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週四牢騷之夜】
「當犯罪者也是病人時,法律是黑衣天使或白衣惡魔?」
2021年9月24日(五)晚上7時
文房Chapter
洪士軒 / 主講;陳惠敏 / 主持與談
辛沂臻、郭妍廷、陳禹瑄、蘇雅文 / 整理
走過防疫之夏,週四牢騷之夜終於在九月重新和大家面對面。監所關注小組最新的一場「週四牢騷之夜」在非週四的週五晚間,並首度走出辦公室來到臨沂街的一間木造重建老屋舉行。我們邀請了長期關注監所醫療議題,並以台日精神疾病犯罪者的法律地位為題於日本早稻田大學完成博士論文的洪士軒律師來與我們分享。當犯罪者也是病人時,法律究竟是披著黑衣的天使,或是穿著無暇白衣的惡魔?歡迎大家一同來想。
全場紀實,感謝小組志工沂臻、妍廷、禹瑄、雅文快手整理完成,在此提供大家參見並為進一步參考之用。
陳惠敏:
先感謝文房提供這麼棒的場地,作為小組 【週四牢騷之夜】第一次走出辦公室的場地。能在這裡舉行,是因緣際會的結緣,謝謝許多慷慨的朋友。
我先談一下為什麼今天我們會想要辦這個主題和邀請今天的講者。老實說,我應該是在2013年第一次見到士軒,第一次見面還是在平冤最早位在中原街的辦公室,他是應邀來介紹他的碩士論文,士軒的碩論處理的就是監所醫療的議題。當時我留下很深刻的印象,因為他用很清晰的方式,能夠很清楚地去耙梳、解釋一個其實很繁複的法律狀態,所以要講到監所醫療,我就會想到要找洪士軒。一開始進行邀請時,我也是用「監所醫療」這個題目跟他討論,去年九月小組在辦全國巡迴論壇時,原本台南場士軒就要參加了,只是後來突發事件而無法成行,今年有機會可以重新辦實體論壇,就很想找他再來。
去年監獄行刑法修法在7月15日正式上路,我們在這一年來接到非常多的陳情,其中包括說可能在一些司法救濟的程序上,可能比以往修法前遇到更多的阻礙。比如說,因為有更多內部的東西要跑完否則沒有辦法「走」出監所去打官司。而內部的時間,以假釋為例,比如說要在不予假釋主要理由書請當事人簽收10天內,就要提出復審書,不僅是有不少收容人根本不知道這個新規定,一時半刻要完成也經常錯過,反而提高了救濟的門檻。從外面的人來看,會以為說好像修法後狀況變好了,可是有的時候困難是在於,訴訟是根本提不出來的。當然我也不認為法律大修後就都一輩子不要動,經過這一年以後,我們也是會很想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應該從修法面去努力的,還是要提出實質的例子來努力。
第二個其實是,小組除了接到大量假釋駁回和出監相關的陳情外,次多的就是醫療上的問題,包括收容人家屬也常常打電話過來,尤其當事人在戒護外醫的時候,有時家屬會在看到他的家人在醫院裡面的處境會非常不忍,他們就會打電話過來問,有什麼是可以做的,或者是該怎麼辦?一直以來我都想,監所醫療這題真的很難,但是實在不能不做。後來在聯繫的過程中,士軒告訴我他在日本做的博士論是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台日制度比較的時候,我想說,天哪,這不是更厲害了嗎?那更應該要請他來了。一來我們不懂日文,且跨國制度比較再帶回在地社會文化脈絡,本來就是法制改革很重要的認識,所以今天也可以當作大補帖來好好使用一下。
因此等等士軒會介紹兩個主題,一個是監所醫療在新舊法上面的差別,再來是談他的博士論文的部分,也就是台日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地位。
第二個主題對我們來說,相當具有既視感,既遠也近。遠是指,時間年代很久遠,我們處理了很久。近是指,每隔一段時間都會有社會事件發生,都會又被急迫地提出來。包括我們現在處理的司法精神專院、鑑定、或緊急監護處分等問題,我們其實就很好奇說,當一個犯罪的人他也是一個病人的時候,到底有沒有法律是在保障什麼?或者我們該怎麼來面對這同時有著犯罪者和病人身分的這個人呢?把他全然當作犯罪者,必然會有些誤解;然而,全然當作病人,是否也有些誤判呢?法律的角色到底是什麼?這也就是我們今天題目的緣由。
我的引言分兩個部分,首先我先花一點時間說明一下為什麼談這個題目,實際現場的問題是什麼?再來,我會用兩個申請監所內醫療國賠的裁判個案,一個是保外就醫(醫治),一個是戒護外醫,我將帶著大家透過這兩個案例,來看看我們看到什麼,而法律又是如何判決的。
我先說明一下「保外就醫」和「戒護外醫」究竟遇到了什麼問題?
