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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8 ▌2025年5月5日(一)第八次審判期日

科刑部分(開審陳述、證據調查程序)


科刑部分(開審陳述、證據調查程序)
證人:嚴O娟(外婆)
鑑定人:徐堅棋醫師

09:37 續行審理

(準備程序結果前之說明)審判長說明爭點及調查證據程序


壹、開審陳述(科刑)


一、檢察官審陳述:

(一)「孩子的哭聲止於此,家長的心聲安於此」

(二)刑罰的目的?1.應報、2.避免再犯、3.讓其他人知道


※ 審判長:請檢察官說明待證事實,不要進入辯論


(三)量刑區間:成年人故意傷害→10年1月~無期徒刑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階段,犯罪情狀事由(第1、2、3、7、8、9款)→一般情狀事由(第4、5、6、10款)→其他事由


※ 審判長:不要進入辯論,早上開庭前已經對國民法官進行過「量刑說明」,不要重複


(四)舉證計畫:

第一階段:犯罪情狀事由,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被害人之態度:外婆

第二階段:一般情狀事由,馬偕醫院徐堅棋醫師(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五)「敬請合議庭依法公平、公正審判」


二、劉彩萱辯護人開審陳述:

(一)墜入無間之前,她是誰?

  1. 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墜落,我們可不可以,看看她是怎麼走到這一步的?

  2. 56歲,中年婦女,3名子女

  3. 有沒有可能接受懲罰後,重新生活?走出監獄後,刑罰的目的

(二)刑法第57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4條第2款:

                   過去                    事實證據調查                         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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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階段                       行為時                           第3階段

有沒有減輕事由         第1階段:責任刑上限      有無再調整事由(犯後態度、被害人家屬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矯治可能性)


※ 審判長:不要重複3階段說明


(三)出證:

  1. 徐堅棋醫師

  2. 被告劉彩萱

  3. 去宮廟的證據

三、劉若琳辯護人開審陳述:

(一)為什麼?劉若琳被呈現成幕後黑手,她缺乏動機,但她也不是什麼都沒做。

(二)不只是看事發的3個月,也要看劉若琳整個人生

  1. 第一階段責任刑:性格與劉彩萱的互動、犯罪行為中的角色、行為造成的危險

  2. 第二階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與本案關連性

  3. 第三階段:有較高的社會復歸可能性

(三)交給徐堅棋醫師團隊的相關文書紀錄


貳、科刑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一)兩名被告之前原名

(二)劉彩萱有保母執照、工商服裝縫製科

(三)劉若琳高職幼保科、幼保人員

(四)劉彩萱有糖尿病

(五)受兒福聯盟委託全日托育


二、部分爭執事項:

(一)責任刑上限

(二)有無減輕事由

(三)其他事由調整(包括政策考量等)

  1. 犯後態度

  2. 與被害人修復

  3. 高需求幼兒?

  4. 更生可能性


參、科刑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

一、書證及物證調查

(一)劉彩萱辯護人

  1. 丙證23:劉彩萱所擬超渡A童之疏文(112年12月28日)

  2. 在北投宮廟開壇超渡12天

  3. 提到北投阿嬤、某宮廟、不要提高額賠償、幫阿姨度過這次難關,免受入監之刑責

(二)檢察官

(三)訴訟參與代理人


肆、關於科刑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


10:13 證人詰問

檢察官主詰問

證人顏O娟回答

有沒有實際照顧過A童?

有,大概2個月

為什麼交給蕭保母?

要交給兒福聯盟出養

出養的流程?

因為媽媽沒有辦法照顧,社會局建議,後轉介給兒福聯盟

為何妳是監護人?

媽媽聯絡不上。必須有監護人,所以改成我

周保母呢?

照顧過姐姐,同父異母的姐姐

有沒有去看過A童?

有,一個月2次以上

周保母照顧得如何?

照顧得很好,很健康、很活潑、很調皮、很可愛

為何決定出養?

因為我們無能為力,媽媽沒辦法照顧。我和先生一個月收入5、6萬元,自己還有未成年子女,還有A童姐姐的保母費等

妳要上班嗎?

要,每天早上8點到晚上7點

認識劉彩萱嗎?

兒福聯盟交接A童時有接觸,和一般一樣,沒什麼特別的。沒有去探望過,會捨不得,要出養了。從社工處有得知A童的情形

為何要從周保母換成劉保母?

因為要有和兒福聯盟配合的保母

對A童當時的印象?

很健康,弟弟很可愛,我很難過(開始哭泣)

審判長:要休息一下嗎?檢察官還有幾題?

檢察官:5題

A童死後的感覺?

我真的很自責,我真的無能為力,不應該對這麼小的小孩做出這麼可怕的事

有來旁聽幾次為什麼都先離開?

