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騷之夜第12場 ▌「憲身說法:你所不知道的人民與憲法法庭的相遇」講座後記/江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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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騷之夜 ▌憲身說法:你所不知道的人民與憲法法庭的相遇
🎙主講:楊先生(113憲判2聲請人)
🎙主持: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
⏰ 時間:2025年5月23日(五)晚上7:00-9:00
📍 地點:小樹屋藍桉301
前言
在2025年的五月中旬,小組邀請了適用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釋字第796號的當事人楊大哥來參與小組所舉辦的系列講座《牢騷之夜》(註1),與我們「憲」身說法,分享他的監禁經驗與在監訴訟過程。
楊大哥是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案)聲請人,更早之前他也適用大法官於2020年所作成之釋字第796號(微罪撤假案,下稱釋字796)。按釋字796解釋文可見,大法官認為「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註2)」由此可見,大法官認為倘若後案係「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不區分任何理由「一律」撤銷假釋,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不過,在釋字796中也有提到「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也就是說,即便適用本號大法官解釋,是否得以「不」撤銷假釋,仍須「個別」審酌。
起初,適用釋字796的楊大哥並沒有在第一批的釋放名單當中。楊大哥在講座中提到「在釋字796作成時,我很高興,想說終於爭取到了這個違憲。而且我的後案只有4個月,當時候前案無期徒刑的殘刑也已經關了6年多,我在監表現也很好,又沒有違規紀錄。那時,我想說應該不論如何,都一定可以適用到。甚至想說已經快要出去了,就把自己還能繼續使用的日常用品都交接送給別人了。」
沒想到,當時法務部以楊大哥於假釋期間有八次未如期向觀護人報到為由,將他排除於釋放名單之外。楊大哥說:「在釋字796作成的15天後,剛好碰到我父親生日,生日過完當天他躺在床上很安詳的過世了。那時候家人來通知我說父親過世了,我還跟他們說,我快要出去了,現在戒護出去奔喪也比較不體面,不如乾脆等我出去以後再去爸爸靈堂上香。沒想到⋯⋯後來一等又等了3年⋯⋯」。
雖然結果不如預期,不過楊大哥仍不放棄希望,或者說,他並不服氣。其實自2014年(民國103年)被撤銷假釋入監後,楊大哥即不斷地走在訴訟的路上,這是因為楊大哥前案係於1993年(民國82年)宣告無期徒刑定讞始執行,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倘若被撤銷假釋,再次入監,無期徒刑殘餘刑期應執行10年始得開始後案之執行(註3),然而,當他再次入監後法律已修改,此時,在執行後案之前,其須先服之殘餘刑期已提升為25年。(註4)
楊大哥收到新的執行指揮書以後內心充滿不解,他認為,為何原先10年的殘刑,現在變成了25年?(註5)他想著,倘若真的得先服完25年殘刑,再接續後案4個月的刑期,那等到期滿出監之時已70多歲⋯⋯因此,楊大哥開始自力救濟,他說「一開始也不太理解訴訟救濟流程到底是怎樣,就是先從刑事訴訟的聲明異議開始提起,前前後後也失敗被駁回了很多次,走了將近五年多的時間,才漸漸開始看見一絲曙光,也就是大法官所作成的釋字796。」