首先,「保外就醫」在我們目前的辦法裡其實叫「保外醫治」。戒護外醫跟保外就醫有什麼差別呢?戒護外醫其實還是在監服刑,只是他在一個監所戒護的醫療院所裡面,所以他的刑期是繼續在跑的。保外就醫的話,你的刑期是凍結起來的,你在外面不管多久的話也不會減抵任何一天刑期,也有繁複的程序要做。保外就醫最大的問題就是,其實沒有一致的作法。我們在面對整個矯正體制的時候,最困難的一點就是法律寫得很廣泛,修法後諸多也是立意良好,但監所內大部分是靠行政命令在走,行政命令很多時候是卡住的,然後又因人而解釋、因監所而解釋。保外就醫其實就是遇到這樣子的困難。它其實就是一個辦法,一個行政命令,過了以後就是照這個來走。但怎麼認定,這是等一下會給大家看。
再者,收容人常寫信來或由家屬打電話來反映,覺得需要戒護外醫時遇到很大的問題,就是他認為自己應該被送出去看病或做更仔細積極的檢查和治療,結果他沒有被送出去看病,最後認為發現病情或治療有延宕,造成病情的惡化。我們今年一月本來要做一個假釋駁回的個案,一月去監所接見時,才發現他生病了,他就在病監和我視訊接見。結果沒想到他在二月時突然打電話跟我說他在外面,我想說你怎麼會跑出來了,他就說因為他後來被查到癌症,而且是末期,所以就乾脆讓他假釋出來了。可是因為病情嚴重,從他二月出來以後到昨天都一直在接受各種侵入性治療和手術,雖然他因病而獲得假釋的機會,得到自由了,卻無法有健康的身體來開展自由的人生。可是很尷尬是,即便我們是一個很正常的人在外面處理醫療認定和糾紛的時候,要去推定因果關係都已經極端困難了,更別提說是在監所這樣一個環境裡。監所的困難是說,我們要取得相關的證據,是很困難去拿到的,尤其對收容人來說。這類的問題難解而真實存在。此外很常遇到的還有,收容人家屬有時會去醫院探視,很多時候當事人已經是去開刀了,其實已經臥床沒有辦法動了,可是為了戒護的必要,可能還是會對當事人就是上了銬,腰部的鍊子整個再扣到病床下方的鐵桿,如此一來,當事人上廁所不便、身體舒適感也不好,所以當遇到林林總總的問題,也會感到困擾且不知如何是好,家屬的不捨我們也是很可以感受到的。
最後一點我認為很重要的是,其實生病不只是要把病治好而已,通常是需要把病養好,所以說你得給一個比較好的環境,你才有可能稱之為所謂的康復。我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常說監所病就是疥瘡,那其實人在監所一日,怎樣都不會好得完全的,因為環境是不利於通風、定期清潔、不要過度擁擠、貼身用品和人可以曬到足夠的太陽的環境,的,也因此,不是你找到病因或是病根去治療就可以達到效果的,可這就是我覺得監所裡面遇到醫療問題時最說不通的一個謎喔,就是「公共衛生」的概念,限於現實條件就是很困難處理。
監所收容人針對戒護外醫提出的訴訟,幾乎沒有打贏的。目前矯正機關裡面整個戒護外醫,就是依照「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的15項判斷要點,認為他有這個臨時需要出去的需求時就將收容人緊急戒護外醫。只是,跟收容人日夜相處的都是戒護科的人員就是管理員。我們要求管理員人依照這15點的原則去判斷說收容人到底有沒有戒護外醫的需求,老實說我覺得這對我們一般人來說,都已經很難判斷了,遇到這些狀況根本來不及確認或排除15點,我們只會趕快送醫。這對管理員來講更是個很沒必要的壓力,因為這並不是他受訓的主要內容,也欠缺能力和經驗去判斷,所以他經常會考慮的可能就是大家眼前最實際的戒護需求,當「戒護需求」這個想法跑出來的時候,或許就會覺得說,也許他休息一下就會好。可是,我們遇到的個案都會變成是說,可能是他就差那一點點時間就沒了。第二個,當然的的確確偶爾會有裝病或詐病的情況,所以戒護人員非常不願意讓收容人用詐病或者是騙的方式出去。可是,我覺得面對這些,每個人的生命很可能在一瞬之間判斷就會不見了,沒有什麼好賭的。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整個監所方在處理戒護外醫的時候,還是就照這個表的原則在走。
去年7月15號矯正署有修訂10個原有辦法、新訂19個辦法,。其中一個是「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不管你是有名的或者沒沒無名的受刑人,保外就醫就是照這個辦法走。可是實際上呢?比如說我們有接到一個東部監獄的當事人,他有呼吸中止症,常會有送急診的需求,他常有幾秒鐘呼吸不過來的時候,腦袋可能就會暫時缺氧,這個情況是無法復返的,只會越來越嚴重。當事人和家人一直希望能保外就醫出去,可是監所方一直認為他們有能力照顧就是讓他背氧氣筒之類的方式來解決。還有遇過四肢沒有辦法動的,我們知道監所戒護區內是無法使用任何電子用品的,且無障礙設施仍很欠缺,但是監所方還是會堅持要把他收進來,總認為監所人很多啊,沒有輪椅可以找其他收容人來抱上抱下。所以一般來說,要做保外醫治的機率很低,但原則上還是照這些辦法在走,就是必須要有這些原則在走這樣。
好,我很快地講兩個監所死亡事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案子,大部分,其實都輸了,就是幾乎沒有打贏過的。
第一個案子(詹保男外醫治案〔台北監獄〕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字第27號/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9號)當事人是在台北監獄,本案在地方法院時有打贏,可是在高等法院的時候就輸掉了。地方法院的承審法官是孫健智法官,從法官過往處理案子的經驗,其實大概也可以推測得出來,他願意看這個案子看到什麼地步,但是絕大多數在看矯正署的案子時,都沒有這樣子的「幸運」。通常判決書都會說,矯正署有司法行政權,他有他的裁量權,他可以做決定,要予以尊重。法院自己放棄了去探究事實的機會和可能,即使許多案例裡提供出來的監視錄影帶和紀錄,都已說明了很多事。
這個案子是當事人一進去就知道自己有癌症,一直要申請保外就醫,可是一路申請就是無法,一直到最後,就是真的已經要不行了,才拿到矯正署的許可,讓他保外醫治一個月。整個事件發展很快,不到半年的時間。而當事人在獲得保外就醫許可的一個多禮拜,他就過世了,因此當事人家屬替他提起了國家賠償的訴訟。我們來看看各方說法。
到了高等法院時,高院是這說的:
「臺北監獄於104 年5月26 日及矯正署於104104 年6月30 日依無任何檢查數據及病理報告之上開建議,駁回保外醫治,其等所屬公務員並無可歸責之事由。」
矯正署的說法則是:
「本案斟酌收容人目前健康照護需求、社會安全及再犯風險,現階段尚屬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方式可妥處之範疇。請貴監持續關注該受刑人之病況,依醫囑給予妥適之醫療照顧及處遇。」
高等法院說他沒有任何數據可以判斷,邏輯上不是應該就是去取得可以判斷的數據嗎?怎麼會說,因為我沒有可以判斷的數據,所以我駁回。當事人在監所內提出保外的要求時,不就也是想要知道自己到底什麼狀況,而這樣的數據是連當事人都無法取得的啊!矯正署的說法說要評估社會安全及再犯風險,認為送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就可以處理,沒有數據可以判斷保外就醫,卻可以判斷戒護外醫就可以處理了,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而面對一個保外就醫的當事人,「社會安全」及「再犯風險」又是怎麼評估,我們也很想問問評估者的考量和依據為何。
第二個案子(蘇志祥戒護外醫案〔桃園監獄〕 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0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上國 字第10號判決〔無該案號裁判書〕)是我最近看到的一個判例,本案在去(2020)年2月被判決敗訴,上訴高等法院但沒查到裁判書。當事人是因施用毒品而被判七個月和三個月,在2015年10月17日下午17:40入監,整個事件發展非常快。當事人因為出現戒斷症狀,一開始進去執行就跟中央台講說他坐骨神經痛,還有毒癮沒有退,並一直說自己很不舒服,接著開始發生嘔吐等情形。從判決書裡列出來的時間表,可以清楚看到,17號傍晚開始進去、18號發生狀況,晚上在舍房拍打門房反映。隔天19號,狀況就一直來了。家屬告了兩個主管,一個就是把當事人推到主管辦公室旁邊的房間狀況,另外一位就是沒有通報衛生科、就把他放在那邊看,最後又把推回舍房裡,一直到覺得狀況真的不對才送到衛生科去急救,然後再轉衛福部桃園醫院。可是當事人在這短短的時間內,下午4:36時,宣告到院前死亡。
104.10.17下午5:40:入桃監執行
10.17下午5:51:在中央台自述有坐骨神經痛及毒癮未退
10.18凌晨1:38:在忠18房
10.18凌晨2:32:因腰痛及毒品戒斷症狀改入忠14房
10.18晚間9:00:拍打房門表示不適
10.19上午:在舍房口吐黑色嘔吐物,身體虛弱無法進食,經舍友以水潑灑無反應
10.19下午1:05許:於舍房嘔吐出黑色物體
•10.19下午1:16:1:獄方將蘇推至主管所在辦公桌旁確認身體狀況,蘇低頭不起幾近昏迷,王姓主管只是將蘇留置觀察,也未通報衛生科
10.19下午1:20:29與獄方人員將其推回舍房
10.19下午3:12許:將昏迷之蘇志祥自忠14房移至桃園監獄衛生科急救
10.19下午3:31:轉送衛福部桃園醫院
10.19下午4:36:宣告到院前死亡。經解剖鑑定後,確認死亡歷程為膽結石引起急性膽囊炎破裂穿孔,造成化膿性腹膜炎及腎臟化膿性拴子,而敗血性休克死亡。
但這個案子在地方法院就輸了。法官給了兩個理由:
兩位被告並非醫療專業之人而論,苛求其等當下能判斷蘇志祥已有緊急戒護就醫之必要,實屬難能。
要判斷符合戒護外醫流程圖中共15點需緊急戒護外醫情形後,認為可以等到下午衛生科看診時處理,堪稱合理。
也就是說,這兩位被告(戒護科的主管)不具有醫學常識,所以他們不是醫療的專業人員,所以不要苛求他們,判斷是否需要緊急戒護就醫的必要是很難的。可是,這不就是你規定的原則嗎?監所不就是規定說要戒護人員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嗎?當事情發生了後卻說他們本來就沒有這些能力判斷呀。這當然就是我們覺得很有問題的部分。
再者,戒護人員認為下午有門診看一看就好了,然而一般外面自由人面對自己沒有把握判斷的醫療緊急狀況,第一件事情就是把人先送到醫院,我自己不會判斷,但我可以讓急診的醫師或者是說讓醫護人員來告訴我說那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我們知道timing(時機)很重要,我們在矯正機關裡面遇到非常困難的問題就在這裡。當場法庭其實勘驗了六個監視器影像喔,判決書裡也都載有清楚的文字紀錄。幾點幾分發生什麼。當我在看這個判決書時,有點像是看到這位當事人失去生命的過程,一點一滴地流失和錯過,所以在看這個判決書時,心是蠻痛的。監察院當時調查買泓凱案時曾釋出監視錄影帶,也是令人非常心痛。而這正是為什麼我們要一直談監所醫療的原因。
此外,在去(2020)年7月15日監察院也提出一份調查報告,就台北監獄許姓受刑人入監4個月內屢屢因休克敗血病等症狀而7次戒護外醫急診及精神狀況異常等實情,否准其家屬保外醫治之請求,且遲未向矯正署提出保外醫治申請程序,直至病況惡化且心跳停止,始火速促家屬辦理具保手續,調查認矯正署及所屬台北監獄均有違失,提案糾正。
保外就醫的審查機制因為卡到矯正署的關係,每一個考量的環節都會跟犯罪有關,他的犯行或再犯這些。可是在重新面對生命的時候,你會因為說,他可能有犯罪的嫌疑,所以我不要救他嗎?或者是說,有任何一個醫生會這麼做嗎?可是我們在面對一個收容人的時候,卻可以好像很理直氣壯地覺得這個判斷是沒有問題的。那這也是為何我們必須一說再說。
很多個案當事人都是社會弱勢者,經常會無法承受長期的訴訟過程,既耗時又折磨,所以有時候,官方會用和解的方式去處理,因為只要建立起一個真正訴訟成功的個案以後,大家就會拿來用了,未來所要負擔的成本就會更高。從家屬的角度上來說,完全可以理解,大家不是吃飽沒事等著要跟政府打官司嘛,還有自己的生活要過、要照顧很多事情,所以這會是一個問題。但是與其講到成本,為何不會去思考這是一個改變現行作法的方式,而或許這個思維上的小小轉變,不僅降低了成本,也減少了生命的損失。。接下來的時間,我們就交給士軒。
與會者:
剛剛提到的那兩個死亡案例,我認為這是有點草菅人命啦。我感覺應該要送。我自己是醫護人員,看那種情況,第一個是食道癌末期,末期當然是可能病很嚴重,可能出去能夠治好不治好不知道,但第二個案例真的是冤枉死掉,因為他的膽囊發炎變敗血症,如果緊急開刀應該可以救得回來,因為不嚴重,平常就會趕快送急診了。如果看護人員沒有醫學知識所以不知道要送,那就去請教有醫學知識的人,打個電話就知道這種症狀是不是要送了。
洪士軒:
好,那,謝謝惠敏老師剛剛的介紹,那也感謝大家今天晚上願意花這一段時間,然後大家來聽我進行分享。之所以說是分享,是因為其實還有很多我仍在研究的部分,希望今天的分享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同時也希望我能在40分鐘之內講完。
