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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看見 看不見:2019年監所參訪行動報告及建議記者會

  監所關注小組今(3/11)日召開「看見 看不見:2019年監所參訪行動報告及建議」記者會,正式對外發表監所改革報告書。監所關注小組集結各領域的朋友,於2014、2015、2017、2019年已四度進行監所參訪。去年適逢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大幅修訂,故希望藉由今日提出長期以來的觀察及諸多迄今尚未完成的待改善事項。監所關注小組強調,要使監所宣稱的教化功能有效,光靠矯正署是無法辦到的,如何促成行政部門各部會間的整合,包括法務部、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等,都是密切相關的。例如最基本的健康問題,衛福部應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很可惜的是,法務部和衛福部均稱樂見其成卻始終無法達成。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表示,近年來無論是大法官解釋(收容人通信權、受刑人司法救濟)、監察院調查報告、抑或兩公約國際審查時,我國監所人權皆備受關注。衡量監所運作現況,大致有五大類問題:

  1. 硬體設備仍有諸多亟待改善。雖近年已多有改、增建,超收問題看似得以緩解,但仍有其他(例如用水等)問題待處理。

  2. 把不適當的人放在不適當的地方。在監所內除了藥癮者外,酒癮者的戒斷症狀也具高度風險。藥酒癮者需要的究是監禁?抑或進入醫療院所進行治療?

  3. 重回社會的「勞動」進退失衡。委託作業(多為低技能)和自營作業(較多可培養一技之長)的參與人數相差甚遠,所能得到的作業金亦然。這是否能提供足夠的「回到社會」的勞動訓練,大有疑問。

