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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jected!駁回!見刑不見人的假釋制度(文/陳惠敏)

Rejected!駁回!見刑不見人的假釋制度

(文/陳惠敏)


  在小組的四項專案類型中,「不予許可假釋」當屬其他團體較少碰觸的案件類型,也經常會轉介到小組來。常常有人會問,你們會幫忙假釋通過嗎?不,我們不會。小組會處理的是:假釋駁回。為什麼要處理假釋駁回呢?因為假釋駁回正觸及了有關行政裁量的任意性疑問,執行率只是參考,而通過只是剛好?既為個案審酌,行政部門就必須知所拘束。在本文中,我要介紹小組經手且正在進行中的第一個不予許可假釋案,就是近日剛拿到一審判決結果,正在上訴中的張錫銘先生。


  張錫銘,只要有點年歲的人應當多少都聽過這號人物。第一次接觸到他的假釋個案,約莫是2020年11月中旬,從別的NGO手上轉來給我們的信件,雖然這封信不是寫給我或小組的,但我讀完之後,在幾天內先寫了一封信給他,除了回答他在《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後(但起訴案件是舊法時期)的司法救濟程序,以及是否他認為假釋駁回應採「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撤銷訴訟」,否則只是撤銷原訴訟並未恢復當事人的權益,新法無疑是倒退的主張這兩個問題之外,也告訴他我對於假釋准否判斷、依據、以及新舊法有什麼差別,很感興趣也很想要搞清楚,倘若他確實有意願尋求協助,請他寄來所有相關的卷證資料,就適法上或者有無不合理之處,看過之後再來看能做些什麼。


  當時他寄來從可以開始申請假釋以來共13次的「不予許可假釋決定主要理由書」,還有他的在監表現等等。我整理了13次的理由之後發現,幾乎是一字不動地以他犯行重大為理由駁回。而他的在監表現是,在監15、16年來,從來沒有一次違規紀錄,拿過5次獎勵、3張獎狀(2020年12月2日因戒菸滿13年6個月,還增給1.0分)。在監期間一路從國中、念到高二,參加漆器班,作業成績也拿過獎狀。



  這呈現一種巨大的對比感。張錫銘耶!你印象中的那位張錫銘耶,關那麼久沒有犯規過?一個「十惡不赦」的人,進了監所,在這16年的時間裡,沒有被懲戒過一次,還表現良好?!咦?這不就是矯正署「矯正教化」有成的最好證明嗎?那麼,到底為什麼不能假釋?如果我是當事人,那我在監所裡,到底還應該做些什麼、如何表現,才能得到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在看過這兩項資料之後,正好一次去高雄看朋友開庭的機緣,就繞到台南監獄和張錫銘先生第一次接見。在接見窗口我們透過電話確認提起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揭開假釋的黑紗,讓所謂的矯正教化真正有效。另外一點是,監所當事人的司法救濟門檻,在釋字691號之後,並沒有幾件真正進入實質審查,主要是人在監根本趕不上很多行政要求,再者,沒有辦法取得資料,也是關鍵問題。


  我們認為,透過提起訴訟,透過調閱資料,才能真正理解、慢慢讓假釋制度發揮實質效果。同時為了比較新舊法的訴訟程序上的門檻差別等,張先生也在110年2月拿到第14次的假釋駁回後,提出訴訟。同時,小組也找到委任了兩位正直敦善且有勇氣的律師,來義務代理張先生的訴訟。


  正因有這兩個案子在手頭上進行,我們才能前前後後取得一千多頁的卷證,也正是因為啟動訴訟,我們才能看到原本毫不知情的內容,更是因為能有四次開庭的機會,在法庭上的一一澄清,才知道矯正署所採的立場何在。我們也才知道監方第一線的教誨師、假釋審查委員會都通過假釋的情況下,理應做形式審查的矯正署(查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在監獄行刑法修法過程中,回答立委有關矯正署還在作實質審查時的答覆),卻可以任意駁回,理由還是這麼沒有道理。凡此種種都是我們提起假釋駁回訴訟的重要動機。


  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監獄行刑法第115條),實質運作上是依照「受刑人假釋審核辦法」,檢核「假釋審核參考原則對照表」,依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從嚴或從寬審核。


