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莫是在今(2024)年3月以後,小組開始收到來自各監所對於新的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計算方式的詢問。在搜尋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後,找到了法務部矯正署於今年2月29日發布「法矯署教字第11303003820號」函釋,指「因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相關累進處遇評分機制應由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準則,爰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書統一考評基準』(後稱「統一考評基準」);另因應實務運作,爰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
矯正署新訂定全國監所統一適用的「統一考評基準」共有14點,以及依照《刑法》修正的兩個時點,區分成:83年6月8日、86年11月28日(新刑法)、95年7月1日(新新刑法)同步修正生效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適用,分為三個基準表。(請參圖1-3)
從「刑名及刑」一欄,就可以看到從原本的8個類別、再到1997年的12個類別、2006年的16個類別。這也正反映了刑事政策上的重刑化趨勢,新增加的類別就是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上,每3年一區間再多增加到了39年以上。(基準表②則將30年以上和無期徒刑視為同一類別)另,基準表②、③的起分均下降,也再區分非累犯和累犯,進分標準和1994年的版本相比,愈是長刑期愈顯得嚴格,15年以上原每2月進0.1,在基準表②、③都要初犯每4月、累犯每5月才進0.1。以無期徒刑來說,則是從每3月進0.1到基準表2初犯每6月、累犯每8月進0.1、基準表③則直接拉到每10月進0.1。
隨著「統一考評基準」一同提供了多達29個參考案例的附件。同時,本次修法為因應訴訟判決結果所為,而主要爭點在於違規時的累進處遇分數如何計算,因此也同步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及7個案例的附件。(請參下方)
在該函釋的相關注意事項,則提示了兩點:
1. 更刑:受刑人因刑期變更須調整適用之累進處遇,名籍人員應於執行指揮書註記到監日期。
2. 生活考評單:對於受刑人行狀不佳,以往採核低或扣減累進處遇分數之作法,應停止適用;另,為使受刑人行為切實反映於累進處遇分數,生活考評單應儘速於「開立當月」核定。(請參下方)
此次矯正署頒佈全國除四所少年矯正學校及兩所少年觀護所以外的45間矯正機關統一適用的裁量標準,源於去年11月底的「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原告針對在嘉義監獄及彰化監獄因違規而遭扣之累進處遇成績提起申訴及訴訟,自109(2020)年開始歷經彰化地院、中高行、發回地院更審、最終定讞由原告勝訴,並撤銷申訴審議決議及申訴決定。判決指出,「『評分』應屬累進處遇制度之核心事項,而實務運作上累進處遇雖可為矯正機關之管理控制手段,惟仍有前開制度之缺點存在,是在現行累進處遇制度運作下,則更應力求評價之公正性,尤其是成績分數之計算牽涉到受刑人之進級、各級別處遇待遇差異、縮刑、假釋時,更應注意『不得讓受刑人因所處監獄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當事人為長刑期收容人,自99年入監執行以來,歷經雄二監、臺南分監、臺南監獄、雲林二監、嘉義監獄、彰化監獄、屏東監獄等多間監所,倘若僅以監所自行訂定的「注意事項」(以本案來說,為「彰監成績注意事項」),不僅是用行政命令逸脫了法律規範,受刑人在同一累進處遇制度且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下,可能因身處不同監獄而有不同評分規則之平價,自然會影響了處遇公平性。
在基準表出現後,受刑人同學們首先會有的第一個問題是:累進處遇成績如何認定(也就是怎麼打分數),再來就是若有一些違規事項的話(受刑人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分成:一、妨害監獄秩序之行為,再細分5項;、二、妨害監獄安全之行為,再細分3項,實際上從無故脫離戒護視線、未落實垃圾分類、同意與人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內務不潔、互為爭吵、拒絕沐浴等,都可能變成違規行為並為懲罰),從認定到懲罰基準的擇用,及進一步如何影響累進處遇成績都充滿不確定性。
累進處遇成績會對一般生活處遇,如通信、接見、送菜、寄物、違規房等,也會對出監的時間點,如報假釋、縮刑等產生影響,同學們當然非常在意的。然而正由於同一位收容人可能因罪名可能橫跨(如撤銷假釋後)不同的修法時間點,就有繁複的計算方式,同時也會有到不同監所後的所佔比例,懲戒亦然。
在如此複雜的採計之下,要建議同學們要注意自己每月公告的分數表,如有疑問,一定要要求看計算表。如有疑義,就要準備相關的事證,及時提起申訴。培養自己好好整理相關資料及檢視資料的習慣,不僅是對同學們權益最好的保障,在這樣的過程裡,亦能培力自己處理事務的能力和細心觀察的習慣,對於未來回到社會,更是都會有用的好技能。最後,若同學欲索取案例作為參考,可再來信給小組索取,我們會再寄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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