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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騷之夜 / 1029假釋的是非紀實

文/葉臻庭



陳思愷律師今(10/29)天蒞臨小組,透過為自己個案楊先生撰寫大法官聲請釋憲的經驗,帶著大家循序漸進的了解「微罪撤銷假釋」當中的許多「眉眉角角」,試從截然不同的角度去解讀受刑人的是與非。


在進入相關的討論前,需先讓讀者了解《刑法施行法》至今曾有過兩次重大修改,故以下會以舊(原)法、(民國)86(年修的)法、現行法為區分,以利了解。


約莫是三年前,思愷律師從事務所接到楊先生的案子,他過去因《肅清煙毒條例》而入監服無期徒刑,適用舊法——即入監後十年具假釋資格。楊先生服刑13年又9個月後終於假釋,爾後又因吸毒遭判3個月的有期徒刑,然而此時,他所面臨的卻是「25年不得假釋」再加上兩個月的刑期,這即是「微罪撤假」的真實面貌,現行法之下,更有未造成社會危害的微罪招致50年刑期的案例。


思愷律師坦言,他本身或許也有較為保守的觀念,當接下這個案子時,他第一時間的念頭是:活該。但,身為律師他需要捍衛的是當事人的權益,而非自己的價值觀,所以他仍然盡力提供服務,並決定提出大法官釋憲聲請。他說道,過去撰寫訴狀的時間約莫兩周,這次卻花了他將近一個月──這當中值得探討的法律議題,確實既深而廣,且是一般法科班背景的人也不會去碰觸的部分。


整體的論述以大法官聲請釋憲為主軸,由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做為其他所有權利之根基為切入點,進一步說明「微罪撤假」基於當事人的立場所可能產生三個面向的瑕疵,分別是:信賴保護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釋字681號指出:「假釋制度之目的在於……,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如賦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意即,假釋的本質乃是促成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然而以現行法為例,將一個人囚禁於監所25+25年,實際上剝奪了他人生,遑論復歸社會。並且這樣對於人身自由的嚴重迫害,同樣違背憲法對於「不能踐踏人性尊嚴」的精神。


接著,思愷律師以「三振法案」、「比較法觀點」、「平等權原則」來加以說明以上的論述。「三振法案」是現行法的內容之一,簡言之,一人若為重罪累犯、再犯重罪,便不允許其再有假釋機會。然而「微罪撤假」的事實卻是,無期徒刑犯若假釋,無論輕重罪,都進入「三振法案」的嚴峻結果之中。


比較法觀點則點出,德國刑法之無期徒刑執行15年後可以聲請假釋,同我國86法;日本刑法之無期徒刑執行10年後可以聲請假釋,同我國舊法。然而我國的現行法不僅須執行25年的刑期,且撤銷假釋後失去假釋資格,服完「殘刑」還要續接他刑。而日、德皆無此規定,兩國即使是撤銷假釋後的無期徒刑執行者,仍可爭取復歸社會的機會。可以見得,我國相關的法律十分嚴苛。


平等權原則以「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一以貫之,意即平等需由其本質出發,相同的事件相同處理,不同的事件就不同處理,並不一味杜絕差別待遇,而是禁止違法濫權的差別待遇,並以「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的達成,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而定(釋字681)。」。


以本次的主題而言,「分類」上,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的撤銷假釋便存在著差別待遇,有期徒刑者可服完「殘刑」接續他刑,然而無期徒刑卻須再服完「一整個25年」(從頭來過)的刑期。且,無期徒刑做為終身刑,又何有「殘刑」可言?


接著,論「規範目的」,現行法為求殘刑執行之合理性,使殘刑與再犯刑期不得合併計算,加之對終身刑計算「殘刑」的弔詭做法,令無期徒刑犯的撤銷假釋帶來25+25年的重刑,立法目的並不符合重大迫切的公共利益,不具合理性。再者,以思愷律師的個案楊先生為例,更犯對自己施用毒品,危害程度不一,並非一經施用便達到對公共利益具有重大迫切危害的程度,此類案例應具有裁量空間,而現行法正不論輕重的將所有無期徒刑者一概而論,恐是「涵蓋過廣」且有違反罪責原則與比例原則的疑義。從嚴格審查(嚴密剪裁)的角度來看,實有疏漏。


而在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這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以外,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同樣有其他適用的憲法問題。以下皆以楊先生為例。其一是「信賴保護原則」,人因為法規而能取得某法律地位或預期利益,法規的變動不能對其有所侵害。而楊先生在犯罪的當時,預期的應是依循舊法,我十年後出來,就算再犯罪也還有出來的機會。然而現在卻今非昔比,便是信賴保護原則上的瑕疵。


