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最上層

「新監獄行刑法施行兩週年 收容人訴訟權益仍待保全」記者會-2022.07.15



今(7/15)日是《監獄行刑法》新法施行屆滿兩週年,監所關注小組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雖然新法立意良善,但在實務層面,監所的生活處遇及訴訟權益保障,仍有許多應調整之處,有待相關修法及更臻整全的配套措施以落實美意。在此同時,監所關注小組宣布正式啟動「1126讓收容人投票」公民行動,呼籲勿以立法怠惰或行政怠惰作為不讓收容人投票的藉口,應保障已滿20歲、未受監護處分監所的收容人能在年底修憲案的公民複決中不缺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同時號召監所收容人向中選會正式提出投票請求書,「年底修憲,非投不可」。


今日出席記者會發言者包括有:中正大學法律系盧映潔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喬政翔律師、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薛煒育律師,及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


監所作業金微薄的問題仍未改善

盧映潔教授首先對監所內的作業金表示看法。她表示,新法雖然針對作業金的分配比例做出調整,但在監所作業普遍以低利潤的承攬加工為大宗的情況下,收容人所獲得的作業金並沒有因為修法的比例調整而大幅增加。作業金多寡攸關收容人在監所中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監察院調察報告就曾指出矯正機關普遍存在作業金過低的問題,而矯正署也有發函指示,若收容人在外積欠債務導致帳戶內存款遭扣押,矯正機關至少應保留3000元供收容人作為每個月的日常開支之用。她與民間司改會目前正以這樣的標準,協助收容人以司法救濟途徑尋求改善,目前一審敗訴但仍在上訴中,未來也會走向憲法訴訟。


監所內申訴機制的程序條件嚴苛

收容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應先對監所提起申訴,監所關注小組試圖觀察監所內的申訴樣態,發現矯正署公布的齊全統計資料僅做到2021年的上半年,其餘期間的資料都散落在各監所的網站,其中更有數個矯正機關是沒有公布申訴案件量的,這正顯現了監所資料不透明的問題。


承接監所內申訴制度,喬政翔律師以自身協助司法救濟的經驗出發,指出現行申訴制度的期限過短的問題。依現行《監獄行刑法》第93條規定,申訴應在10日內向監所提出,然而,在收容人普遍不熟悉制度運作的情況下,常常需要寫信向外尋求協助,但在民間團體收到信時,通常已經過了一半的申訴期限,等到回信送達監所當事人時,10日的期限已經所剩無幾,更遑論收到回信後還需要進行申訴格式的修改。然而。對照《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的期限是30日,這樣比對下來,對於監所收容人其實是明顯不公平的。

喬政翔律師同時也指出了監所內書信檢閱的問題。他表示,矯正機關通常會在同學寄出來的每一頁信紙蓋上「僅檢查無閱讀內容」的印章,但是否需要做到這樣的程度是值得懷疑的。他認為在監所安全有落實的情況下,若信件內容只有紙張,對外寄出的信件其實未必需要如此大費周章地花時間檢查。


新法反而提高救濟門檻


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則補充,目前小組與民間司改會皆有協助處理的三振條款不得假釋問題,其實也要先循監所內申訴制度尋求救濟,雖然《監獄行刑法》明文許可口頭提出申訴即成立,但對其實際的運作狀況仍有疑問。而監所內的另一救濟途徑,就是對於不服不予許可假釋決定所應對矯正署提出的復審,小組整理了近一年由矯正署公開的復審書,發現復審被矯正署駁回的比例佔了八成以上。《監獄行刑法》當初修正的目標之一,就是完善內部處理系統,希望減少對外訴訟曠日費時的困境。但弔詭的是,現行《監獄行刑法》限制了訴訟的提起,但內部處理機制並未因此更加順暢或清楚。


監所關注小組同時也整理了新法上路至今與《監獄行刑法》相關的法院裁判書,發現在478筆(2020.7.15-2022.07.13)的相關判決或裁定中,有高達242筆因為程序問題而不受理、165筆裁定5日內補正否則將不受理,其中包括未繳裁判費、程式不符、訴訟前置程序不備、未給申訴或復審決定書、管轄權錯誤等。其餘進入實質審理的案件中,幾乎沒有任何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新法立意良善,但需要更嚴謹的配套措施

唯一一件勝訴判決,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的專職律師薛煒育,在修法前所負責的不予許可假釋案件。薛律師表示,縱使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1號賦予了收容人提起訴訟的權利,《監獄行刑法》也已對此進行修正,但在實務運作上,訴訟程序的要求對收容人仍有不平等之處。