後來,楊大哥漸漸理解訴訟的進行流程,並開始提起行政訴訟,以及改變訴訟對象,他說:「後來,我就開始改變提起訴訟的對象,變成不是『國家』,而是執行公文的發文者,也就是以『法務部』作為對象,開始打行政訴訟,又打了三年。當中,最後能夠出來是因為我當初有要求希望當時的觀護人可以出庭作證,因為我並不是『八次無故缺席報到』,我是有經過合法的請假,並在當週或七天內進行補報到的。所以後來觀護人出庭作證以後,前面的判決就都翻了,法務部也當庭和法官說,不上訴了這樣。(註6)」
楊大哥在講座的最後提到:「我現在能夠出來,認真講,我認為是因為剛好機緣碰到外界有團體及律師在關注、奔走。還有,最重要的,我沒有想過要放棄我自己。」
你所不知道的在監生活
楊大哥提到他的人生中共有兩次入監服刑的經驗,第一次入監係始於民國80年左右,服刑的地點是我國北部的監獄,而第二次入監則是民國100年之後,主要的服刑地點是我國離島的監獄。
有關這兩次的服刑經驗,楊大哥提到:「第二次入監的時候,觀察監獄內部的硬體設施並沒有什麼改變,但憑良心講,整個管理制度⋯⋯雖然還不夠,但已經比之前民主化很多了。」
監所如同一個小型社會
我國矯正機關依性質可以區分為監獄、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與戒治所五大類,分布於全台各地(含離島)共有51所。其中,因應收容人生理性別、入監性質、收容人數限制等因素,又會再進行細部的區分,例如某些監獄僅收容「移監」之受刑人,或者主要收容「特定刑期」、「特定類型」之收容人等。又當事人案件定讞後,通常將會依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註7)」分配至所轄之鄰近矯正機關執行。按照此原則,楊大哥第二次入監仍係被分配於我國北部之監獄服刑,不過他在執行一段時間,符合特定條件後,便自行申請希望得以移監至離島監獄接續接下來的刑期。
這是為什麼呢?楊大哥說:「移監去離島監獄是我自己申請的。因為在北部監獄的開銷比較大,我自己的經驗算起來一個月大約至少需要8000元。原因在於,像我自己是北部人,比較多的親朋好友、會聯繫的對象都在北部,所以比較常有需要『交際』的時候,可能就是會買個1000元左右的合作社商品、水果什麼的過去打聲招呼這樣。」
簡單來說,就如同在社會上的我們有一些得以不用「言語」表達,就能讓他人所明白的「禮儀」,在監所內也有類似的文化及運行方式。監所內如同一個小型社會,穩定的人際關係、交際與社交生活,才得以讓人們更為安穩的生活下去。
楊大哥接著說道:「那移到離島監獄以後,因為大家大部分都已經脫離社會大概六、七年以上了,人際關係⋯⋯講白話一點,都已經比較少、比較難聯繫到了。我在那邊關九年多,每月花費大約是3000元左右就足夠。」
監所中的會客菜文化
針對於監所中的會客菜文化,楊大哥則是在講座中與大家分享:「在監所裡面,其中一項非常令人詬病的事情就是『飲食』,即便收容人在監的飲食費用有逐年漸漸上升一點點,不過就算到了現在,收容人每餐的飲食費用預算仍僅有20多元,這樣的預算能煮出來的食物,實在相當有限。所以我認為如果我們回歸本質來討論,會客菜是真的有他存在的必要。我們先不談離島監獄,因為位於離島的關係,家屬探視的難度更高,所以相對於其他地區的監所而言,一定會更需要有會客菜的存在。我們先以北部監獄來講就好了,假設我的家人在關,如果我要去接見,要帶菜過去,憑良心講,煮菜、通勤路程什麼的,來回至少都要三至四小時跑不掉。那有這個會客菜的話,就會比較方便一點,家屬可能每個月花個1000元,委託會客菜業者幫忙將會客菜送到監所去給受刑人,對於家屬而言比較省時,也不會因為可能不太熟悉監所方的寄送規定,而導致食物送不進去。」
除此之外,在本場《牢騷之夜》講座舉行之時(2025年5月),正值我國法務部預告即將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註8)」之際,針對於此,小組夥伴惠敏於講座中提到:「最近有關會客菜寄送的規定有所調整,當初主要的原因在於有些家屬要去接見的時候發覺,有一些『會客菜業者代為接見』的狀況,那因為監所接見的資源有限,導致有些家屬大老遠到了監所,卻因為排隊等待接見的人潮過多,而見不到自己在監服刑的親友。」另外,惠敏也接續提到:「但相反的,會客菜業者可以代為接見有時候也不一定是完全不好的,像是我們之前去澎湖監獄探訪小組當事人時就有發現,因為澎湖監獄位於離島,對於許多家屬而言又比本島更為遙遠,有時候家屬接見也比較不方便,此時,會客菜業者可以去代為接見、聊天、幫忙寄錢等,對家屬來說或許也是一種方法。」