真的太痛,1歲多的小孩,沒有權力這樣對待一個孩子

劉彩萱辯護人反詰問:沒有問題

劉若琳辯護人反詰問:沒有問題

檢察官覆主詰問;沒有問題

10:25休庭。10:40入庭

國民法官(3號)詢問

證人顏O娟回答

事發後被告和兒福聯盟有找過妳嗎?

兩位被告沒有,兒福聯盟找過我一次,我拒絕了

審判長詢問

證人顏O娟回答

何時?

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是傳簡訊來,說想跟我聯繫

被告或被告的家人有找妳談賠償、和解嗎?

有,但我不願意

過程是怎麼樣?

他們是透過律師跟妳講的嗎?

是要提附帶民事訴訟嗎?

不是很清楚

審判長依序詢問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代理人表示意見

檢察官沒有意見

劉彩萱辯護人沒有意見

劉若琳辯護人沒有意見

訴訟參與代理人:請法官能理解家屬的悲慟

審判長問訴訟參與代理人有要提附帶民事訴訟嗎?

訴訟參與代理人:目前沒有

審判長:大家都有申請詰問證人結果都沒有問,時間安排都減少很多,要調整時間

10:53休庭

13:30續行審理

徐堅棋醫師鑑定人具結

壹、解說先行:

一、鑑定人及鑑定報告簡介:學經歷介紹,現為馬偕紀念醫院 精神醫學部主任、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鑑定報告團隊成員包括臨床心裡師1人、護理師2人;鑑定方法:1.臨床訪談(2個月共訪談8人)、2.量表、3.手冊等。

二、鑑定目的及要求(依法院來函):

(一)刑法第57條第4、5、6款等相關事實

(二)和本件犯行有無關連性

(三)社會復歸可能性

(四)CRC(兒童權利公約)參照等相關


三、背景(起訴書整理):

(一)犯罪行為一:1.妨害自由,劉彩萱:綑綁、體罰等;劉若琳:協助,112年11月2日水桶事件

(二)犯罪行為二:凌虐

(三)犯罪行為三:其他凌虐


四、劉彩萱陳述:

(一)認為起訴書與事實不符

(二)A童的行為問題

(三)為了保護A童才施予約束

(四)妹妹未實際照顧A童,兩人平常會開玩笑

(五)照顧期間為發現體重下降,以為是溢奶嗆死

(六)過去都盡心盡力照顧受托兒童


五、劉若琳陳述:

(一)未涉入照顧A童

(二)劉彩萱不願意別人干涉照顧方法

(三)劉彩萱會莫名生氣,A童瘀傷是自傷自撞所致

(四)水桶事件是警方誤解


六、劉彩萱丈夫、兒子、女兒:

丈夫:

(一)看過自撞、說穢語

(二)看過被罰站

(三)推測受宮廟影響

(四)另有工作(海釣),平日互動不多

(五)以為是溢奶嗆死


兒子:

(一)目睹撞頭、挖大便

(二)母親有糖尿病

(三)A童主要是由劉彩萱照顧


七、劉彩萱大姊、姨甥、友人的相關陳述:

(一)兩個妹妹很有愛心


八、劉彩萱居住環境與其他生活事件:


九、家族前科、酒藥癮或精神疾病史:尚可


十、家人關係:

(一)父母關係

(二)子女關係

(三)與大姊、小妹關係:劉若琳是劉彩萱自認最親近的家人

(四)在為劉若琳工作時,劉若琳主導一切(劉彩萱子女描述)

(五)劉若琳認為劉彩萱個性強勢,脾氣不好


十一、劉彩萱部分:

(一)求學史

(二)就業史

(三)社會適應狀況與人際網絡:以家庭家族親人為核心,只有一位好友

(四)監所輔導紀錄

(五)健康狀態

(六)心理衡鑑:

  1. 中等(105)

  2. 性格矛盾

  3. 心理治療可作自我覺察

(七)精神疾病評估:

  1. 主述有聽幻覺長達20年,自稱有精神分裂症,未有客觀資訊可支持

  2. 事件發生後有適應不良

(八)經濟狀況:

  1. 卡債

  2. 房租

  3. 保險

(九)品行(DSM-V人格特質):

  1. 不符合人格障礙症的診斷標準

  2. 負面情緒:生氣等

  3. 疏離:夫妻長期疏離,不快樂

  4. 對抗(antagonism):

    1. 不利童年陳述,姊妹不同

    2. 自認有精神疾病:資訊無法支持此說法

(十)人格特質:

  1. 自我身分

  2. 自我導向

  3. 人際關係

  4. 智識程度:比一般高些,有能力

(十一)劉彩萱生活狀況對於可責性評價的影響:為長期虐待兒童

結論:沒有可以減輕責任評價的理由

(十二)劉彩萱品行對減輕責任評價的影響:

結論:未能發現其品行對於本案犯行有減輕責任評價的理由

(十三)劉彩萱智識程度對於減輕責任評價的影響:

結論:未能發現其智識程度對於本案犯行有減輕責任評價的理由

(十四)劉彩萱偏差及犯罪模式:

  1. 長期虐童行為

  2. 本鑑定採取:

    1. 日常生活理論:有動機的犯罪者、適合的目標、缺乏監控者

    2. 三因素理論:照顧者特徵、兒童特徵、環境因素

(十五)家庭、社會支持與適應:宗教信仰、家族家人支持、社會支持、工作能力等

(十六)4P(前置、誘發、持續、保護)(縱座標)與Bio-Psy-Social Model(橫座標):

  1. 4×3 → 保護因子×社會因素:不會再碰到小孩

  2. 風險-需求-應對模型:1. 取消教保員資格、2.宗教、3.家人支持

(十七)事實與犯行關連性:具有一定關連性,間接關連

(十八)劉彩萱犯罪行為的成因是一時的或持續的:持續

(十九)劉彩萱在可見的未來會持續存在或僅屬偶發性:仍有風險

(二十)劉彩萱未來有無改變或改善可能性:有(仍有社會復歸可能性)


十一、劉若琳部分:

(一)2個月訪談8人,對案情的相關陳述

(二)居住環境與其他生活事件

  1. 36歲結婚,照顧繼子,38歲生自己小孩

  2. 先生離婚後不負擔贍養費

(三)家庭與個人關係

  1. 前婆家關係

  2. 振興家業

  3. 遭婆家設計

  4. 離婚搬回娘家

(四)個性及描述:自認個性傳統

(五)求學史

(六)就業史

(七)生活方式

(八)心理衡鑑:

  1. 品行:較顯著的負面情緒

  2. 淡化症狀

  3. 品行、智識程度對可責性評價的影響,沒有減輕責任評價的理由

(九)偏差與犯罪模式:

  1. 劉若琳與劉彩萱關係密切,很長期

  2. 社會學習理論、威權服從理論、認知協調理論

  3. 家庭、社會

(十)處遇評價:

風險因子:

  1. 人格特徵(壓抑控制)

  2. 缺乏自我覺察

(十一)劉若琳是在之後才參與劉彩萱的犯行後所做的討論

(十二)劉彩萱為主要照顧者,劉若琳因姊妹情誼而未發聲

(十三)認知扭曲

(十四)道德疏離

(十五)持續或者是一時的?劉若琳主動/被動認同劉彩萱,歸咎是A童自己的行為導致

(十六)多數可遵守社會規範,易受重要他者的影響

(十七)有社會復歸的可能性

(十八)有未成年兒子,住校有想法


15:00續行處理


15:03轉證人具結

貳、證人詰問(以下就親自見聞部分為證人、具結)

劉彩萱辯護人主詰問

證人徐堅棋醫師回答

有無受到疏離、對抗人格的影響?

與先生多採冷戰,有次提到情緒低落打破玻璃自傷,但沒有就醫等也沒告訴別人

劉若琳兒子說,姨媽媽生氣時會不講話

工作中呢?

沒聽說

無前科、無反社會人格紀錄,為何會犯下大罪?

這也是我很好奇的

因為還有法律問題,無法真正看穿

等定讞後再訪談可能比較有機會瞭解

環境因素對事件的影響?

經濟來源、封閉環境無法介入,另外一個孩子照顧是沒問題的

是多重因素下的行為?

夫妻關係冷淡還是人格特質?

人格特質是更早之前,表現在婚姻關係上

為何會形成「對抗」的人格特質?

劉彩萱現在面對法律上的問題,指幻聽、家庭因素等都意在降低可責性

能否分辨因素的輕重?

都加在一起造成,個人是最重要的影響

在何契機下有可能改變?

A童是否真有這些行為難以確定

審理過程中會有各種策略,治療要先有動機,目前會有減低可責性的考慮,要等定讞後,才有可能

有沒有什麼方式或量表可以評估?

長期治療的關係裡可以,但沒有什麼一定的量表

感知差,有否可能改變?

以前沒發生過,所以有可能改變

長期需要多久的時間?

沒辦法回答,頻率、時間、強度、自己改變的動機都會有差別

在監所要接受什麼治療?

我對監所的資源瞭解有限,個別化處遇對他是有利的

劉若琳辯護人主詰問

證人徐堅棋醫師回答

明尼蘇達量表(多相人格測驗,MMPI),淡化症狀的可能性

壓抑、高情感、身體化的方式來表現(身心化主述)

控制需求等是什麼意思?