我今天分享的主題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是,監獄行刑法修正前後的監所醫療。剛剛惠敏老師有提到的部分是個案和行政機關相關法規,我就不要重複這個部分,而是從比較廣泛的概念,也就是修法前跟修法後到底差別在哪裡,還有現實上監所醫療到底面臨什麼問題來進行分享與討論。分享前有收到惠敏老師有給我今天的出席名單,大概有一半是法律人,有另外一半是非法律背景的朋友,所以今日的分享內容最主要就是想要提出問題,然後有我自己的觀察,然後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可以反饋,可能有一些內容對法律背景的人會太過淺顯,請多包涵。第二個主題的話就是精神障礙者的犯罪者的地位。那剛剛惠敏老師也講了,就是我博士論文的主題,該部分則聚焦在日本制度和台灣制度的比較。
第一個主題首先就由以下一個報導開始:這是YAHOO新聞的報導,內容是在講當時監所內的醫事人員只有211人,但要負起6萬5千名收容人的醫療。平均起來,一位醫護人員至少要服務300多人。此外,根據報導,也發生關於病患的隱私資料隨意丟棄的問題。大概看完這則報導就可以理解當時監所醫療所面臨的問題。於法律層面,監獄行刑法的關於衛生及醫療章節的修正,距離當時(2012年),其實已有9年沒有修正(該部份最近一次修正則是2003年)。仔細觀察當時條文就是規定,監所的衛生環境標準與監所裡面發生一些狀況需要醫療時的處理流程。可以想見的是,在監獄中,因為監所收容人眾多,所以如何「妥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因此,在衛生及醫治部分,比較強調的是衛生這點,可能不難想像。試想如果COVID-19在監所內發生時,監所該如何因應?日本就有發生監所群聚感染的情況。在監所外面,我們可以維持所謂的社交距離,那監所裡面要怎麼維持社交距離呢?以此為基礎,在監所內如何確保收容人不受疫情影響?其實就是不要讓疫情擴及到監所因此就要做到最高規格的防疫措施——確保個人清潔與環境衛生。此外就醫方式,當時的監獄行刑法也有規定。但是如同方才報導所記載的:醫療人員不足等狀況。
所幸2013年監所受刑人適用二代健保。納保和未納保的差別在哪?原本未納保時受刑人於監所所接受的醫療原則上是國家(矯正署)要出錢,而納保後就是由全民所繳的健保費、稅金中支出。立法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為什麼受刑人能加入健保是監所醫療一個指標性的事件呢?因為假如說健保沒有進到監所內的話,原本監所內醫療其實是不足的——因為外界資源無法進入。加入健保後,雖然受刑人的醫療權利和監所外的人還是有差別,但至少健保內的一些資源可以進的去監所。
之後的2020年1月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後,同年7月15日施行。第八章監所醫療的部分條文有擴充。原本環境衛生的部分保留,內容也更為妥適。而醫療部分,則是有比較大的改變——特別是在醫院主管機關要定期督導、協助監所醫療事項;設置醫療監獄等。此外,條文中也明定受刑人最近的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監所秩序的前提,且醫師評估有必要的情形,可以請求自費延醫。該法是2020年7月15日才開始施行,行政機關也為了施行的順暢而訂定許多相關規則。之後要請各位觀察的重點,就是行政機關是否有依據法律的規定範圍內而制定相關規則。
目前台中有一個專屬監獄的醫療院所,就是「培德醫院」。它是完全為了受刑人的醫療而設置的,大家可以想像就是一個大型地區醫院,有專門的醫生,有很多不同的科別。
剛剛我們提到的是2012年報導,裡面有指出監所醫療當時的問題點,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2021年的報導,比較一下這幾年監所醫療是否有所進步。看了一下報導內容:醫療人員數不足的問題仍然存在無法解決。
日本其實也面臨同樣問題:醫生的待遇不好。這裡的待遇不只是指薪水,而是包含升遷與進修的機會。如果醫生受雇於監所,而監所無法提供其完整的進修環境,如果各位是醫生,請問會選擇監所作為服務場所嗎?所以法律縱使修正,但監所醫療的現狀仍是嚴峻的。另一個報導中所指出的問題則是「詐病問題」。我想這個部分可能要先釐清詐病的比例到底是多少;此外,如果真的是詐病,我想可能要從監所整體構造(作業或管理)討論才有意義,在這邊我就不講太多。
接下來我想分享的是「監所醫療」和「醫療人權」到底有何差別?監所醫療除了要幫受刑人治療疾病外,還有就是要處理「監禁反應」。大家也知道監所環境和監所外有很大的不同,受刑人於監所內的心理健康的維護則是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則是,監所是自由刑執行的場所,自由刑本質上就是限制受刑人的自由:這包含受刑人無法自由去選擇醫生、還有裡面的軟硬體的不足、受刑人跟監所人員的緊張關係等。在監所裡醫生也是監所的職員之一,也就是監所行政體系下的一環,這也是和一般醫療有很大不同的地方。
監所醫療的困境,還是在於戒護人力仍然不足。我查到最新的數據是,到今年8月底之前的統計,現在收容在監所內的收容人數約為4萬5千人,比10年前好不少。剛才提到的是醫療人力不足,這裡則是要提到若使受刑人接受監所外醫療的話,為了戒護就醫,監所要提供的人力也非常可觀,這也造就現實上難以突破的困境。
當然,法律有越修越完善,但現實上的狀況仍亟需改善,我相信大家都希望看到監所醫療有明顯的進步。在這個前提之下,我認為需要大家一步一步努力,需要互相理解為什麼法律有規定,但現實做不到(例如方才提到的醫療人員不足問題),理解該角色的「苦衷」,才有對話與改善的可能性,不然就算是法條文字改到非常保護人權,整體的改革仍舊是失敗的。第一個部分大概分享到這邊。
第二個部分我要分享的是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地位。首先先就名詞定義加以說明:到底是「精神障礙犯罪者」還是「觸法精神障礙者」。所謂的「犯罪」,有學過刑法的人都應該知道,其包含構成要件、違法性跟責任。所謂的觸犯刑法到底是說三個都要滿足的狀況下才叫做犯罪呢?還是只要滿足構成要件、違法性兩個要件,就算沒有責任(責任能力),仍可以稱作是犯罪?