此辦法修法之初立意十分良善,其係為了解決家屬大老遠跑到了監所卻見不到親友的情況,不過在實務運行上,其實也碰到了不少狀況。有關於此,在新辦法上路後的近日,就有幾位同學來信提到,新辦法規定得以送入金錢、飲食與必需物品的對象僅有「最近親屬」、「家屬」及「機關認為有必要且適當之人」,且「不得逾越三人」(註9),另外,針對於飲食部分,也有特別規定「同一人一日僅得以送入一次」(註10)。這樣的規定,帶來了一些問題,由於不少收容人之家屬住得較遠不便前往,又或者已無親友往來,因此有些收容人十分仰賴會客菜業者的協助,然而,不僅因為申請流程需要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較為繁瑣複雜,且「每日僅得針對一人送入一次」的規定,導致原先就與外界聯繫相對不易的監所同學們,更常因為資訊傳遞上的時差與落差而發生無法如期收到會客菜的情況,更甚者,也有同學指出一人每日僅得送入一次,又需要身分證明文件的情況,使得部分會客菜業者變相開始收取「代辦費用」,導致修法之時立意良善的新規定,不僅未解決原先的問題,反倒成為另一種對於收容人及其家屬同等甚至更為不利的新型態交易模式。
重返社會生活
「突變」的環境與生活
小組夥伴惠敏在講座中提到:「雖然說同學在監內的時候,真的是很想出來,但有時候也會擔心說不適應。尤其是對於刑期比較長的人來說,比方可能本來進去的時候沒有高鐵、沒有智慧型手機⋯⋯回來整個場景、生活都改變了。」
社會適應始終是個非常艱難的課題,在這個高度仰賴人際網絡連結與個人自我覺察和實踐能力的時代當中,社會復歸需要的從來都不僅是個人的努力(當然,個人努力還是非常重要的喔!個人不努力,身旁的人再用心都是沒有用的。),惠敏在講座中提到:「其實類似的案例有蠻多的,我們的同學年紀越來越大,很多出來都60、70歲,那如果出來以後都沒有人接住他,他可能就會想說再進去,因為在裡面至少有最基本的食物跟住的地方,然後旁邊都會一直有人在。」由此可見,社會復歸非常仰賴「社會支持網絡」的建立,需要身邊有人支持與陪伴、有份安穩的工作,也需要一個至少得以簡單休息的居所。
同時,綜觀我國現行監所作業制度,監所作業之目的係在於教化、再社會化,以及利於受刑人社會復歸,然而,在現行制度之下,全國約有半數以上之收容人在監所從事之作業類型為「委託加工」(例如:摺紙袋、折紙蓮花、填裝泡泡水等基礎加工業)。針對於此,楊大哥在講座中提到:「這個勞動工作最令人詬病的就是他根本沒有謀生技能,我在裡面關了九年多,我有可能出去創業說我要做紙袋嗎?折那個都是我們血汗錢,一般來說都是早上八點多開始做,中午吃飯有休息,然後一路做到下午五點左右收工,一人一天至少要做120個紙袋,然後一個紙袋大約0.8元,我們算1元好了,還要再按法條(註11)扣一扣相關費用,反正整個月真的可以拿到的金額差不多上限是320元左右,然後我實際能動用的又更少,因為會再分成保管金跟勞作金(註12)。」可見現行監所作業制度及勞作金給予制度,對於許多受刑人並不具有助益,一方面從事之勞動內容多以勞力密集之作業類型為主,無助於出監後之就業銜接,另方面低廉的勞作金使得受刑人連在監基本需求皆無法滿足,此不僅使得受刑人於服刑期間仍因須不斷仰賴外界親友之協助而可能有損其自尊之建立,同時也會使得無人支持亦或顯然無法滿足日常生活所需之收容人在監生活更為辛苦。又倘若其在監具有就醫需求時,更不可能將健康作為第一考量,長久以來,可能使得其健康狀況愈趨惡化,可想而知,在監連自我健康皆無法照護之情況下,遑論出監以後得以擁有健康、健全之生理及心理狀態去展開新的「再社會化」後的人生。
關係修復?——「人的互動跟相處本來就是一個不簡單的功課」
「至於對於出監後會不會操心,當然一定會操心啊。我進去的時候兩個兒子,一個幼稚園中班、一個小班,回來以後一個已經高二,另一個國三。我剛回來坐在那邊,我就說我們不要當老爸兒子好不好?我們當朋友就好。因為我們已經將近10多年沒有接觸,你們現在都長那麼大,叛逆期也過了,然後突然出現一個人說:『我是你老爸!你要聽我怎樣怎樣!』這樣很奇怪。」楊大哥在提到兩個孩子時說道,而惠敏也提到了許多小組曾接觸過的情況作為回應:「小組許多當事人可能刑期比較長,雖然都說希望出監以後可以好好恢復親情什麼的,但老實說⋯⋯出來以後那個場景都不太一樣了,然後加上說其實小孩,可能進去的時候都還很小,慢慢的都長大,甚至成年了⋯⋯總之就會覺得說,關係是很複雜的一件事情。」