其二,一事不再理原則,同樣一個行為犯罪發生,原則上國家僅能以此懲罰他一次。楊先生過去已經執行自己的刑期,卻要因為自己另行犯罪,而有疑似二度受罰的狀況發生,這同樣牽涉到終身刑之「殘刑」定義問題。


最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假設今天做了某事,爾後修法該行為為犯罪,但那不能用以懲罰過去做了某事的人。楊先生判刑、執行的時間點即適用舊法,如今刑法施行法一分為三,楊先生被迫適用到高達25年的刑期,是否有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在分享的尾聲,思愷律師強調,法律做為一門社會科學,並沒有正確答案,包括他的論述也是,只是他身為一位律師,只要有理可循,便會去捍衛當事人的權益。


小組理事長惠敏也接著說明,我國修定法條常以輿論為導向,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為例,十多年順應民情進行嚴苛的修法,將某類物質列為毒品,結果當年度用藥人數大增,難道是我國突然暴增了許多用藥人口嗎?非也,是制度的改變重新定義了相同的行為,從合法變非法。同理於假釋制度,紊亂而順從大眾的修法,無法切合實際的狀況做修正,往往要犧牲掉許多人。當個「正確」的人,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容易,也並非漠視、排除掉這些「不正確」的人,他們或是我們就能夠好起來。


在小組了解到的無期徒刑撤銷假釋案例中,有三件已送大法庭解釋的程度,其中兩件甚至是為了《盜匪懲戒條例》——一個早已不存在的法與罪,那麼,他們究竟是要為贖什麼罪來獻祭自己25年的生命呢?這是小組始終難以理解的難題。同時,回應到思愷律師提及「施用毒品的罪刑重與否」的議題,惠敏分享自己撰寫博士論文時經歷的實際案例:殺人犯被判十年、吸食毒品犯被判十九年——而這背後代表的是社會價值觀在法律中的桎梏,對於毒品人們帶著根深蒂固的批判而不覺有深入了解的必要;但如果涉及殺人,至少還有人願意打破砂鍋問到底,或許落個「其情可憫」的下場。人們常認為法律能只針對行為給予論斷,實則不然,如同前述的《盜匪懲治條例》或是《流氓整肅條例》那都是帶有時代權威與當代特殊的反共社會氣氛而產生的法律,這樣的法,能夠純粹的論斷行為嗎?


小組一直以來對於假釋制度的核心討論在於,這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手段?到底是復歸社會的方法?還是控制收容人的手法?而「它」又究竟有效嗎?矯正教化在愈發嚴苛的修法下,似乎正走在與其初衷漸行漸遠的路上,而這個部分,我們也將透過《監刑法》修正後的相關措施和實行狀況去追蹤與了解,尤其是對於假釋審查駁回的依據與具體查核情形。並且期待透過和法律界的合作能有更多的介入,並與受刑人有更穩定的連結,以期有更即時的處遇和協助,更希望透過舉辦講座這樣的形式,帶來更多的社會倡議和當事人現身,讓人們去了解這些人,也是溫熱而具體的生命。


會後在場的幾位與會者都與思愷律師有熱烈的討論,主要是針對法律邏輯上的論述,而如同思愷律師再三強調,這是他以律師的身分為當事人所提出的論點,甚至他自己也有較為保守的價值觀,但這並不能用來否定以上種種論述存在的事實。相對的,或許可以藉由碰撞去謀得一個折衷之道,如同行政院在17年的司法國是會就有提出針對假釋撤銷的問題,將其資格放寬到六個月以內免撤銷,也許不用到免刑,可以用強制工作或是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等,這就是一點推動與進步,而需要更多的努力和修正。


惠敏也就此回答與會者對於「小組是以裁量餘地為主要的倡議嗎?」的問題,以現況而言,法官多有援用的慣習,若不能援用而以裁量為主,似乎會引發不同派別間的鬥爭和競爭,也可能因「一念之間」而招致爭議。故如同前述,小組還是希望藉由讓更多人參與、了解監所與受刑人的議題,讓他們能從模糊、刻板的陰暗想像中現身,成為一個有血有肉、有生命有故事的真實存在,這也是每個身而為人者都應該具備的權利,而不是法律或是任何人施予的恩澤。


特別感謝慶鴻法律事務所陳思愷律師到小組來和大家分享。


圖/林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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