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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開路上的石頭,保障收容人救濟權利——監所關注小組針對《監獄行刑法》新制上路一週年聲明】2021-07-15

【搬開路上的石頭,保障收容人救濟權利——

監所關注小組針對《監獄行刑法》新制上路一週年聲明】

2021-07-15

《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在今(7/15)日滿一週年了!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於去年7/14出席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主辦之「「新監獄行刑法施行,法律諮詢伴隨行」記者會上,曾提出兩點呼籲:呼籲各監所及矯正署協助收容人提出「申訴」,並於年底公告申訴案數。同時,也呼籲各專業領域的朋友能主動加入外部視察小組,讓修法美意真正落實。一年過去了,在實務上我們看見最顯明的問題是,在保障收容人救濟權利上,新法要求先申訴再訴訟,然而收容人卻在申訴這條路上難以順行,甚而與上半年相比,案件量大幅增加,但有理由的案件卻同樣都是2件,顯見得條件變得更加嚴格。因此,監所關注小組要在新法上路滿一年的今日,再度提出呼籲:#搬開路上的石頭#保障收容人的救濟權利

檢視法務部矯正署公告「本署及各機關申訴事件收結情形」(https://reurl.cc/9ry6qv ),結果發現,在2020年7月15日新法上路前的上半年,申訴總件數共157件,真正進入訴訟的只有6件。新法上路後的下半年,申訴總件數共653件,受理件數288件、不受理件數365件。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過半的不受理件數,理由是依《監刑法》第107條或《羈押法》第99條,審議小組認申訴有下列六種情形,監所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其中包括:一、#申訴內容 非屬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事項。二、提起申訴已逾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 #期間 。三、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 #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九十七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事件,就 #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五、申訴人非受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或管理措施之 #相對人 ,或非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請求人。六、監獄已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已依其請求或申訴 #作成決定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即是可提出申訴的情形(包括不服監所處分或管理措施、對請求事件拒絕或逾於二個月內不作成決定、因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第二項是應提出之時間期限。

在不受理的365件當中,以第三項「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未能屆期補正」件數最多,達181件;第四項「重複提起申訴」也有94件次之,排名第三的是申訴內容非屬第93條第一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很多申訴案一開始就無法受理了,然而考量這些提起救濟的當事人身在監牢之中,舉凡總總可能因為「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未能屆期補正」等理由,對欲提起申訴的當事人來說,都是相當不容易的,也會成為沒有必要的路障。再者,對收容人而言,「有哪些事項是可以進行申訴的?」也是關切的重點。日常處遇通常即是收容人最可能迫切希望進行申訴的內容,但也往往因為《監刑法》與《羈押法》明列的不受理理由,使得連敲開申訴的大門都不可得。

小組認為,第三、第四項為不受理理由之前兩名,顯然收容人需要更明確的教示,我們具體要求矯正署應該將相關救濟程序作更簡明的告知,否則針對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就是在救濟權利上沒有必要的石頭,監所方應協助申訴人「盡可能讓申訴案成立可以受理,進入實質討論」,否則申訴制度會變成聊備一格,多此一舉。小組要特別提醒,倘若申訴未能發揮實質審查及處理能力,那麼新法在行政訴訟之前卡住申訴這一關,將會是製造時間路障而非保障救濟權益。同樣地,我們也必須嚴肅地面對,重新檢視調整法條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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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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