  4. 作為一個勞動現場,監所整體的環境日益惡化。不僅戒護人力,包括近年法務部以「勞力承攬」方式招募其他領域專業人才,皆顯有未妥。

  5. 未被剝奪而實質失去的公民權,增加社會賦歸的門檻。許多收容人並未被剝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但仍因行政操作困難而被剝奪。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施逸翔首先就去年前往踏訪誠正中學桃園分校的部分,提出報告。施逸翔表示,今天雖然主要是跟大家說明監所關注小組2019去參訪「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後的政策建議,但事實上我們在2017年也有去進行參訪,當時因為還沒有改制,所以就是大家比較知道「桃園少輔院」,因此今天可以跟大家扼要地說明兩年之間的一些改變和沒有改變。   施逸翔說,最大的差異當然就是改制,事實上要將少輔院改制成學校,是一項已經喊了很久的政策,期待給予少年更多的教育取代矯治,但期間經歷了二十年的歲月,由於機構收治的是未成年的兒童,教育權及生存發展權是最關鍵的面向,因此直到去年才正式改制,其實已經很晚了,過程中有很多的孩子等不到應有的教育資源,就離開機構,這是很令人惋惜的。且去年夏天參訪時,雖然已經改名,但法制上的工作其實還沒有完成,僅是先透過行政命令先行改名,但學校教育人員的聘任其實還是掛在其他學校。   施逸翔指出,即便如此,當時我們去參訪時,校方特別強調剛剛增加了正式編制的心理輔導員3-5位不像以前是與地區的其他學校共用心理輔導員,對於特別需要心理資源的矯正學校,過去是嚴重不足額的,因此基本上都算進步。且2017到2019年間,還經歷了少事法修正,兒童權利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這些對於矯正學校都是很重要的外部變革。   談到2017年的兒童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施逸翔表示,當時國際審查委員非常關切矯正機構內單獨監禁的問題,比如這幾天監察委員林雅鋒糾正矯正署與少觀所,「身心障礙少年阿明(化名)於審判前,收容在台北少觀所325日,監委林雅鋒調查發現,其中有27次、累計101天,阿明被單獨收容在鎮靜室;林強調,將少年單獨收容於鎮靜室,不僅無法律明文授權依據,甚至可能構成酷刑,嚴重侵害兒少人權;監察院已通過林所提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台北少觀所。」   施逸翔強調,雖然我們沒有去參訪台北少觀所,但這份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應該推動矯正署與所有少年矯正機構,都應該檢視所有的單獨監禁措施是否有符合CRC與哈瓦那規則,畢竟我們所參訪的這間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在還是桃少輔時就曾發生「二○一三年桃園少輔院爆發少年買泓凱在院內遭虐慘死」,買泓凱當時就被送至該院用以獨居監禁違規少年的三省園獨居。   針對「單獨監禁」,監所關注小組要提出的政策建議就是:「單獨監禁應有配套措施、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   少年在身心尚未發展健全的狀況下,且許多少年來自於功能匱缺的家庭,對於人的安全依附感薄弱,單獨監禁是否為有效的懲罰方式需要嚴謹認定,若少年因身心狀態不佳或違規衝突等情事,依據流程必須暫居單人房時,應持續提供醫療、心理輔導等照顧,要確實落實。 另外,對於少年的申訴管道,應公開透明,讓少年有需求時可有多方管道尋求校內外的資源協助。   在2017年監所關注小組的政策論壇上,我們所邀請的李茂生教授是少年矯正教育的專家,他當時就明確地說「台灣完全沒有矯正教育」,即使教育部一直都有一個「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在司改國是會議後納入司法院、衛福部、民間社會團體的參與之後,到底有沒有開始就矯正機構少年的特殊性與需求,來調整矯正機構內的矯正教育,目前並不清楚。   其他就矯正教育的現況,監所關注小組的幾項政策建議包括:  1. 多元技能訓練管道、實驗教育法引入   校內可選擇的技能培訓種類少,加上少年可能因為刑期長短不一,無法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但考量到適性發展的基本原則,應考慮採用個別化處遇計畫,並與校外團體/社團/公司進行合作,讓孩子能選擇符合自己適合的技能項目,銜接賦歸社會。 承上,少年可能受到刑期或興趣不同,應考量引入實驗教育,讓少年擁有更高的靈活空間,對自己的生命產生自信與主導。  2. 提早進行出校評估計畫   建議從孩子進入學校的第一天起,就應朝著賦歸社會去做處遇,和校外社福團體、少年隊等相關組織密切合作,提早建立與少年的正向互動關係,以銜接出校後的賦歸計畫。  3. 專業輔導師資/流程的建置   除學科、術科的師資應儘速補齊外,在對於少年心理輔導、多元專業的師資也應有正式編制充足人力,與外部團體密切合作,呼應第一點的教育方針。 4. 性平教育須再加強   青少年正值情感摸索與性別認同形成階段,但校方對於多元性別的態度認知模糊,建議相關性平教育、性平案件的處理程序應比照一般學校(國教署已發展34件性平融入課程教材且公開上網),符合性平教育課綱的方式處理,並加強相關校方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 5. 成立少年矯治教育跨專業平台   最後,因少年的處遇除了法務部以外,更牽涉到教育部、衛福部、勞動部,針對少年的部分,小組建議應成立「少年矯治教育跨專業平台」,具備橫向的連結機制,定期進行會議與檢討,才能更有效的協助少年重生。   接續,監所關注小組秘書長江雅筑就監所環境提出幾點建議:  1. 監所超收狀況仍須改善   監所目前仍超收嚴重,同時因空間大多老舊,難以達到一人一床目標。我們認為除了蓋新大樓以外,首先應先降低監所收容人數,但去年毒危條例修惡,這目標短期內應不易達到。 2. 飲用水應定期公開檢測報告   全台共51個矯正機關,僅有8間使用自來水,其餘混用、或使用地下水。使用地下水極易使緊密生活的收容人皮膚情形惡化、傳染。 3. 空間應持續改進為通用設計   目前部分監所已開始有高齡化趨勢,故監所應開始注意其設施能否滿足高齡收容人基本需求。另外,我們也有接到收容人反應,於監所內無法使用輔具。針對類此特殊需求的收容人,現行監所的處理方式多為指派其他收容人協助之。