除此之外,針對於「關係」議題,小組夥伴惠敏也提到:「這的確是很辛苦的事情。如果爸爸或媽媽有在監所裡面執行,那有時候小孩子可能會有隔代教養的問題,或是可能需要送養之類的。常常小孩很小的時候就一直要把他送出去了,那當然心裡一定會有擔心、遺憾,我覺得這對執行的同學來說,有時候也是會覺得相當的無奈。因為可能也會很不希望小朋友複製父母這些不好的行為或狀態。」
惠敏接著說到:「像是我們有一個當事人,他其實就是很小的時候,因為爸爸有一些前科紀錄反覆進出監所,然後在他小學的時候,同學的父母親都會叫小孩不要跟他玩,說他爸爸在關這樣。所以到後來他就會覺得說,學校已經去不了了,去了都會被排擠。後來可能在外面因緣際會接觸到幫派、老大,反而覺得外面比較有溫暖,所以他就很信任、服從老大。那他後來就是在未成年的時候出了一個很大的事情(案件)這樣,那從他的這個案子來看,我就會覺得說,我們表面上可能覺得『犯罪』就是很單一的一個事件,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他是很複雜的一件事情,也可能會帶來很多遺憾或擔心。所以我也常會覺得說,其實真的不要看全國收容人好像只有五、六萬『人』,它整體會影響到的其實會是五、六萬個『家庭』⋯⋯」
寫於講座之後
這次的《牢騷之夜》講座對於我而言是非常特別也很珍貴的經驗,有別於以往求學亦或生活經歷,這算是少數得以「第一線」聽見當事人聲音的機會。過往在校園或者課堂上討論刑事政策、在監處遇的機會少之又少,就算真的有機會討論到,大多也都圍繞在思考「如何創造一個完善、廣為適用又不矛盾」的「政策」。然而,在這次的講座、平時參與小組活動亦或是拜訪相關案件當事人的過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看見和聽見當事人的聲音絕對是重要且必要的事情,唯有這麼做,才有機會使得政策真正適合適用者。因為即便立意良善,如果實務上對於真正適用的對象並不合適,更甚者,使得本來處於不利情況的對象,處境又變得更為艱困,那似乎也已喪失了原先的美意。
另外,在這次的講座中,楊大哥提到的一段內容讓我印象非常深刻,他說:「我關了13年9月假釋出來之後,生活一切漸漸回歸正常,不過那時候因為感情的問題,怎麼講⋯⋯就好像是人生的高峰,我進入婚姻關係、有兩個小孩、買了車子、開了店面,就好像什麼都已經擁有了,但因為和老婆吵架什麼的,老婆覺得我們個性不合想要離婚,一瞬間什麼都沒有了⋯⋯事業也沒有了,變成⋯⋯可能一瞬間抗壓性不夠吧⋯⋯為了工作想要提神,就去吸食安非他命⋯⋯」當然,排解壓力的方法有很多種,用藥絕對不會是妥適的選擇,不過這段話讓我不禁開始思考,「改過」然後「自新」的前提條件究竟是什麼?真的只需要個人的努力嗎?我們真的可以完全忽視環境與社群生活對於個人所帶來的影響嗎?我想,在這個不論作何事都必須與他人互動或合作的時空之下,顯然是沒有辦法的。
「入監執行」所期待帶來的效果是「有效的教化」和「更穩定的社會安全環境」,透過楊大哥的分享與以上內容的整理,我們都可以更清楚的看見,想要達到這樣的成果從來都不是「把犯罪者關起來」就可以達成的。在「關起來以後」,究竟在社會大眾所無法輕易看見的角落,他們的生活究竟長成什麼模樣呢?透過以上種種故事分享,我想也能讓每一個生活於社會上的我們都更加清楚的了解到,關心、在意和嘗試認識監所及我國司法議題,從來都不是為了幫任何人「脫罪」,更不是認為犯法無須接受任何懲罰,而是說,的確犯錯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然而過度的拒斥與權利剝奪,似乎只會使得某部分人更無法融入社會,進而為社會帶來更多風險和不欲之事。
我想,或許一個具有「容錯率」的社會環境,才更有機會讓每一個我們都能活得更為自在又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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