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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層

DAY7 ▌2025年5月2日(五)第七次審判期日



證據調查程序(接續4月30日未完成事項)、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劉彩萱辯護人、劉若琳辯護人、訴訟參與人代理人

續行審理

檢察官、辯護人訊問被告劉若琳

檢察官訊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妳看A童站2、3小時,是否有帶他離開?

 

Mira說劉彩萱單獨把A留給妳那次(提示乙證2-7,113年4月2日偵訊筆錄),筆錄記載「外傭說,A經常沒穿衣服整天罰站」、「對我有幫忙顧」

我沒叫A罰站,不知Mira為何如此說

妳聽過劉彩萱要餵A吃飯,看到劉彩萱帶A去廁所嗎?

我只看過一次,我幫忙顧另一個

妳在甲地頻率比Mira高很多嗎?

我只有中午下去

有無聽過A在廁所的哭聲、尖叫聲?

只聽過一次

妳說沒去過劉彩萱家,怎麼知道她家有綠色巧拼

我沒去過她家。是因為之前有開托兒所,所以知道有綠色巧拼

劉彩萱說有單手打開A嘴巴,另一隻手拿湯匙餵食,一人是如何做到?妳有協助她嗎?

不是我

妳在甲地點香後的行程?

我在08:00左右去上香,爸在的話會去看爸,之後上樓餵奶、準備兩個小孩(後來一個)下樓,接著一個推車、一個揹著出去走走

下午從甲地吃完午餐的作息

小孩睡覺,13:00下樓吃飯、休息一下吃水果看電視,再回丙地躺沙發休息,再想下午要去哪

A是否會在妳家洗澡、大小便?

有過

妳曾傳訊息跟劉彩萱說,我家被他臭,是如何臭?

當時A的尿布打開一邊,用手抹大便塗在巧拼及牆壁上

劉彩萱說「走妳家樓梯一直往回走」(提示乙證4),妳有做何事讓A一直往回走?

我當時是覺得A很喜歡去我們家玩,所以往我家走

先前詢問Mira說有什麼事情認為A會怕妳,Mira說有時A留給你照顧時,A也不敢動的站在那、也不敢玩

我都背對著A,Mira都坐房間裡,不知Mira為何這樣說

提示乙證4對話紀錄,有次回家後妳叫A脫鞋,A踢你。劉彩萱說「妳沒揍他?要揍啊」。妳回答說「我放東西後再去揍」。妳為何如此說?

我只是講,沒有揍

妳也會要A戴口罩?

劉彩萱帶來時就一直戴著,沒有強迫他戴。說A一直流鼻涕

有無隔離A,不讓A去玩?

沒有

A在112年9月7日脖子後方被劃到,當時情況為何?

 

當時幫A換衣服,A也沒哭。後來劉彩萱傳照片給我時才發現,因為在我家沒哭。承認確實指甲較長

那麼大的傷口,當下A都沒有表現痛?

真的沒有

小孩幾點睡?

小孩睡才會做家事,自己都2、3點睡

桶子(澡盆)事件凌晨四點還沒睡?

當時幾點不記得

在113年2月6日偵訊筆錄裡,筆錄記載「反ㄎ一ㄠ」是什麼意思?是指1.掉出2.腳朝上3.澡盆扶正後,身體一直往後仰的三階段動作嗎?

我幫劉彩萱顧一下,聽到聲音進去看,小孩翻過去,小孩腳撐著往後。我有過去扶他

「反ㄎ一ㄠ」是指第三個行為往後仰,但113年2月6日偵訊筆錄時說「A出來我再讓他進去」,「反ㄎ一ㄠ」是不是指A掉出來3次,而非第三個動作?當時筆錄問「是否裝進去三次?」回答:「就讓他進去啊,A出來我就讓A再進去啊」。對上開筆錄有何意見?

我聽不懂。當時有表達非此意思。

審判長訊問:有無對檢察官說過上開筆錄內容?請檢察官提示筆錄。並詢問有無意見?

有說但不是這意思。(檢視筆錄後表示)當時真的不是這意思,我有護著A

筆錄寫「他是掉出來三次」

 

提示乙證3,於4月28日作證時說,我把A解開束縛還唱歌給他聽,又說A「裝死」是什麼意思?

指A掉出來,形容A裝死

Mira作證說要去地下室拿東西,A躺在地板腳頂著門,妳去把A腳移開。妳都能移動A腳,為何不讓他起來或坐下?

我有去問劉彩萱為何這樣?叫她出來看,她說好

在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分照片顯示,劉彩萱掰開A童嘴巴、妳拍照,為何此時他們在你家?

 

劉若琳辯護人異議,依該張照片無法看出拍攝時點。

審判長裁定異議成立,從照片中無法看出拍攝時點。

在114年4月28日作證時,提及於112年11月2日在丙地掰開嘴巴照片,為何掰開A童嘴巴需要兩個人?

