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15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宣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的規定,因未區分撤銷假釋之原因、犯罪情節、應執行刑期,以及假釋後更生成效等因素來決定不同之殘餘刑期,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而違憲。這個判決結果,將為案件曾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的同學們重新適當評價撤銷假釋後前案的刑期,帶來提早出監的可能性。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是我在受刑人投票權案後,第二次與監所關注小組合作。從112年10月初,小組理事長陳惠敏知道許多同學都曾爭執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憲法法庭受理排定將在12月進行言詞辯論後,就開始招募願意針對這一題協助同學們的義務律師,而因為我曾經參與投票權案律師團,惠敏也邀我加入這個案件。
當時憲法法庭公告112年11月8日要進行準備程序,因此我們必須在短短半個月時間內,處理招募律師、協助同學申請法律扶助、到各監所與同學們面談案情,以及整理準備程序書狀等事項,那段期間大家就是跟著惠敏馬不停蹄地到各地監所去拜訪同學,當面了解同學的想法,回來後再研讀同學們的卷宗,並趕快把相關資料整理成書面,與律師團成員討論書狀的爭點及法律見解。無論是律師團或監所關注小組同仁,這一切的準備工作其實都十分辛苦,但這些辛苦都是為了要將同學的訴求帶到憲法法庭,讓大法官看懂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不僅形式上不合理又不公平,實質上更妨礙了許多同學的人生。
《周易》:「天道酬勤。」或許是上天看到我們那段時間勞心勞力地為案件做準備,特別幫律師團加持了好運氣。律師們先經由閱卷獲得許多寶貴的訴訟資料,之後在112年11月8日準備程序及12月19日言詞辯論,預先演練的爭點提問都能順利地進行,甚至還成功讓憲法法庭首次破例允許聲請人可以有九位律師到庭辯論,讓各位律師暢所欲言,完整地在憲法法庭呈現本案法律主張及同學的心路歷程。在言詞辯論程序後,監所關注小組與律師團成員也都感受到憲法法庭的態度,我們都對於未來的案件結果非常有信心。
113年3月15日宣判日當天,律師團委由我一人到庭聽判,惠敏與監所關注小組的同仁們也特別申請到場旁聽。當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逐字念完判決主文第一項宣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違憲後,我心中非常慷慨激昂,但因我身著律師袍一個人站在前方聽判,不能在法庭上顯露自身喜悅,只能偷偷在背後對惠敏比了一個大拇指手勢。雖然過沒幾秒鐘就聽到主文第二項命相關機關二年內完成修法,讓同學們還要再等一段時間才能出監,無法畢其功一役,然而憲法法庭宣告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違憲的理由,足以證明大法官們確實聽進了同學的心聲,願意為受刑人人權保障再推進了一步。是的,我們贏了!
西諺有云:「每個人都值得二次機會。」我基於本案律師團成員立場,在此懇請因113年憲判字第2號而能提早出監的同學,一定要好好把握這得來不易的機會,因為我們都知道這不是二次,而是更珍貴的第三次。我們也知道監所人權還有其他需要努力的地方,例如監所關注小組已經在委請律師進行的三振法案、勞作金、投票權等案件,或者是監所管教、通訊、醫療,甚至假釋等種種問題,仍然有許多同學需要幫忙,在此我也懇請同學們要有耐心,不要灰心,路途或許艱難,我們正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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