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0 ▌2025年5月7日(三)第十次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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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辯論

科刑辯論
檢察官、劉彩萱辯護人、劉若琳辯護人
壹、檢察官科刑辯論
一、1、2、3、4、5、6、7、8、9、10,這是審判期日,比A童的115天來比,算不了什麼
二、「孩子應有的模樣」,672天是他在世上的時間,不到1,000天
三、過往都是逐一提供出來的,被告的行為實在太過分,所以我直接先說結論,直接請法官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18年
依法沒有辦法求處死刑,傷害致死、施以凌虐、妨害自由致死、兒少加重,最低是10年1月,最高是無期徒刑;強調「刑度封鎖作用」
五、量刑三階段理論,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
(一)第一階段:犯罪情狀(行為),引用兩姊妹的LINE截圖,「我看妳不順眼」,彰顯出心態上的惡質徐堅棋醫師5月5日作證內容,另名小孩沒有問題,A童是社福機構轉介。有任何刺激嗎? 沒有,是不耐凡、以虐取樂,我覺得好變態
(二)線性時間表:
幾個日期,112.9.1到112.12.24,一共115天
整理LINE截圖:112年9月17日凌晨1時6分(綑綁A童、尿布很重)→2時56分→3時10分→同日上午5時30幾分(呂立醫師4月29日審理筆錄頁96、97)→112年9月27日凌晨1:49(雙手綑綁,口罩遮眼)→同日上午9:01〔檢察官這時候都已經上班了〕(腿在牆上,已經過了7個多小時)〔檢察官有時候都沒有睡那麼久〕
(三)幾乎連續、不間斷的受虐,這些是有照片的,但沒有照片的那些夜晚呢?
(四)〔引用圖片:穿著厚重衣服的人正在過馬路〕當媽媽的人,比起自己感冒,更怕小孩冷。法院調閱112年12月的每日溫度資料、審判長問Mira到劉家工作直到12月小孩過世時,兩姊妹穿著有變化嗎?Mira說:兩姊妹都穿短袖;我在家裡的話,幾乎每天都會看到A童罰站(體罰站)。檢察官問Mira,洗澡有熱水嗎?Mira答:冷水,因沒聽到熱水器的啟動聲。罰站站多久?Mira說,一站就是3個多小時,開庭時我們還可以坐著,大概1.5小時就可以休息一下。檢察官問,為什麼要罰站?國民法官問、檢察官也問:A在罰站時,姊妹在追劇。A童吃什麼?呂立醫師說,A童每日所需熱量是1,300卡,但卻只有500卡。
(五)〔引用圖片:書封面「聽,傷痕在說話」〕
頭髮剃掉後,可看到一大片、大小不一的傷勢,其實非常多,族繁不及備載。
牙齒:3根斷到牙齦,1根全斷
繫帶斷裂
頸部瘀傷
臀部好幾塊縐摺、營養不良
陰囊有長不會去的傷口
(六)幾乎每天都在罰站、被綑綁、被毆打
(七)丘彥南醫師:A童面容淡漠、無變化(台大鑑定報告)
(八)沒病的大人跟鑑定醫師裝病,我很想說「過分!」但怕會講太多次。
※ 審判長:國民法官反映這些事情在事實辯論都講過了,請多講科刑
六、「一位客觀中立的法官,更要同理被害人」、「比起死亡,更令人害怕的是每天活在恐懼中……
七、〔引用圖片:一張大蜘蛛圖、一位小朋友圖〕:毒性壓力
八、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外婆有幾次來旁聽,受不了就出去了,在庭外哭到法庭內都聽得到心坎裡,直到那天,我才知道什麼是「錐心之痛」
九、第二階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刑法第57條第4、5、6款),有可減刑的因素嗎?劉彩萱→均沒有,沒有下修刑度的理由;劉若琳→沒有下修刑度的理由。
十、辯護人指「本案是否因高需求幼兒之托育失能而間接導致?」不是,之前周保母都很好,112年9月前都沒有精神狀況。「托育失能?」無法認同是社政系統下的受害者。A童一開始就不是她想要的,為了孫中山,為了錢kho̍k-kho̍k tsông。
十一、112年9月1日到9月5日,四天就開始罰站,兩週就開始綁。失去耐心?耐心?
