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協助行動接見時,有不少家屬反映,之前在一般接見時已提供同居證明等相關文件,然在申請行動接見時,必須重新提出,否則會遭到退件。經過瞭解,因分屬不同業務負責單位和負責人,查核上需要重新對,反而會耗掉時間。
「同居視同家屬」,這是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這是矯正機關長期以來,所採用具有社會現實感的一種認定方式,也讓未進入婚姻狀態的家屬及子女們, 得以提供相關家庭聯繫及支持之用。
只是,對家屬來說,為什麼以往在監所內已提供過、留存在監所的文件還要再送一次,會感到奇怪。我們也有遇到同居家屬來訊詢問,可否製作表格讓他們可以下載去簽章。
值此非常時期,鼓勵大家多多利用行動接見,真的是要辛苦家屬再跑一趟準備好相關文件可上傳查核(自己也要留好喔!)小組也特別製作表格,提供有需要的同居家人下載使用。支持家人,我們耐心一步一步來。
同居證明(word檔下載):https://reurl.cc/qgg990 同居證明(pdf檔下載):https://reurl.cc/5r2k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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