但除對於照顧者而言有心理壓力以外,照顧者能否有相對應的補償或對價也是我們關注的。 4. 落實個別處遇計畫   目前對於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的照護,外界多朝向使能自立生活為目標做協助;但監所內部多使用額外人力進行照護,與「自立生活」精神背道而馳。故實應落實各別處遇計畫,增加其自立生活機會。另毒品成癮成因相當複雜,個人心理、社會支持度都會影響戒癮環節,單純倚賴監禁其實並無法達到目標。矯正署現有提供科學實證的戒癮計畫,但名額相當有限,因此我們認為應擴大計畫或於監所內加強落實各別處遇。 5. 監所醫療照顧上首應增加醫事人員比例   管理員非醫事人員專業,若發藥有狀況、收容人有健康狀況時,管理員如何能做妥適處置?對於收容人而言,其基本醫療保障仍不足。 6. 整合內部個別處遇計畫及外部資源,與外部資源合作建立就業管道   監所因經費、管理考量因素,而難以有多元職訓、作業項目,但單一作業內容對於收容人出監職業銜接並無實質幫助。且若純以安全考量而無法與外部廠商、企業多有合作,相當可惜。 7. 施用毒品入監者,因無犯罪被害人,不應收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最後勞作金制度部分,收容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約為3千元,但約兩成收容人無法達到這個基本門檻。監行法新制已將勞作金比例由37.5%調整為60%。但仍有不合理處如施用毒品者實際無「被害人」,但仍應一概撥充部分金額作為被害人補償金。  8. 不應將收容人依級別可支用金額差異作為控制手段   現行監所以收容人不同級別管控其可支用勞作金做為控制手段,但這將造成收容人階級差異,對於收容人心理亦無建設性。 9. 收容人作業金收入差異懸殊,應重新檢討   現行監所多為自營作業與委託加工,但二者勞作金金額差距可達上千元,這也使監所內部貧富差距加大。   最後,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提出幾點補充:     1. 落實法律諮詢服務   現行法扶在監所內有提供許多法令講座等,但收容人經常身上都不只背著一件官司,訴訟、申訴、釋憲等等,我們看見是監所裡收容人間自力救濟,自己翻六法寫訴狀。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其實在監所內還會面臨包括婚姻、繼承、親屬等各種民事案件爭議,因此亟需法律資源協助。 2. 增加監所正式編制專業輔導人員   現行監所內社工師、心理師大部分的時間都放在負擔行政業務或辦活動,真正能進行個別談話、團體治療等等協助的時間則大量被壓縮。但受限員額,以及戒護人力的吃緊,即使有人力挹注,也大多以補充戒護人力為優先。不過,一個好的專業者能夠在監所內真正發揮專業,對於收容人的教化效果會顯著。   另外一方面,陳惠敏也特別就監所整體勞動現場的環境日益惡化,提出說明。包括監所工作人員及約聘雇的專業工作人員,例如社工師、心理師等,都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尤其去(2019)年,為滿足行政部門降低公部門派遣之政策方向,同時也符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希望在監所內增加專業人力(社工師、心理師)的原則,在人事員額並未開放的情況下,法務部矯正署所提出的方式竟然是以「承攬」代替「約聘」,將人力視作勞務採購,表面上降低了承攬人數,實際上是加惡社工師等在監所內的勞動處境。不僅沒有勞健保,同時也透過仲介模式,任由喊價。   她強調,法務部矯正署作為國家規矩之所在,實不應率先規避法之精神,形成規避漏洞。 3. 外役監的選擇標準及監外作業保險議題   外役監的立意原為銜接監外生活,但倘若成為大開方便之門的特權,就失其意義。我們在外役監的參訪也有看到收容人在日間工作時休息的狀況,理由是身體不好。然而到外役監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能夠從事勞動工作,因此標準何在,並不清楚。   此外,在去年七月前往八德外役監參訪時,知道收容人得納勞健保、勞退。而得擁有勞保、勞退累積年資,對收容人而言也是一種更趨近回歸社會、好好生活的鼓勵。可惜的是,同年九月勞動部作出函釋指出:受刑人監外自主作業屬公法強制勞動,與私法勞動契約不同。函釋作成後,矯正署表示,未來監外作業人員將改投商業保險,勞動部並要求追回已核發之職災保險給付,矯正署規劃改以慰問金替代。然而依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因作業致死30萬元、受傷20萬元、罹病10萬元),因受刑人作業死亡、失能所發給之「慰問金」與「勞動保險給付」金額差距極大,在採取強制作業和勞動契約間的認定,建議要朝向「鼓勵收容人回歸社會」的方向走。 4. 恢復收容人在監公民權,為重返社會作準備   針對公民權部分,陳惠敏說,我國刑法判定可褫奪的公權有三種,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及為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大部分的刑事犯罪並未褫奪行使憲法保障的參政四權,而行之有年的剝奪投票權僅是矯正主管機關以實務上有困難為藉口,便宜行事的作法,實屬違反憲法保障,更違反我為民主法治國之基本立場,必須要予以改變。她舉例說,以最近在進行的高雄市長罷免連署,就有收容人家屬詢問,在監所內的家人想要簽連署書是否可以?再以全國性的投票為例,若是戶籍本身就在監所者,也無法以「中選會尚未開放不在籍投票」為藉口。她強調,未被剝奪而實質失去的公民權,會導致收容人以「罪之身」自居,並無法提供成為社會有良份子的誘因。相反地,若能保障其原本就未被剝奪的公民權利,才能使得被懸置社會身分、暫時缺席社會的在監收容人,能保持對社會的敏感度及判斷力,這才是真正具有現實感的有效作法。   監所關注小組三位出席代表最後共同提出呼籲,面對問題,才能解決問題。陳惠敏指出,把人剝奪自由就是給予犯過錯的人一次可以在監所內重新銜接社會,成為社會人的機會,能夠真正發揮教化成果,才能讓收容人重新回到社會成為有機會的人,也不會變成是社會的隱憂,唯有如此,才能建構真正的社會安全網。監所改革的進步,將是我國司法改革與民主法治的具體彰顯,監所關注小組將在過去累積的工作基礎上,持續推動監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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