十二、112年12月24日事發當天,到開始審理前有483天,一共有6次強制處分、17次協商程序、4次準備程序,一共有27次的審前程序,483天以來沒有一句道歉,犯後態度?直到劉彩萱4月30日當天部分認罪,沒有一句道歉;劉若琳還在裝傻。
十三、看疏文內容,到底是「真心悔悟?還是不想被關?」沒有仇哪來的恩恩怨怨要放下?「不想付高額賠償」,跟鑑定人偽病、詐病,鑑定人徐醫師說,打別人很用力,在看守所抓自己抓不下去。經濟狀況的壓力是裝傻。
十四、復歸社會、再犯可能性。檢察官也認同,不然就會說判死刑。徐醫師說仍具有風險,復歸社會處遇的前提是要有意願,劉彩萱有沒有自主接受治療的意願低?她疏遠治療,沒有意願。
十五、矯治教化。監所可以穩定,持續地提供教化。
十六、〔引用圖片:單隻眼睛〕那些潛在的虐童之人在看判決結果,刑度要判給他們看。
十七、引用判例:
(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 3599 號刑事判決(毒品案):「刑事政策大抵係指涉國家為鎮壓及預防犯罪所訂定如何運用刑法(罰)及相關制度之策略與方針。刑法犯罪論之階層體系化釋義,是否係刑事政策不可踰越之界限,於學理上固有爭論,然立基於刑法對人民具有心理強制作用,以及刑罰理論之目的思想而言,刑法係人民之行為指示規範,並擔負著保護社會必要生活利益(即法益)之任務,從法立懸禁,違者當罰,刑罰之科處,除係對於犯罪人之責任應報外,既兼以犯罪預防為目的,即包括遏抑犯罪人本身再犯之特別預防,以及消極威懾其他潛在犯罪人勿敢觸法,並積極維繫社會 大眾對法規範之認同與對司法審判之信賴等一般預防面向,從而達到整體預防犯罪之功效以觀,可知犯罪預防乃刑法(罰)之社會任務,且歸屬於刑事政策之一環。」
(二)鄭捷案
→ 都有一般預防:威嚇犯罪。
十八、劉若琳部分,徐醫師認為要強化認知治療。
十九、「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沒媽的孩子像根草。」司法若無法傳遞警惕,壞人就會繼續。
二十、事發後有很多社會大眾關心,包括做修法建議,顯見得影響社會程度很大,欺負弱小還洋洋得意,一定要嚴懲。
二十一、當A童被綑綁時,我不知道;當A童被罰站時,我不知道;當A童被餵食時,我不知道;當A童被毆打時,我不知道。現在,我都知道了,國民法官也知道了,請勇敢判下去。
10:23休庭。10:39入庭
審判長:國民法官在請求釋疑時提出三點。
檢察官:補充論告後說明 審判長:現在沒辦法說明嗎?什麼意思?辯護人的意見呢? 劉彩萱辯護人:沒有問題。 劉若琳辯護人:沒有說明無法進行。 檢察官:放在補充說明裡。 審判長:現在可以嗎?你們事實及法律辯論部分也是當天劉若琳進行完就進行啊? →調整成在下午劉若琳辯護人開始辯論前,檢察官先就釋疑三點提出說明。 |
※ 審判長:剛國民法官以說,對於事實及法律都已經聽太多次了,請勿重複
貳、劉彩萱辯護人科刑辯論
一、本案適用之罪名與刑度: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檢察官主張:為了爽;辯護人主張:照顧困境下的逆境:
依附關係建立
怕生需適應期
未漸進交接(草率的交接)
特殊行為
困境與錯誤
身心問題加劇
悲劇發生
(二)劉彩萱對A童仍有具體照顧行為:
基礎照護
買頭套
民俗方法:宮廟收驚
向外求援:向陳社工回報、問朋友(宮主女兒賴小姐等)
(三)虐童行為成因複雜
檢視動機:惡性循環下的失控
動機是人做出某個行為的起點,不是崩潰之後發出的氣話
只用情緒失控的話,是片面的
犯罪所受的刺激
犯罪所受的刺激
犯罪之手段
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未及時就醫
營養不良
犯罪所生之危險及痛苦
這些案例的被告,刑度在11-16年,綜合各項因素,本案劃定刑期10年1月到有期徒刑20年,建議的刑度是:18年
二、有無下修可能?