在日本的場合是使用「觸法」這個名詞。他們是參考日本少年處理法的文字,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相關行為時,刑法有年齡的限制,加上我們要給少年補救的機會,所以我們比較不會說其違法的行為叫做犯罪,而會說:他只是觸犯法律。在這樣的狀況下,在用詞的部分上,精神障礙者大家知道是刑法19條責任能力的問題。如果各位認為精神障礙者所為的違法行為是「犯罪」的話,其實你就會有點像是以一般有責任能力的受刑人的方式去對待。但是假如是你是認為他是「觸法」精神障礙者的話,相對於剛才所說的少年,就比較偏向是以需要給他「治療」,也就是要偏向以對待病人的方式來看待這個問題。
那台灣對於精神障礙(犯罪)者相關的法規範,在實質面向上應該會包含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具體的內國法則有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精神衛生法等。我今天要講的主要聚焦於刑法中保安處分一環的「監護處分」。因為有的聽眾不是法律專業,我先簡述一下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一般案件發生後,警方進行偵查,最後檢方決定是否起訴。提起公訴後,就進到法院審理判決。判決除了是一般的有罪、無罪以外,台灣有所謂的保安處分,對於觸法精神障礙者的保安處分,是使其進入「一定處所」(醫院),進行強制治療。
先從台灣保安處分的沿革開始講起,一開始刑法中有保安處分是1935年,至2000年前後只有一次修正,就是2005年刑法大修的時候。針對保安處分的性質,司法院大法官第471號解釋有所著墨,雖然該號解釋不是針對所謂的觸法精神障礙者的監護處分所做的,而是所謂強制工作。但是大法官裡面有講到保安處分的目的是:「著眼於人的危險性」。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說:除非行為人所為的行為很嚴重,他所表現的行為是很危險,加上他未來假如說沒有好改善的機會的話,才能對其施以保安處分。
刑法第87條在講的監護處分,由字義上可以知道其包含監督和保護。除了是監督,使其不要再犯外,還要保護該受處分者。由剛剛大法官解釋中可以知道:要其行為具有嚴重性才可以使其受保安處分,現實上當然不乏公共危險(放火)、殺人、搶奪等罪,但近年來則是以竊盜案件為大宗。由2010-2017年的統計資料觀之,一年平均大約有150人左右受監護處分。但經由新聞的渲染之下,殺人或放火等案件則是被放大。我自己個人的意見是:可能需要將監護處分的罪種加以限制會比較好。
我們接著看日本的狀況。
我直接講到結論,日本沒有保安處分,沒有像我們剛剛提到的監護處分。日本在1960年代的時候,針對刑法中是否要有保安處分一事進行討論。最後的結論是因為縱使給予受處分之人醫療,仍然限制其人身自由,況當時的醫療水準也沒有把握能夠給予足夠妥適的醫療,在這樣的狀況下,治療只會淪為口號,現實上就是監禁。但在後來在2000年前後發生疑似精神病患於校園中殺人的重大事件,因此當時就有新的立法契機,最後也成立一個新的法律叫做「醫療觀察法」,該法律第一條立法目的就明文規定:是為了讓這種心神喪失狀態之人,就如同我們第十九條第一項的人,為重大危害他人行為(竊盜等輕微行為不算)決定其處遇之程序,同時要確保其醫療可以持續,並使其病情能夠改善。所以該法律的著眼點不是其所犯下的行為,而是其將來的狀況。
關於整個程序的進行,簡言之:對他人危害情狀重大的行為發生時候,如果檢察官認因為心神喪失等原因為不起訴,此時該人會脫離刑事程序。檢察官之後會依自身判斷決定是否要向法院申請,使受到不起訴處分之人進到剛剛說到的醫療觀察法的體制。之後仍然是由法院來處理,但是這邊的法院是由一位法官和一位精神科醫師,兩人一起去判斷是否使該不起訴之人受強制住院抑或是其他處置。
■日本現行體制:醫療觀察法之體系(資料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網頁)
日本的行政體制跟台灣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日本的行政體系比較強調的是連攜:也就橫向或是縱向的資料的交換等業務上的合作。但是台灣的狀況,似乎比較沒有像日本一樣的這種合作關係。
關於治療的期間,台灣監護處分最長是5年。而日本則是每6個月要審查一次有沒有延長的必要,所以看起來好像比較人性。目前看起來這個制度已經實行10多年了,平均住院者大概是3年多即可以出院,但實際上有到最多10年多還在醫院接受醫療的例子。
接下來我想講的是體制上的轉銜。台灣的監護處分剛才說到最長是5年。5年執行完畢後就「自由」了。乍看之下好像沒什麼問題。但大家可以想一下,受處分人是病人,他的病會在剛好5年的時候整個好轉嗎?其實精神醫療的重點就在於要透過持續吃藥與就醫來維持病人的狀況,才有可能不會再度從事危害他人的行為。但台灣就是在這點仍有不足。
而日本的話,為了讓受治療之人順利回歸社會,要出院的之前,機關會先把相關的資料像:像是將來可能的住所在哪?是否附近有精神科醫院等資料調查完畢,以確保將來有地方可以確保治療的不間斷。
由方才報告的內容大概可以得知日本的體制跟台灣的體制其實差別有點大,也不太可能(也沒必要)完全仿照日本來做。但是方才我指出的監護處分的期限與轉銜的制度則是需要有所改進的。
今天就簡要分享至此,謝謝大家。
陳惠敏:
謝謝士軒的分享,已經很精鍊簡要了。其實我也很好奇,精神上日本將精神障礙者遇到法律問題時,聽起來似乎會傾向把他當作是個病人來看待。但這是法條上的概念,但整體的社會文化氣氛是不是也長成那樣呢?以我們自己的經驗上來看的話,也會知道有的時候或許是太美好的想法,有可能是長這樣實際上卻不是這樣運用。這正是我覺得在面對這些議題時最大困難——法律條文就真的是放在那裡,可是實務上長得不一樣。比方說我們的大法官解釋說不能檢查收容人的信,但是收容人的信沒有被檢查這件事真的是沒有人敢拍胸脯保證的。監所出來的信會蓋「只檢查有無違禁品不閱覽」,事實不然。這彷彿是要我們信任人性美好又崇高,才有機會讓這些法條實質生效。可是這卻又與我們現實上距離遙遠。另外談到日本在對有精神疾病疑慮的刑事當事人在偵辦階段就會做鑑定,這和台灣的狀況很不一樣。在台灣也會有律師在這階段就提出申請,但都會被拒絕。可是這又是當事人急性發作的狀況下,距離事件最近、想理解到底發生什麼最好的鑑定時機。
接下來邀請大家來分享今天來聽這場講座,主要是對哪個部分特別感興趣?我自己是因為我們會大量去看裁判書,然後就生出了許多困惑。比如說我們就很想知道像是舊法新法之後申訴的案件有沒有變多,或是說提出訴訟的機會有沒有變多。後來發現申訴案其實不多,如果你問各監所,他們就會說因為我們有日常生活會議呀,收容人大部分的問題都是吃得好不好或是可以很簡單解決的,但是會來跟我們陳情似乎又不是這樣。在監所內遇到的第一個門檻,可能就是我有狀況但提不出來的。尤其是你要去申訴的對象就是每天跟你相處的這些管理人員。可能會說,那你可以去丟意見箱,但就是很難去想出一個很好的方式。
此外,我們長期倡議認為用藥者並不適合待在監所裡,監所並不是對用藥者最好的處遇地點,對用藥者沒有幫助。像剛才戒護外醫的例子就是他有啼藥的症狀,沒有處理好因此他就喪命了。其他還有酒駕,現在有很多公共危險罪是在當下被抓進去,當時是更危險的,戒護人員曾經表示過,酒癮戒斷症狀比毒癮戒斷症狀的人還可怕,更無法處理,其猝死率更高。大家都覺得這樣的「犯罪者」不應該在裡面,這問題我們問了矯正署很多年了,他們給的答案都是衛福部不收;然而從衛福部得到的答案,就說這是矯正署管的。這種說詞我們已經聽了太。2013年1月1號就是監所被納入二代健保的開始,但各監所都在抱怨找不到合作的健保醫院。,得到處求人。在健保實施前,各監所只能仰賴地方退休的診所老醫師去幫忙,但是和區域醫院的規模及資源還是有差別的。大家常提到詐病,但外面自由人社會的慮病難道有比較少嗎?看病是否比較方便了呢?我們收過很多收容人的陳述,他們會說,看病其實是要排隊的,不是說看就看,也就是要有「知道自己接下來會生病」的預知能力才行。
因為我可能這禮拜說要去看醫生,但提出申請後可能要兩三個禮拜之後才能輪到我,所以我一定要預知我兩三個禮拜過後會不會感冒,我才能先在這個禮拜掛好號。第二個對健康權相當危害的是,如果是感染者的話,還必須跟其他收容人隔開看診,通常都被排到最後順位,結果不一定看得到診。感染者在監處遇其實是很辛苦的。
高涌誠:
我想專業對專業,我有四個問題想要提出來。在前面提到日本在21天內要做鑑定,鑑定完以後做起訴不起訴。但我們在台灣可能一個簡易庭就一年,後面才會決定他是否需要醫療。所以日本這的作法會比較正確,因為當事人是處在急性發作期,這一部份我們要怎麼改?剛剛司法院的緊急監護處分其實並不完全是為了處理這個問題,他們擔心的還有其他的事情,像是桃園砍頭案,砍了媽媽的頭,最後高院判無罪出來。當然CRPD也是一個壓力,所以他們必須要去處理。
在早期就要區分病人跟犯人這件事在我們目前為止的刑事訴訟裡面是困難的,困難、傷腦筋的是,CRPD在專家審查之後都在念司法院說沒有做合理調整,今天他是一個病人,他到了刑事訴訟程序裡面他觸法了,他是沒有辦法被區別的。所以日本是因為他本身刑事訴訟制度就合理,就是21天就要解決這件事情,但我們不是呀,我們羈押加上審判就是兩個月加上兩個月,四個月。當事人處在急性發作期,後來我們進去看是沒有醫療的,所方的講法是,現在是羈押,那當事人有沒有病識感、要不要去看醫生,我沒辦法強迫他去。
所以這部分請教洪律師的是說,在我們刑事訴訟架構裡面如何去區分病人和犯人?尤其是在羈押是兩個月,尤其是重大犯罪,砍了媽媽的頭、殺了鐵路警察,鐵定都是羈押的。羈押在我們的問題就是,它又跟精神衛生法的強制安置很像,都已經押起來了,押起來就很像外面的人眼不見為淨,不會覺得這個人是病人還是犯人很重要,所以我們的羈押制度替代掉了醫療,這個在我們的制度怎麼解決?
第二個問題是,這邊講的地裁(地院裁判),就是一個法官加上精神科醫生,是不是就像是司法精神專庭?那您的意見覺得我們採這樣的制度好不好?尤其是一開始就要去分病人跟犯人。如果以這個來講的話,我們可能第一個刑事訴訟沒有像日本那麼合理,當然他的21天也夠久了,但今天的狀況是假設說 ,一個重大事件一發生,日本有沒有一個量表是給司法警察、給刑事警察,讓他們在辦案的時候就確定這個人很可能是嚴重病人,有沒有這樣的機制?有沒有一個簡易的量表可以初步判斷然後馬上就用緊急的處理方式?或許我們以後是緊急監護,可能啦,像是緊急送鑑定,日本有沒有這樣的方式?
接下來就是,您剛剛提到有一個刑事局案是什麼東西?最後一個,醫療觀察法請問有沒有中文版?
洪士軒:
目前醫療觀察法沒有中文版。接著,我從高律師的第一個問題回答起。關於日本檢方的羈押的確是21天,但是21天後真的就會被放出來嗎?其實日本警方厲害的地方是還有再羈押和另案羈押,就是還可以再用其他的理由繼續再押。此外,可能也要回應剛剛惠敏老師也有講到,到底是檢方不作鑑定,還是檢方沒有錢作鑑定?因為檢方可能的想法是說:我們就是沒有錢。此外,如果一開始在檢方先做一個鑑定,之後在法院再作一次鑑定,如果前後的鑑定不一怎麼辦?要採哪一個?會有這些問題。台灣的問題是:錢不夠多。日本的確就是檢察官幾乎都會作鑑定,但是檢方的鑑定和之後院方的鑑定會有所區別:因為院方的鑑定其實是在確定是否需要接受醫療而作的鑑定,故之前的病史等都要調查。但檢方的鑑定則是做初步篩檢,排除不用需要接受治療的人。相較於院方的鑑定(日文叫做「本鑑定」),檢方的鑑定日文稱做「簡易鑑定」,所以其實上也不會花太多時間。
高涌誠:
所以他們有個簡易鑑定?
