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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作金】原告受刑人陳述意見:獄政必須改革最重最急是監獄作業制度





小組在2月16日收到憲法法庭將於7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的勞作金專案聲請人陳先生的一封信,透過第一人稱的描述,讓陳先生現「聲」說法


【獄政必須改革,最重最急是監獄作業制度】(原告受刑人陳述意見)


沿襲幾十年弊端陋習的監所作業制度,是廉價勞工的奴隸制度,而且是現在進行式!104年,高雄大寮6名受刑人自殺生命喊著:「監獄作工一個月買不起一條內褲!」105、108年,監察院罕見為相同爭議連續二度提起糾正,白紙黑字直指監所作業違背憲法與國際公約;112年,花蓮地方法院實質審查本案行政訴訟,判決監獄行政機關違法。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卻仍然沒有勇氣認錯。


裝睡的人叫不醒!監獄作業牽涉的金錢利益太龐大,龐大到恐怕是文明進步的我們國家的一大醜聞!受刑人被監獄公權力強迫從事私營企業的紙袋工作,工作內容是私營企業紙袋商品不可分割的部份,甚至就是全部!相同工作相同品質,社會人民充當勞工,時薪168元以上,;受刑人充當勞工,時薪15元以下;兩者之間的價差何其龐大?保守假設全國監獄3萬名受刑人從事紙袋工作、每天工作3.5小時、每月工作20天。3萬人乘以3.5小時乘以150價差。各位,每天有1千5百萬元以上的價差,每個月有上億元的金錢利益,太容易被官商勾結,被不法隱藏,被中飽私囊。也許有人已忍不住要問受刑人,能不能提出具體證據?我的回答是,受刑人不能,但司法能!行政法院絕對能實質審查監獄作業是否違法違憲!


監獄與受刑人間不是僱傭關係,但是,私營企業確定是勞動基準法規範的營利事業,不是公益事業,受刑人沒有義務提供勞務,更沒有理由充當廉價勞工。監獄與私營企業簽訂紙袋工作的勞動契約,用「承攬」二字,就全然逃避基本工資的法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無論勞動契約簽訂的工資報酬是時薪15元或5元或1元,法律完全不具約束效力,受刑人不得不被出賣充當私營企業的廉價勞工。工資報酬就是作業收入;作業收入愈多,法定分配的勞作金、被害人補償、飲食補助、職業訓練及生活設施等補助就愈多。相反的,工資報酬愈被不法隱藏,作業收入就愈少,勞作金當然只有每個月2、3百元,幾乎等於零的誇張離譜。


國家獄政,法律定罪的壞人被司法抓進來監獄,未得教化矯正,卻被強迫充當私營企業的廉價勞工,而且,完全沒有任何紅利或福利或醫療職災補償或勞工保險或退休金;每天做著社會職場上不存在的紙袋工作,每月領著2、3百元幾乎等於零的勞作金,卻連自力自足生活基本所需都無能為力。矯正機關濫用公權力,每天在窮人面前搶錢,在罪犯面前犯罪;監獄行刑,誰還相信公平正義?誰還在乎是非對錯?出獄時,一窮二白沒前途沒未來,誰還指望壞人出獄後不會再犯罪,不再是壞人?


文明進步的我們的國家,獄政改革不必慘烈的暴動或流血革命,但需要更多人忠於真理,誠實發揮自己的專業,堅持正義。本案行政訴訟,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多方協助,有林俊儒律師挺身公義,才能將監獄作業爭議攤在司法的陽光下。多麼難得行政法院有勇氣願意實質審查本案爭議,沈培錚法官堅持司法正義的信念,令人敬佩。誠願本案司法救濟可已促請國家獄政勇於改革,徹底擺脫特權與金錢利益的弊端陋習,重新建立監獄成為堂堂正正的矯正機關,成為實踐法治國理念的公義所在,給受刑人一個可以學習公平正義的環境,一個改變的起點。(陳先生,112.10.25)


同步請參考:

#牢獄能解 第42期「如何可能?」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受刑人處境——2023年監所參訪行動論壇紀實(2024年2月9日出版)【場次二】#以復歸社會出發的監所作業如何可能?專場討論。 https://reurl.cc/M4Wq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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