承接前面喬律師的討論,就期限的不平等而言,薛煒育律師表示,一般民眾適用的《訴願法》所規定的訴願期間在處分送達後的30日,後續提起訴訟則要遵守《行政訴訟法》所規定兩個月的期限,但對照《監獄行刑法》規定,知悉處分後的申訴期限訂在10日以內,若不服申訴決定則要在30日內提起訴訟,時限反而是一般情形的一半。另外,除了制度本身設計的爭議,監所資訊的不流通也會讓訴訟程序進行更加不利於收容人,除了前述期限過短的問題,這樣的現況同時也讓委任律師、討論案情或協助補正程序問題更難具體實踐。


薛律師總結,雖然當初修法立意良善,但現行的配套措施仍然不足,導致收容人的訴訟權益保障仍有所欠缺,縱使大法官在釋字第755號中,宣稱收容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但在現行制度的運作下,距離這樣的願景似乎還很遙遠。「監獄要照顧的是受刑人,不要只看到刑,而忽略了人」他在此呼籲,建立更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勢在必行。


披著囚服的國民,投票也要算一名



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也在記者會呼籲,應該讓收容人在年底的修憲案公民複決中,行使其原有的投票權。經小組與法務部及中選會確認,扣除受到監護宣告的受刑人,目前在監有投票權卻無法行使的收容人約有五萬名(受褫奪公權者僅沒有被選舉權,但仍有投票權),這些人從未在監所內落實投票權。然而荒謬之處就在於收容人一方面被當作選舉權人並算入複決門檻,另一方面卻無法落實其投票的權利。


大家普遍會以為辦理監所收容人的投票,需要以不在籍投票的立法為前提,但這是錯誤的迷思。只要想做,先從行政措施上著手即可。小組在七月初開始以保障收容人投票權為目標,向立法委員提出三個訴求:第一,儘速完成不在籍投票的立法工作;第二,中選會應在各監所設置投票所;第三,讓戶籍設在監所的收容人申請可戒護至監所所在的投開票所投票。


針對第一個訴求,在去年十月,行政院曾將《公民投票法》中的不在籍投票法案送至立院,也在上會期審查完畢並於四月進行了一次的協商,當時中選會的李進勇主委表示,即便修法通過,也要九個月的時間準備實施,因此無法趕上年底的投票。但這已是幾十年的問題,以九個月為藉口推託是有失公允的。



針對第二、三點的訴求,縱使不在籍投票的立法有困難,針對戶籍已經設在監所的收容人而言,中選會也應該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在2020年罷韓投票時,小組曾針對位於高雄的監所進行調查,當時有8%的收容人戶籍就設在高雄的監所內,並沒有所謂移轉投票的問題。此時,針對中選會應質疑之處有二:首先,中選會既然能夠選擇在何處設置投票所,那為何從未在監所設置?其次,就算在監所設置投票所窒礙難行,收容人的投票所在地可能就在監所附近,但為何從未戒護收容人出監投票?投票應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卻能因為行政措施而長期漠視收容人的投票權,這樣的狀況對應年底的修憲複決公投,顯得格外諷刺。

行政或是立法怠惰並不構成剝奪收容人投票權的理由,行政上就能做的是,像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讓收容人申請戒護投票,這都是能夠做到且不需經過修法的訴求。小組在上週也有請113位立委對此表態,對三個訴求皆表示支持者,集中在在野黨的委員,有時代力量的邱顯智、王婉諭與陳椒華委員,以及台灣民眾黨的蔡壁如、張其祿委員。


而僅針對第一個不在籍投票立法的訴求表示支持的有無黨籍的林昶佐委員和中國國民黨的魯明哲委員。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國民黨明明對外宣稱強力推動不在籍投票的立法,但對於監所公民權這塊卻未發聲,這其實是非常弔詭的。國民黨一再強調要確保從國外回來投票者的便利性,但面對這些沒有出國卻無法投票的收容人不發一語,其實是本末倒置的。投票權本應是權利而非便利,現在收容人遇到的不是便利問題,是阻礙其憲法權利的行使,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最後,監所關注小組接下來在投票權的倡議上也會推動幾項活動:第一是「1126我要投票」,小組會請收容人在監所內主動提出請求書,小組將發動收容人請求中選會將其列入投票名冊,確保自身投票權的行使。此外,小組將發起「監所收容人公民權夏日巡迴專車」,下週六(7/23)的第一場就在花蓮,接下來在高雄(7/30)、台南(7/31)、台中(8/6)、台北(8/20)也會有場次

陳惠敏強調,收容人的投票權倡議並不只是一個監所議題,而是一個公民運動,監所法治化的重大意義就在於,今天只有在一個法治照不到、我們認為很困難照到的監所裡面,能夠真正有法治能去執行的地方,我們才會相信台灣是一個自由法治可以信賴。若今年底真的能讓收容人投票,這就會是台灣的民主法治的一大進步。

57308700_441598233279935_520844969531932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