍生出三項問題,包括:
(一)得假釋的時間點為何?
(二)是否會出現比目前法條規定更長的執行時間?
(三)已執行之刑期如何認定?
至今天為止,兩年等待期亦發生了變化。有4位當事人在獲得違憲宣判的兩年內已服刑完畢出監;有1位當事人還等不到憲判結論實現已於去年10月離世;有5位當事人正在執行15年之後,目前面臨癌末、身心障礙等等情況。依目前修法版本非但並未落實113憲判2之意旨,甚而可能加遽了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自由之人,時間或以分針或秒針或日曆、月曆計算,然而,每日在監內的當事人,其遭人身自由剝奪的現實是以1/60秒增加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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