例如照顧繼子、婆家事業,把自己的小孩送回娘家等

易順從、照別人的意思?

覺得重要的人,需要得到的肯定

在這事件可以說是劉彩萱嗎?

這是我們看到的困難複雜的部分,劉若琳曾經是雇主,可以強勢,離婚後又有變化

什麼是「淡化」症狀?

自填量表時會輕描淡寫,醫生看到這狀況時會提出來

鑑定報告頁57,從劉若琳離婚後回家的變化?

有落差,做生意和回家不太一樣,變得沒有那麼強勢,不同時間和情境下會不同

鑑定報告頁48和簡報,用3個理論歸納出五個可能性(原因):社會學習理論、威權服從理論、認知協調理論,來分析劉若琳對劉彩萱的行為認識和回應


審判長:鑑定報告沒有列入,請以簡報為主

劉若琳辯護人:那沒有問題了

檢察官異議

劉若琳辯護人反詰問:那沒有問題了

檢察官反詰問

證人徐堅棋醫師回答

劉彩萱稱父親有外遇、不和睦的陳述是否都和其他家人不一樣?

是,姊妹說法不同,陳述會比較可疑

劉彩萱有無特殊事件?

目睹父親家暴母親,母親較嚴厲,沒有被針對,家庭經濟填「小康」,但描述便當比較差;房客有租金可以先欠著,長大過程陳述部分有所懷疑

經濟狀況對本案的影響?

子女已成年不用更花錢,107年後父親也有改變會拿潛回來,兒盟1人3萬、家長2萬多,房租是有錢再給(房子是大姊的),不是她人生最差的時候

王先生說劉彩萱有過度參與宮廟?

健康問題會花錢去處理,10萬元以上

劉彩萱的精神狀態呢?

訪談第一、二次未提,第三次才開始自己說有聽幻覺,和診斷上的表現差很多,思覺失調的功能會很差,旁人也一定會覺察

持續性憂鬱症若大於兩年,行為表現會不一樣,所以認為不是

說沒有錢看醫生,但是有替子女投保、繳保費,亦是不一致的資訊

劉彩萱糖尿病與本案行為有無關係?

兒子說會比較疲倦,劉彩萱控制在5點多,一般來說6.0~6.5、6.5以上會比較需要注意

飯前血糖是是120cc(建議是99)

貧血在萬芳的病歷裡也沒有

醫師鑑定認為都不影響劉彩萱的刑期下修,為何做此判斷?

非一時衝動失控,而是長時間針對一個無法求救的孩子,她是有能力照顧自己小孩和受托育的小孩,所以沒有下修的可能性

劉彩萱在看守所內有傷害自己的行為嗎?

有提到咬自己,但沒有看到傷

劉彩萱社會復歸的可能性呢?

要有治療的動機

劉彩萱有承認自己有錯誤的行為?

肚子大大的不覺得體重有降低,很快穿衣服所以沒有看到傷

疏遠治療是什麼意思?

不是特別的心理治療的名詞,指的是比較不願意、沒有動機,排斥當然會影響治療

劉彩萱的社會復歸?

的確還是會有風險,如果沒有隔離因子的話

劉若琳的部分,她有異於一般人的創傷經驗?

沒有,大解說小時候長得很像混血兒,備受疼愛

劉若琳和劉彩萱的關係,是劉若琳的表述嗎?

看過對話紀錄嗎?

有看過,也有問,講法就是開玩笑,若不想看就點掉(不是在針對事實行為)

淡化的症狀會影響如智力測驗嗎?

有參酌其他的(如學歷等),所以智力測驗是可信的

個性會否妨礙劉若琳做心理治療?

是。目前可能先紓壓

用白話講「道德疏離」是什麼?

是一種心理機制,透過不同的認知,讓自己不會因為自己或他人的不道德行為感到自責

鑑定結果是否是第4、5、6款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都沒有下修空間?

沒錯,沒有不利的發展因素

劉彩萱辯護人覆主詰問:沒有問題

劉若琳辯護人覆主詰問

證人徐堅棋醫師回答

順從、退讓、符合整體個心理衡鑑的結論。有較高復歸可能性?

前提是劉彩萱開始,劉若琳後來才加入,若除去這個因素,就較有機會復歸社會

16:20休庭。16:38入庭

審判長詢問

證人徐堅棋醫師回答

請問徐醫師有幾件鑑定的經驗?

四件,兩件量刑

外控機制是什麼意思?

環境因素,封閉環境似有影響,但和另外一個孩子又沒這現象,家長就是「外控」因素,因為家長會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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