(一)生活狀況:對家庭負責、照顧家人和家族、負起債務責任,行程對於經濟的焦慮感,持續對經濟擔憂
(二)工作狀況:有工作意願,85年~112年,27年以來持續工作
(三)品行:無前科、無偏差行為
三、量刑第三階段:還有沒有調整的空間,犯後態度
(一)叫救護車,為A童CPR搶救
(二)悔過:
作法會(114年5月6日被告陳述)
認罪、坦承錯誤
(三)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關係修復
四、出養制度缺失
(一)出養制度缺失:制度未提供完美機制支持高需求幼童照顧
(二)專業訓練不足
(三)交接機制不良:兒少法第15條第2項
(四)監督機制不完善
五、專業照顧制度反思
(一)交接流程
(二)資訊告知
(三)監督機制
(四)支援系統
六、未來仍有改變可能:
(一)需求與處遇:適當介入,仍可改變
(二)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
家族與家人支持
勞動意願
宗教信仰
社會接納(鑑定人徐醫師簡報頁63)
(三)無前科紀錄、非習慣性犯罪
(四)一生中首次觸法
七:總結:建議量處有期徒刑16-18年
13:41續行審理
貳、檢察官就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說明
一、參考司法院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後,以關鍵字:「傷害致死」(刑法第277條第2項)+「兒少加重」(兒少法第112條,加重½),資料庫資料少,最低是7年6月,平均是10年6~8月
二、本案刑度封鎖作用(刑法第55條但書)
三、過往平均刑度過低
四、請「打破實務的窠臼,彰顯私法的價值」
五、劉若琳的考慮:
(一)放在中度~高度
(二)犯罪參與程度和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三)次要照顧者、參與和其他不作為參與
(四)結論:第一階段上限18年,沒有下修空間,所以18年
※ 審判長:那早上說16-18年,是有下修空間嗎?
※ 檢察官:沒有,就是18年
肆、劉若琳辯護人科刑辯論
一、齊克果:「生命只能從回頭中理解,但須向前推進。」
二、劉若琳在論告是缺席的,因為檢察官無法回答「為什麼?」
三、檢察官提出的動機是:看A童不順眼,但可以放在劉若琳身上嗎?接下來會多論劉若琳的人生
四、劉若琳的生命歷程
時間軸線:60/8/13出生 79-80 111/5/24 112/9/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童年與求學 就業與婚姻 落魄與振作 A童托育
66年~71年 國小
72年~75年 國中
76年~79年 商職幼保科
79年~80年 出社會
80~84年 在幼稚園工作
85年~93年 與劉彩萱開設托兒所(期間,與第一任男友交往10年,男友猝逝)
93年~97年 任職幼兒園(期間,96/4/28,36歲與前夫結婚,婚前已知夫有兩個小孩)
97/2/18 協助婆家經營小吃攤
98/2/6 生兒子,送回娘家
罹患子宮頸癌,摘除子宮,離婚
※ 審判長:不要用鑑定報告的,日期沒有提示
四、從一名
家庭健全者→失婚者
事業有成者→無業者
經濟獨立者→求助者
身體健康者→罹癌者
娘家的接納,成為劉若琳現在唯一的渴求
問題是:劉若琳該如何看待劉彩萱的行為呢?
五、劉若琳的性格分析
(一)壓抑+高情感需求(MMPI-2,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第二版):壓抑、控制、高情感需求
(二)順從+退讓:高情感需求,所以會選擇順從
(三)避免衝突+自我控制
以圓餅圖呈現三大塊
六、鑑定證人徐堅棋醫師(引自筆錄)
(一)頁45-46,壓抑,否認感覺她的情緒,高情感需求,需要對方的肯定
(二)頁46,情感需求高
(三)頁56-57,壓抑的方式,她不會讓自己的情緒表達太明顯;淡化症狀;高情感需求,她可能需要另外一個人來肯定她
(四)頁79,高的情感需求,為了他人的肯定,做出符合他人期待的行為
檢察官異議:鑑定是「品行」,律師用在「動機」 辯護人:審前手冊有明白說明可採 審判長:怎麼用是辯護權的一部分,請繼續 |
七、行為背後的真正原因
高情感依賴需求對象 111/5/24 高情感依賴需求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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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家人(婆婆與前夫) 娘家人(尤其劉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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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問題一:112年9月7日劉若琳以指甲不小心劃傷A童?
(一)當下很慌張
(二)經劉彩萱通知,發現自己刮傷A童,心中是很慌張,擔心失誤會不利於劉彩萱的收托資格,更害怕影響劉彩萱對她的信任
九、問題二:在婆家經營生意時,是較主導或強勢的一方?
(一)111年5月24日前,當時高情感依賴需求對象是婆家人
(二)111年5月24日後,當時高情感依賴需求對象是劉彩萱
(三)劉若琳之於劉彩萱,究竟是主導或強勢,要看當下
(四)徐醫師說,劉若琳離婚回到家裡之後,好像她有變得沒有那麼強勢,在不同的時間跟情境下,會不同
十、問題三:劉若琳如何面對劉彩萱對A童的異常行為?
