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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呼籲重視確診者及監所收容人投票權】記者會

小組今(11/21)日出席由台灣陪審團協會

主辦之【民團呼籲重視確診者及監所收容人投票權】記者會,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發言:


「先謝謝各位。其實關於收容人投票權的討論已經非常久了,從大概2012、2013年的時候,討論不在籍投票,就已經開始在處理了。我想要先強調一件事情,就是當行政權擴大的時候,其實其他權力必須集體站出來,不能任它恣意作為,包括說我覺得像是司法的權力,等一下會跟各位說明,小組目前針對收容人沒辦法投票的這件事,已經開始走訴願程序,同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我們一共先開啟了七位當事人,也希望他們在這次就可以能投票。


再來,立法院這邊也不能只是一直苦口婆心的勸說,因為其實有很多政治的壓力、很多方式可以去爭取一些討論的空間。


我必須非常譴責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像公民投票法的修法在2017年12月就已經三讀通過了,當時裡面就已經有放入電子連署、不在籍投票等,並給予行政部門籌劃空間。然而時至今日,已經過了5年的時間,依然沒有作為。只有在每次選舉的時候才會出來說要做些什麼而且來不及,這其實是非常怠惰的行為,更別提目前的政府是一個連續兩屆的政府,並不是一個改朝換代的政府,沒有什麼理由可以這樣不作為。如果說,這個政府沒有辦法在行政權上有所作為,我覺得那就盡量放手。


在司法攻防上,監所關注小組在今年7、8月間,已針對監所內的同學們,詢問他們願不願意投票。在一個月內,我們在31個監所裡面,收到了2,526人的請求書。其中有408位戶籍就在監所裡面,就沒有涉及不在籍投票的問題。


我們提出三個訴求,分別是移轉投票、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戒護投票。在9月28日的時候,我們也已將請求書遞交給中選會,第一個就是希望有移轉投票,而他們當然就用不在籍投票來擋我們。可是我必須要說,今天收容人不能投票,不是只有不在籍投票法令沒有完備的問題,這是不合理,況且這亦有立法怠惰之嫌。因為在立法進度上,在去年9月30日時,行政院就已經送出一個版本,上會期已經出了委員會,4月初還進行過一次黨團協商了,可是沒有推到底。沒有推到底就是怠惰,為什麼不作為?


第二個是希望在監所裡設投開票所,如果真的不行,那在籍的當事人可不可以戒護到附近的投票所去投票。


我先講一下,大家可能會覺得設籍在監所裡面的人數不夠多,不應該開投開票所,但其實不會。因為在監所內在籍的收容人大概有百分之8,以高雄監獄來說是有超過100人的。在2020年總統大選中,其實有些未超過100人的地方是有投開票所的,那我不相信為什麼在監所內有達200位投票權人,卻沒有開?


讓我們再來看看今年五月的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其中在第91點,就清清楚楚說明,要求政府有義務、必須用各種方式,包括移轉投票、通訊投票、設置投開票所等等,來使收容人可以投票。其實國際專家都已經幫忙想了那麼多招,為什麼一招都不用?可以顯見在面對保障人民權利時,政府是怠惰的,而這樣的狀況發生在這個修憲案上是特別荒謬的,到底是要保護憲法,實施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想法,或者是沒有?


我們同時已經幫中選會找出七位北監、北所的當事人,距離應投票的投開票所有多遠?結果是,台北監獄距離投開票所走路只要6分鐘,開車只要2分鐘;台北看守所則是走路7分鐘,開車2分鐘。倘若戒護耗時為理由,實在是不具說服力,如同一般接見、戒護外醫、或是監所附近的清掃班等,甚或借提出庭,所需要的時間還更久。用這些根本不成立的理由來阻擋,說穿了就是不把收容人當成我國國民,卻又一邊把收容人算入投票權人。


這是我們剛收到的選舉公報,上面清楚說明,投票權人的資格,只要年滿20歲,在中華民國居住6個月以上,只要遷入設有戶籍,且沒有受到監護宣告,就是投票權人。我們也曾問過中選會,得到的回覆也一樣。如果你把他們算做投票權人,又不讓他們投票,卻又一直廣告說希望投票會過,這是我們不理解的邏輯。


最後,我想要強調行政部門不必假裝說要一步到位,因此要從長計議。其實只要一步一步推,就能夠知道,可能的問題有哪些需要解決、怎麼解決。這是我們監所關注小組跟長期在推動投票權的民間團體共同的心願,我們的要求不是走到釋憲才能投票,而是這次就能投票。期待中選會跟法務部這次就要想出辦法,因為這就是個政治決定,決定了後續該怎麼搭配就會動起來,以往台灣民主化的過程裡,太多經驗讓我們知道,只要做了這個決定,我們就能投。


至於剛剛講說時間的問題,我覺得很可笑,2018年公投的時候,都可以在投票時間截止後,市長還在投,難道那次投票就沒有違法嗎?我們是從那次慢慢檢討要怎麼順那個流程、怎麼讓它有效。


台灣的民主是一步一步走的,如果台灣常誇口稱自己是亞洲數一數二的民主國家的話,那真的要捍衛人權、捍衛民主、保障人民的基本權,這才是我們可以傲視亞洲的唯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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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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