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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穿著囚服的國民,迷失在司法的長廊裡」 2023-01-30


張錫銘先生不予許可假釋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32號判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5號結果之聲明


「穿著囚服的國民,迷失在司法的長廊裡」


  針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張錫銘先生第九次(108年3月25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591470號)不予許可假釋提出的上訴判決(111年度監簡上字第32號)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以及憲法法庭對聲請憲法審查案不受理之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5號),對此,監所關注小組表示非常遺憾,並將與張錫銘先生繼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在高高行三點的判斷中,簡而言之,即是認為受刑人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因此張錫銘先生堅持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乃屬「其訴為無理由」。且既然「上訴人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經判決駁回,其實體上主張即毋庸再予審酌」。


  在張錫銘先生針對三次不予許可假釋(第9次、第14次、第16次)提出訴訟所得到的5份判決裡,我們總是看見行政法院以「尊重立法裁量權限」為由,指2020年上路的《監獄行刑法》第134條指「現行受刑人對不予許可以假釋之處分不服,原則上係以撤銷訴訟救濟,例外情形則可提起確認處分違法、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是將許可假釋與否之決定劃歸行政機關之職權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對這個決定有疑慮,但只能向做成這個決定的機關——矯正署——提出「復審」來救濟。至於所謂的司法救濟,絕大多數最終還是會回到尊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說法,不進行對於假釋准駁最關鍵的實質認定上,因為那正是假釋制度中最不能公開的秘密,而這正是表達了對於「受刑人」——大法官意見書中所稱「穿著囚服的國民」——的各種心證想像,卻未曾寫明在任何一份判決裡。


▌一、假釋比例沒有那麼高,爭執「不予許可假釋」要爭執的是「事實」,不是「形式」。


  根據矯正署最新統計資料(111年12月27日更新),111年1-11月實際出獄受刑人2萬5,886人,較上年同期減少2,656人或9.3%;其中執行完畢期滿出獄者 1萬8,558 人(71.7%);假釋出獄7,328人(28.3%)。即使面對現在重刑化及假釋形式要件趨嚴的刑事政策下,受刑人能夠得到假釋的機會並不到三成。假釋若作為審核受刑人是否可以回到社會的一道關卡,那麼受刑人探問假釋的條件是什麼,也就是在探問,如何可以回到社會成為社會的一份子的條件是什麼?當這些標準依然晦暗不明時,也就是說,回到社會就是欠缺具體的作法,換言之,即是《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所稱「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就是沒有審核的標準。


▌二、可以提司法救濟但不能提有實質效果的救濟,那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釋字691號解釋後,雖然正式承認了受刑人得以針對假釋准駁決定進行訴訟,但是實際上正如小組先前曾經針對本號解釋後的判決進行實證調查,十年之間僅有一件因為登載錯誤而成功的案例(還是2020年7月前的舊法時期),而除了敗訴以外,更多的是連法院大門都進不去的形式判決。


  針對本次判決法官直指受刑人「並未被賦予請求主管機關就假釋與否做成行政處分、特定內容行政處分或特定事實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此只能提起撤銷訴訟。然而,所謂撤銷訴訟,即是撤銷「原本不予許可假釋的這個決定」,回到「重新可以再申請一次假釋的狀態」,而這與已經可以提出假釋的受刑人四個月應報假釋的現行情況並無兩樣。如此無實質效果的司法救濟,到底是什麼意思呢?無論是有沒有穿著囚服的國民,在面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利時,都一樣殊難想像。


▌三、是應該要面對監獄行刑法修法的時刻了,不能讓所有監所內事務都回到行政決定還難以置喙。


   《監獄行刑法》在2020年7月上路以來,就受刑人在監日常生活有了不少大幅改善的條文,然而在受刑人的司法救濟,法院判決常引用《監獄行刑法》,全數推給行政訴訟,而收容人面對行政訴訟時除面對舉證困難、閱卷不易、無法出庭陳述等困境之外,最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受刑人行政訴訟的設計,即是傾斜於「過度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的這個前提預設,不只是將舉證責任落在被決定的、提出司法救濟的受刑人一方,經常更是連提出都無法。


  台灣作為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在一一挑戰包括學生、軍人、公務人員的特別權力關係之後,監所收容人是最終也是最艱難的一塊。在最艱難的地方實踐法治國的理念,讓陽光照進監所內,搬開監所收容人在司法救濟上的石頭,就是落實釋字第691號的訴訟權利,讓受刑人經常被沒收的訴訟救濟權得以保全。因此,監所關注小組在此鄭重呼籲,我們必須面對監獄行刑法修法的時刻已經到來,不能讓《監獄行刑法》此一特別法凌駕在我國法治精神之上。


  而本次更令人遺憾的是,憲法法庭於2023年1月7日,就張錫銘先生對不予許可假釋之終局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10 號)所提起之憲法審查,做出了112年審裁字第85號之不受理決定。憲法法庭認為張錫銘先生提出審查之標的(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以及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和第2項),並無違反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而就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則因為未於終局判決中適用,是以無法作為審查標的。


  事實上在本次聲請審查的三個標的中,就是小組與張錫銘先生在訴訟過程中一直以來的主張,包括假釋處分之准駁機關不應交由法務部作為行政權,球員兼裁判、「悛悔實據」之操作於不應過於偏向過去犯行情節之判斷,而不重視犯行結束後之受刑人的改善,以及上述高等法院所駁回的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之爭議。然而,大法官卻以無違反憲法原則而不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沒有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做出不受理之決定。只是,為何能將假釋做出機關之依據獨立切割出來,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適用此一規定,又為何捨棄掉在釋字796號和釋字681號解釋當中,將假釋與否理解為牽涉人身自由權利保障,以及事涉重大影響受刑人復歸社會而得享有之各項權益的國家性措施,認為與人身自由等憲法上重要權利並無關聯,著實令人費解。


  最後的最後,小組要再次重申,受刑就是對話的開始,刑事政策和刑法在意的正是自由!限制自由或重獲自由,都是慎重的考量。請不要讓穿著囚服的國民,迷失在司法的長廊裡。



附件:

▌呼籲司法院勿在受刑人司法救濟路上疊石擋路——在釋字691之後,對行政訴訟法修法之聲明 2022-05-19 https://reurl.cc/GX9G1d ▌監所關注小組聲明:針對張錫銘不予許可假釋案行政訴訟(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今日宣判結果 2022.10.19 https://reurl.cc/oZnKp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32號判決:https://reurl.cc/QWyV5p ▌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5號:https://reurl.cc/vmlK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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