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公民權利」,不僅你我享有,於監所內服「自由刑」之收容人亦同哦!
Q:40年前中選會曾以函釋否認受刑人之選舉權?
A:該函釋與憲法牴觸,是不對的
Q:那褫奪公權呢?
A:2006年間刑法修正,規定褫奪公權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投票權並未受影響喔!
除此之外,鼓勵行使選舉權能使受刑人:
有社會一份子的參與感
亦能培養其為集體事務盡心的價值觀
屬民主法治教育的一種,對於受刑人回歸社會、降低再犯率相當有幫助
因各種技術、成本考量剝奪了受刑人選舉權多年,如今不在籍投票方案明年有望試行,能否如期實現?且讓我們繼續關注下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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