  就張先生的案例,他的在監表現,即使在法庭上機關代表均表示沒有問題。而大家知道嗎?張先生在監這十幾年來,他的太太幾乎每週都到監探視、自立更生地工作拉拔大了三個小孩,有畢業求職中、或正在念研究所,都是期待著父親早日返家共同生活。所以張先生的回歸社會的能力也完全沒有問題。


  而這一點,矯正署也沒有意見。


  矯正署在過程中較多提出的是有關和被害人和解等問題,而這些議題當初並沒有在定讞時附加進去。張先生雖然表示人在監所內,實在不方便去找被害人或家屬討論,然而矯正署代表不採納這個說法,甚至說,只要有心沒有做不到的事情。既然太太常來,可以請太太去找。


  而在卷證中我們發現,在某次的假釋審查中,監所方曾經去函地檢署詢問被害人家屬的意見,但沒有得到回音。張先生自己向地檢署申請要做修復式司法的個案,也因為重大刑案必須由被害人啟動,而遭到駁回。


  過去已發生的不可能再恢復,而連行政部門都無法達成的任務,卻要人在監中的當事人和解。假釋駁回難道不需要一些更明確的回覆,而只是「法務部有權決定」這樣的依據就可以帶過嗎?倘若這是法務部「有權決定」的行政裁量權,難道不更應該說清楚講明白,並且應當受到限制嗎?


  在2月24日我們已經拿到其中一案的駁回判決,並已於本月15日正式遞出上訴狀,就說明義務之負擔、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及行政裁量怠惰、行政自我約束等幾點,提出上訴。一審法院肯認假釋駁回為課予義務訴訟,受刑人具有假釋請求權,這是值得肯定的部分。然而,法院以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而不積極介入審查,則顯得保守也讓釋字691號失去真意。


  隔日(3/16)我們讀到了幾份台南在地的報導,大抵上是從判決書中節錄,然而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仍有三項謬誤必須予以更正。


  一、報導中指「法官表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還要衡酌整體刑事政策之趨勢,並考量執行中有關事項、犯罪所生危害、有無再犯之虞、社會對其假釋有無不良觀感、對被害人補償等情形,詳細審閱後最後才採無計名投票方式決定否假釋。」法官不可能這樣指出的,因為矯正署根本沒有假釋委員會。該次在台南監獄的假釋委員會是通過假釋的。


  二、有關和解賠償的部分,已於前做出說明。


  三、另篇報導中指未繳納裁判費,事實上先遞狀新聞露出時早已繳交(這是第3個案子)。


  每四個月提一次,每被駁一次,四個月再來一次,這種不知道從何努力起的感受,對於矯正教化當事人,究竟有什麼意義?是在等待「夠了」的感覺嗎?或者「遺忘」?提起不予許可假釋的訴訟事實上是經常會被覺得荒謬,原因恰恰正是,訴訟沒打完,搞不好四個月一報四個月一報,會有一次就讓你報出去。


  然而,這就是默默安安靜靜地完全不懂自己在第9次和第14次或最近的第17次假釋駁回,到底是什麼不一樣的同一個受刑人張錫銘被如何看待?決定一個人的自由和機會,可以這樣輕忽嗎?


  看過《刺激1995》的人絕對都會對摩根費里曼在面對假釋面談官時,多次認真地說明自己重返社會會如何努力等等印象深刻,但結果都是「rejected!駁回!」。而當他最後一次表現出再也無所謂時,反而假釋通過。只是沒想到將近三十年前的電影,時至今日竟還能演成社會寫實片。


  近日張先生寄來的信中說,「繫獄服刑16年餘以來且都已陳報假釋17次迄今,卻也從未有過任何關於品行、素行、人格特質、心理素質、精神狀態、性格狀態、行為模式等與刑罰矯正適應性及教化歸復社會之判斷評估或鑑定,不知系如何得出?率爾論斷再犯風險偏高而有特別預防考量之依據為何?」




  監獄看見的,是「刑」不是「人」。


  犯過錯的人期待一個復歸社會的機會,需要更多的是事實真相,而不是穿鑿附會的可想而知。一個民主的社會,看見的應該是人,可能有改變有機會的人,而不只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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