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的筆記本,一場40年起跳的贖罪之旅
文/陳惠敏
記得第一次收到L寄來的陳情信,是在去(2020)年11月底,一如往常的習慣,先將時序表和爭點(第一次通常是當事人視角)列出來,當然也會有不少疏漏之處,看不太懂整個面貌,但也不特別意外,因為通常當事人不會第一次就寄來完整的相關書狀和必要文書,所以我會先上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找出相關資訊,企圖拼湊比較完整的面貌。然而像L這樣的個案,涉及的是遠久的案件,通常在系統裡找不到,還是得詢問當事人。
當時有個重要背景是,2020年的11月初大法官解釋第796號出爐了,針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做出違憲解釋(即後罪因微罪6個月以下的當事人,要重新檢視撤銷假釋的合適性),法務部也因此而開始就一千多個個案做一些類型分別,以及部分個案審查。
我想是當時這個釋字,給了許多人在囚中的當事人希望。但光就法條和字面就知道,比起徒刑更輕微(也更自由心證)的保護管束反而無法在這號釋字裡被納入。我記得L當時寫來的信裡,其實不卑不亢也沒有特別要求個案處理(大家或許不可置信,然而我大部分收到的陳情信,都不只在爭執自己,而是在爭執法的秩序一致性,無法否認這對我來說,有種發語者〔當事人〕的惡趣味,以及可以和當事人認真談法律之感),然而我光看他的陳述我自己列出的時間表,還是帶給我極大的震撼。時間點是長這樣的:
78年間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服刑(當時無期假釋門檻是10年)15年以後
94年8月間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期間原應於104年8月30日截止
95年7月1日(假釋門檻無期徒刑從10→25年)以後,因施用毒品被裁定觀察勒戒的保安處分,擔心會被撤銷假釋,而有四次未向觀護人報到
97年9月7日撤銷假釋,回監所執行殘刑關25年,執行至少要在123年7月27日後才可以報假釋。當事人今年已61歲(49年生),要能申請假釋的起算年(123年)時已是74歲 → 當事人犯罪時所用之懲治盜匪條例判刑的強盜行為,本刑+殘刑,一共關了40年(以上)&後罪是因吸毒而必須回去再關至少25年。
這樣真的不行,很想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會因為一個已經廢除的限時法(懲治盜匪條例回到刑法之後的刑責差距很大),以及後罪的施用毒品,竟然一路要還40年以上,況且施用毒品的至少25年根本比當初懲治盜匪條例的無期徒刑15年出獄還長個10年以上。所以我在一月去了監獄當面和L做了一般接見,我很想知道「L,你到底怎麼回事啊!?」
當打開屏障拿起電話的第一次,即使隔著口罩我都看得見L的笑容,上揚的嘴角。我作了自我介紹,把握時間很快說,我有太多不懂的地方了,請他要跟我老實說,我快速地詢問他在第一次犯案時的狀態,也問了他的在監狀況,還有入監前後的工作和願望。現已六十多歲的他,在談到事發當時在新店從事的烘焙工作,滿臉驕傲。後案出監後的那次用藥我也問了,他說起自己的怯懦和後悔不已。當接見結束時,我已經決定收案了。只是,我還是不知道該怎麼做。
後來幾次信件往來,請L補來很多資料,才知道原來他曾經提出三次大法官解釋,前兩次被駁回了,努力的痕跡一如其他當事人一樣,到處陳情到處絕望。決定要接這個案子之後,找到契合的律師願意一起努力,然而我們初步也還沒有看懂到底要從哪裡著手,後來發現,L的釋憲案第三次剛提出還未被駁回(也開啟了這快一年以來,每個月都在看不受理名單的旅程,很怕會看到L),這大幅度也減少了我原本擔心的前方終局各個步驟的努力,於是我和律師開始很努力地就包括刑法第79條第5項和刑法施行法第7-1及7-2條做說明。迄今,我們已經補充了兩次的理由書,就包括79條之1第5項的合憲性之必要,以及我們認為第79條之1第5項違憲之理由等,還有就釋字796提出的各種不同意見書裡爭執假釋真意的協同或不同意見書,提出解析。最後,就是針對《懲治盜匪條例》後續的不同意。
各種努力都一直在走,但是L還好嗎?還是最在意的。在疫情期間,我們無法去和當事人用一般接見見面(小組堅持不找政治人物辦特見,這可是會讓所謂的公平正義是個笑話啊,也讓人情成為壓力),但還好我們跟監方溝通後,有申請到行動接見。所以能在七月初再和L在手機裡見了個面。我問他,你都好吧?健康都好吧?其實這樣問也是多餘,他的臉色根本紅潤得很。他說他每天盡量鍛鍊身體,要健健康康走出來。他說:「都好啊,就是想要快點可以出去!我想做麵包!」
近日也是在查L的釋憲案被駁回沒,發現詹森林大法官在10月22日對一份不受理決議的協同意見書(110 年度憲二字第 360 號吳進益聲請解釋憲法案不受理決議協同意見書),深深觸動。意見書裡是這樣說的,雖然因為訴訟走的路徑有錯而無法為法院承認,甚而無法受理,但是他找了監獄行刑法109年7月15日施行後,無期徒刑受刑人不服撤銷假釋之處分,且不服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而一併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最高法院近年裁定,而有三種不同處理方式,詹大法官的結論是,「最高法院見解歧異所生不利益,不應由人民承擔」,「最高法院就同類聲明異議案,其處理方式歧異,並由人民承擔因此不得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不利益。對此,本席深不以為然。」
確實,要人在囚中的當事人去意識到這些法律調整後的變革並能夠符合,實在是很苛刻的要求。因此,在本期【關我什麼事】中,我們希望能提供一些讓大家可以快速進入符合標準,至少拿到可以進行司法救濟的那張門票。小組曾經細細閱讀過釋字691號之後的司法救濟個案,也實際經歷過很多不足為外人道的隱形門檻,多麼期待大家對於這些司法救濟不要看成猛虎野獸,而能視之為在司法救濟的過程中,(甚至不能稱之為)雙方兩造的各自充能培力(empowerment)。
對於輕易決斷了自以為不相干的人們的命運,不只是我,我相信許多人都和我一樣,深不以為然啊!
小組目前收到的協助案件類型主要包括三類:不予許可假釋的個案狀態、三振條款當事人的司法救濟、保安處分撤除假釋的當事人的司法救濟,相關需備文件和基礎資料,請參考看本刊最後所列表單,也歡迎來信洽詢。其他包括在監生活處遇(和戒護)、醫療處遇等,請個別寫信向我們提出。我們和所有從事監所矯正工作的當事人的目標都一樣,小組所有同伴都期待,可以在最艱難的結構下,最艱難的個人時光,和大家一起努力想方設法,不要再回去監所。回到社會,成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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