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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文件】不予許可假釋提出救濟之程序、復審書


【司法救濟文件】不予許可假釋提出救濟之程序、復審書說明:


只要符合假釋規則(級數及累計處遇分數)每四個月監方會主動提報假釋一次,然而「不予許可假釋」決議往往無法從理由書裡獲得下次改進的提示。依照新的《監獄行刑法》規則,不予許可假釋的司法救濟必須先滿足幾個條件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首先,要在收受「不予許可假釋主要理由書」後的10天之內,向法務部提出啟復審(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可參考復審書格式)。並在收到復審決定書(若維持不予許可假釋之決定)30天內,向監獄所在之地方法院提出訴訟(將分配到行政庭)。


因此,倘若您擬申請不予許可假釋的司法救濟,請依序完成上面程序,並同時將歷次不予許可假釋主要理由書、相關證照及獎狀、接見紀錄、累進處遇分數(若有自行記載或備份)、執行指揮書、相關訴訟文件等,提供給小組,再就個案進行確認。


復審書下載(PDF檔):https://reurl.cc/r10L71

復審書下載(DOC檔):https://reurl.cc/EZm1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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