洪士軒:
對。上述的兩個的鑑定日本都有出相關指引手冊:包含要鑑定哪些項目、相關流程等,但也只是醫生參考用,沒有說一定要按照該指引手冊才會合法。第二個問題高委員是在詢問我,到底是支持這樣子的一個制度,還是說台灣現行制度較佳。其實我最後比較起來的結果是各有利弊。日本創造所謂的「司法精神專庭」的目的,其實,除了是要某種程度上是要把精神醫師的地位拉到跟法官一樣高,藉由法官與醫生兩個人共同討論,互相化解矛盾,就其專業討論出對精神病患較為妥當的處遇方式。在這邊的重點,就是該名精神病患是否有受醫療的必要性。其次,在台灣的監護處分,可能多少還是要考量所為的「一般的社會觀感(通常會被認為是保安部分)」。如果以台灣的審判方式,法官多會尊重醫師的專業意見,但也偶有不信任專業而基於其他證據更能採信的狀況下,排除鑑定意見。但在日本,醫生跟法官兩個人在平起平坐的狀況下,雙方可能互有交鋒,在決定精神病患處遇時,雙方一定要達成「共識」。基於此,我會比較傾向日本的處理方式。
那另外一個問題則是:是所謂的那個重大案件中日本的行政跟司法要如何去分流的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實務上,大家應該有聽過政大搖搖哥的事件吧?就是有行為怪異的人走在路上被路人通報,通常第一線處理的人就是警察(或者是消防隊員),所以大概都是行政(其實警察在刑事訴訟法下也是司法警察,分類為司法也不能說錯)進行第一次接觸。之後再由警察判斷是行政還是刑事案件來決定日後處理方式。日本也是一樣的。實務上的數據:我印象中之後走行政與走刑事的案件數大約是3:1。
最後一個問題是:刑事局案是什麼東西?這是我剛剛報告漏掉的部分。如同剛才所述,日本於 1960年代進行保安處分論爭,最後決定刑法中不設立保安處分。但在1980年代,隨著司法精神醫學的進步,日本刑事局又提出了個關於觸法精神障礙者處遇方式的大綱,這個大綱當時也沒有引起太多討論,但不可否認的是該大綱中有說對於為「重大他害行為」精神病患,國家應該有一套制度/政策因應,這點和日後成立的醫療觀察法表面上是有相同的地方。
與會者:
我今年剛考上犯防所,當初我推甄的時候就是用律師的碩論做起點,然後我也想要研究這方面,可是還沒有具體計劃這樣子。其實我當初在看論文的時候,我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點就是,對於培德醫院本身它的存在這件事情,是不是其實本身也有要改善的地方?然後,如果它本來就已經是我們目前的監所醫療裡面,算是一個不能說很好,可是就是好一點的處遇方式的話,那要效仿它的困難點在哪裡?首先這是我很困惑的地方。另外一個讓我也很困惑的點是,既然目前在管理監獄醫療的單位主管機關其實依舊是我們的矯正署,我們現在已經知道這條路是不行的了,可是如果我們把它換成是用醫療單位,就是例如說是衛福部的話好像也不行,可是我們又不可能會去效仿美國的民間來去管這件事情,而且依照目前美國民間管理監獄其實也不行,然後就是我們人文風情等等方面來講的話,我們又不可能效仿北歐。在這樣一個打死結的狀況之下,我們有沒有什麼突破口可以去嘗試一下?
林政佑:
謝謝洪律師的報告,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請教洪律師。第一個問題是關於你有到台灣跟日本管理精神障礙的犯罪者的收容醫院有去看過,我在想說,這兩個是,一個是保安處分,一個不是保安處分,那更強調所謂醫療的色彩,這樣的話,在處遇部分,到底就你的觀察怎麼樣?或者是說閱讀相關的文獻有發現說,兩個國家在處遇精神障礙的犯罪者上,確實有哪些比較不一樣的地方?還是說其實,你覺得看起來都大同小異沒什麼不一樣這樣子,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說,關於精神障礙犯罪者的話,如果我們要對他進行治療的話,那又涉及到,如果是一個醫療行為,那會涉及到說到底需不需要當事人的同意?這部分的話就你的見解為何?就是想要請教一下洪律師的意見,謝謝。
洪士軒:
感謝這位同學的提問。第一個就是說標竿的問題。就是培德監獄既然是標竿,我們為什麼不能複製呢?大家可以想像的是,請問一下,監獄是好的設施還是嫌惡設施?如果監獄建設在某地,該地的房價會漲還是跌?附屬的醫院也不會設在太遠的地方,請問設醫院的好處在哪?會不會有人抗議?日本是想說要怎樣扭轉監獄的形象,或者是說要怎麼去讓一般人可以接受。日本的人口在減少,同時鄉村的人口,特別是年輕人也在流失中,所以有一些村落的基本設施都不是很好,老人多,醫院資源也非常缺乏。所以,假如在鄉村地區建監獄,旁邊就設一個醫院,一般的人也可以使用,也就是將該建設與民生綁在一起,某程度上是一個互利共生的狀態。這種模式到底能不能複製到台灣,我是覺得需要先調查台灣的人口外流狀況與醫療資源的分布才可以下定論。關於第二個問題,矯正署就矯正事項有其專業,衛福部則是醫療專業,矯正醫療與觸法精神病患都涉及上開兩個議題,所以到底誰主誰從真的很難決定。監所醫療部分衛福部應該是心口司負責,衛福部與矯正署都各有難處: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一名收容人要出監接受治療,到底是誰需要派出人力進行戒護,人力到底需要多少?如果提供的話,監所內基本機能還能夠維持嗎?沒有資源的挹注,這邊有點被卡死了。雙方的連攜,最後有可能會變成互踢皮球。但說實話,矯正署與衛福部都有在努力,但只是這努力是10年就只有一兩步這樣。一步就到位,我自己是覺得非常難。
接下來是林教授的問題:台日間處遇現場的差別。我觀察到的是其家人沒有辦法管,而導致有可能會出事情,所以會有地方可以幫忙處理的一般民間療養機構,白天送到該機構而晚上再回家。台灣的部分,有一些是這樣。
高涌誠:
台灣是由法務部簽約,一個收容人的監護主要是兩萬,兩萬四。
洪士軒:
監護處分是這個樣子,上面講的是一般精神醫療的一環。日本的情形是:像我剛講的醫療觀察法下的治療處分,其保安要求較強,通常都是精神科的另一個病房或另一棟。但是裡面的狀況其實會還滿自由的,白天可以讓病患自由活動,在有人陪伴的狀況下到附近走走也是可以。
林教授提到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當事人同意的這個部分,真的是大哉問。這個地方就涉及到很困難的「君父思想」。也就是說國家能否是為了當事人好(或者是考量多數人的利益),而代替當事人做決定。現在的治療要求的是「病人的自主決定權」,但是在精神病患下最難解的問題就在於他能夠做自我決定嗎?特別是在病狀是急性期的狀況下,這個時候誰要幫他做決定?國家要幫助的時候,那到底要幫到什麼程度?還有,什麼時候國家才要放手?這些都是需要去思考的問題。
陳惠敏:
我做一些補充,其實一般在處理跟監所有關,可能需要精神醫療協助的部分,絕大多數是成癮的問題,但是成癮本來在精神科就是很難以處理的問題,你不會有辦法去說他會好,即便當事人被認為是生病、沒有卡到任何刑事案件的時候,一樣會有這個困難。所以在處理成癮時,我們知道像是台灣成癮學會也會跟一些地檢署合作,希望能用緩起訴來爭取一些一些醫療介入的空間,確實初步看起來有時會不錯,但是沒有任何一種成癮是有醫師敢保證說不會再犯,可是法律希望能夠聽到這個答案,就是要有人可以保證再犯率能夠低到多少?但這就會讓問題變得更困難。
培德醫院其實我們去參訪過很多次,裡面有時候都空空的,根本沒有多少病人。他最熱門的是什麼?就是洗腎室,因為洗腎是每日必備的,所以只要中部地區要洗腎,全部都會被送到台中監獄去。不過這也不是監獄自己開的,這是中國醫藥大學去那邊附設的醫院,若是真的被派到培德工作的醫護人員,意願也不高。
最後我想分享的是有關精神病人處遇的當事人角色。之前我在松德院區(台北市立療養院)做急性病房研究時也發現,其實在做包括可不可以出院的決定時,醫師考慮的不全是當事人的病況,醫師還要考慮說出去有沒有人接住他,如果沒有人接住他、家庭的支持不夠或是沒有的話,醫師就寧可不讓他出去。所以卡住的地方就在此。就像剛剛士軒講的,甚至就像我們這些所謂沒有病史的人,到底我們自己做的多少決定叫做我們自主決定,我都很懷疑。就算雖然我們可能畫押或同意了什麼,但我們經過哪些背景,使得我們一步步走到哪裡,到底有多自主?這可能也會是一個困難。
與會者:
請教洪律師跟理事長,就是說如果現在蓋一個司法精神醫院,來專門收容這些精神病犯,你們認為合不合適?有一些學者是覺得說他們提出了一種理論,叫做垃圾桶理論,說如果蓋了這座醫院,供給會創造需求,請問你們的看法。最後一個問題是想問在場的大家,如果這種醫院蓋在你們家,不要說你們家,蓋在你們家附近,來我們來做一個調查,會不會不願意?我的問題大概就這些。
與會者:
我也想問一個問題。我的問題比較簡單,就是回到剛剛那個復歸社會的問題,那在日本的話,就是如果被當成病患處置,當然先進去比較大型的醫院,然後回到社會的話,有一個條件就是要讓他定期回到診所、定期讓他服藥。日本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特殊的規範讓這一些患者他們可以再定期去就醫、定期服藥?
洪士軒:
我先回應第一個問題。司法精神醫院這件事情其實日本也討論很久,因為若想使受治療之人復歸社會,前提是要融入社會,但司法精神醫院這點其實是,創造了一個獨立的空間加以治療,就和上開概念相衝突。日本其實也是有很多反對醫療觀察法的聲音,因為在醫療觀察法下的治療其實保安的措施也是比較嚴格,所以被一些學者稱為這和保安處分沒兩樣。另一點是剛剛有提到每6個月進行一次審查,但現實上也是有治療10年後仍無法出院的狀況。日本值得參考的則是連攜這點,但台灣各部會間的連攜可能需要加強。特別是今天講到的兩個部分都是需要矯正署與衛福部配合。我可以理解雙方都有對於自身專業的堅持與理想,但這個議題本來就不是「受治療者的人權」和「社會安全」的完全對立,所以現在的當務之急應該是大家能夠坐下來談,看是否能先有個雛型或踏出第一步,之後再來調整方向。
陳惠敏:
我用兩個實際的例子來講。其實我們有去參訪過台北監獄桃園分監,就是女性精神分監,設在桃園療養院裡的一棟樓,收容人數很少不到100人。這些收容人確實受到不錯的專業照顧,包括護理師等等都很照顧這些收容人。可是,當時有位收容人跟我說一句話,我就覺得事情不太對勁。她對我說,她覺得那裡比家裡還好,就是很安全、大家都一樣,不用去面對社會上的眼光。我個人是沒有辦法接受把人隔離是一件好的事情,因為最好的做法還是要能讓人去看到跟自己不一樣的人,跟自己不一樣的人在一起才有機會,才叫復歸社會。此外,什麼叫好、什麼叫不好,有時候只是有沒有去看病、有沒有就診紀錄的差別而已。
第二個談到連攜的部分。我可以舉我們當事人的例子。前陣子釋字796微罪撤假出監的當事人,他本身是因施用毒品被撤銷假釋入監的,而台灣最重視的就是反毒,投注了很多資源,甚至許多專業者(心理師、社工師、個案管理師等)都是以這樣的名義在做專案計畫。當事人出監後我們和他一起先取得各種社會身分,包括求職、學技訓、辦健保、緊急救助等,他跟我說,我快要煩死了,我一出來以後,有好幾個單位都打給我,每個都問我一樣的問題。為什麼會這樣呢?正因為都是拿反毒的計畫經費,所以幾個單位同時在對著一個當事人,按理說應該是這些單位的人要聚在一起討論他的個案,但彼此之間的交流卻是幾乎為零,結果變成當事人在要滿足計畫的報告要求。
今天真的非常謝謝大家來,我自己覺得收穫很多,不過相信在離開的時候帶走的問題,或許比來之前更多。這其實是一件好事,就表示有很多我們獨自還沒有想到的東西在發生中。邀請大家繼續關注監所醫療此一議題,也歡迎大家注意監所關注小組的各項行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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