(一)傾向順從劉彩萱的要求,壓抑對劉彩萱的質疑,並習慣退讓以避免衝突
(二)當收到劉彩萱傳訊息抱怨A童時,即便感覺劉彩萱的用字不妥,也不會反映
(三)自我察覺能力低,因無法察覺為何會「在訊息中陪劉彩萱開玩笑」?為何「輕易相信劉彩萱的選擇」?等
(四)徐醫師說,情感需求高,所以她會害怕
十一、我們該如何量刑呢?
(一)第一階段「責任刑的劃定」:1→2→3
犯罪動機與目的、刺激:
處境、性格:為求娘家(尤其是對劉彩萱)的持續接納,因此會對劉彩萱採取壓抑、順從、退讓,避免衝突的應對方式
犯罪手段與違反義務的程度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
小結:建議設在法定刑下線
審判長:過失傷害,還是檢察官起訴法條? 辯護人:接下來會將理解和操作的模型套入各種可能法條 |
(二)第二階段「說明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小結:檢方說無下修調整空間,我們尊重。
(三)第三階段「社會復歸可能性」
家庭支持傾向
經濟面向:癌症保險可支持日常生活
就業工作面向
社會適應能力面向
保護因子(+) | 風險因子(-) |
未有童年不利經驗 重視家庭倫理 社會功能良好 沒有精神病史、酒精或藥物濫用、反社會人格 沒有前科 | 壓抑控制 缺乏自我察覺 認知扭曲 道德疏離 |
施予適當的應對處遇
小結:有下修空間存在,劉若琳在綜合評估後有較高的社會復歸可能性
十二、辯方的量刑建議
成人對兒童凌虐妨害致死罪(刑法第286條第1、3、5款)
10年1月———無期徒刑,經過上面三階段,建議下修到10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95號刑事判決(111年11月30日
案子的結構、判決罪名與量刑
劉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張OO: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46號判決(111年5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第4965號判決(113年5月7日)
大部分是以「不作為」的方式:10年1月~10年6月
成年人對兒童施以凌虐妨害自由罪(無致死)
1年1月———10年1月,經過上面三階段,建議下修到1年6月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114年4月16日)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凌虐:1年6月
成年人對兒童施以凌虐妨害自由致死罪
刑法第30條幫助犯
審判長:罪責時沒有提,現在不能說 辯護人:那我們提個聲明異議,至少留個紀錄 審判長裁定聲明異議駁回 |
小結:
A. 成人對兒童凌虐妨害致死罪→10年1月
B. 成年人對兒童施以凌虐妨害自由罪(不致死)→1年6月
十三、結論:
真相,往往隱藏在毫釐之差中,一杯水拿起來喝容易,但要移動1mm是艱難的。
懇請法官擔起這份沉重,讓法律不因細微而模糊。
1459休息。1502檢察官補充辯論
伍、檢察官補充辯論
一、劉彩萱辯護人稱是交接不夠,我不能接受。就兩位被告辯護人提出的判例比較,另外再提出:
二、辯護人說,「缺席的劉若琳」?
(一)從心態、動機、行為,從不缺席的劉若琳。
(二)每個人都有人生的難處與壓力,每個人都有高情感依賴對象,人生有困難不代表就可以凌虐小孩,聽不下去耶!想討好別人不代表就可以凌虐小孩;沒有錢不代表就可以凌虐小孩。
三、切勿姑息劉彩萱、劉若琳的惡行,否則小朋友該由誰來守候?
〔延伸法庭旁聽席鼓掌〕
陸、劉彩萱辯護人補充辯論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凌虐幼童發育致死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情差異很大,處罰要符合比例。
柒、劉若琳辯護人補充辯論
一、檢方依舊用將劉彩萱和劉若琳拉在一起的方式,兩人的行為模式、參與程度是不一樣的。
二、檢方提出的動機依然是說,劉若琳看A童不爽。
三、請求法官要分開看待。
四、我們是做無罪答辯,科刑即使是以有罪,仍要細緻看待。
捌、被告劉彩萱最後陳述
我對不起,覺得很抱歉,對不起家屬、對不起A童、對不起社會大眾,會坦誠面對,接受應有的懲罰。
玖、被告劉若琳最後陳述
我沒有什麼要陳述的
拾、訴訟參與代理人:請備註被告道歉時,家屬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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