劉彩萱請我拍的

提示甲證12-9,當時A未穿衣服,躺在磨石子地板上,當時有無壓住A,使他不反抗?

沒有

把小孩包裹通常是為避免新生兒的驚嚇反射才包覆,為何在小孩清醒時將他包覆?

當時要下樓,怕他動,下樓不安全

針對精神鑑定、法醫、兒童醫師之意見,有無意見?

沒有

有聽A說過那些話?

阿嬤、ㄌㄩㄝ ㄌㄩㄝㄌㄩㄝ、不好聽的話(幹你娘)

09:55休庭。10:10入庭

國民法官(3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接兒福聯盟的幼童托育多久時間?

自112年4月開始,之後有一個小朋友出養,出養時間不記得。

與劉彩萱差不多時間嗎?

是,差不多

指A不容易照顧,有無與社工討論過該如何照顧?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如何照顧?

沒有,只有劉彩萱請我幫忙時才幫。

有無看過陳社工?

有,在丙地

有無向陳社工反應A童的異狀?

都劉彩萱在跟社工說話,我應該沒講話

就A的異狀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

有提醒劉彩萱要跟社工反應,但劉彩萱不喜歡我管她的事

有無向自己的社工詢問應如何處理?

我們只會針對自己帶的小孩討論,不會討論其他小孩

和機構的聯繫管道為何?

都與社工Line,沒有其他

國民法官(6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是否會怕劉彩萱?

她脾氣發起來很可怕

國民法官(備位1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是否親眼見過A玩大便?

他已經塗得到處都是,手上有大便(在丙地)

為何A要去丙地在去甲地?

劉彩萱有丙地鑰匙可隨時進出

國民法官(4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就A脖子劃傷的照片,妳承認有劃傷,衣服有血漬,試想如果是妳被劃到會怎樣?

當時有嚇到,怕兒福聯盟不再讓我帶小孩。隔天我有幫A擦藥

 

妳為什麼又教彩萱先不要讓A睡覺,讓A下午才睡,又幫劉彩萱彌補如何對付社工?

我真的嚇到

妳於112年12月3日03:37分傳訊息說「真的不能讓他太自由」是什麼意思?建議用什麼方法?

指要有規律跟好的規則。要溝通。要好好教給他常規

審判長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你何時搬去丙地?民國幾年?

離婚後,111年吧,幾月忘了。大約端午節之後

A童除由劉彩萱照顧外,還有誰照顧?

主要是劉彩萱,我偶爾也會,不知道會不會請別人

提示112年11月12日對話紀錄,你傳訊給劉彩萱說「一定會走樣」是什麼意思?

因為有去宮廟收驚等事,突然想到打上去

 

妳說「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是什麼意思?什麼叫政府認證?什麼意思?什麼叫政府認證?

被告未答話。筆錄記載被告不語。

提示12月3日傳訊

A躺地板,白天不要讓他躺,腳跨是什麼意思?

指有看A躺著,腳掛著,指不要一直讓他躺著,也要坐,不要一直維持同姿勢

提示乙證3,說「今天沒吃東西」、「肚子不見了」是什麼意思?

指A看起來肚子比較小,是不是沒吃東西肚子才不見

劉彩萱是否有說過A會玩大便?

劉彩萱只說過A會脫尿布、不記得有說A會玩大便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先退庭,詢問檢察官就事實及法律辯論所需110分鐘有無辦法中間休息?檢方表示會就被告二人一同辯論,必要時可休息,但希望一次講完。諭知暫休庭至10:50

壹、檢察官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一、兒童脆弱性及被保護性的普世價值、A死亡時僅1歲10個月、簡述犯罪事實。本案爭點四大項:A為何死亡、被告之行為、行為與死亡間之因果關係、被告二人行為之影響、評價為何。以下分述之。

二、A的死因:

死因較無爭議,快速講。指A之死因為低血容性休克,且血管外有組織液、血液。又因營養不良導致血管塌陷。

三、被告二人之行為:

(一)被告劉彩萱陳述:有綁過A童、罰站、食物有不足;被告劉若琳陳述:有幫忙顧過A,但其死亡與我無關。

(二)A童出生後由外婆照顧兩個月、接著由蕭保母照顧57日至A四個月大,接著再由周保母照顧420餘日。於交接前至亞東醫院檢查皆無異狀、交接前也都無傷。

(三)綑綁行為:劉彩萱於112年9月17日凌晨1時綑綁A持續4小時、隔日指A有自動把手伸出來要綁,且A被固定的木椅凳卡榫已脫落。上述情況劉若琳皆知情,且並於某日凌晨03:00傳訊息表示:躺著、好爽、有冷氣吹。於同年10月1日01:41時有雙手反綁於餐椅上,並有捆綁生殖器。於01:54時以手綁手、腳綁腳的方式綁在丙地。劉若琳皆知悉上述情況,卻都未出手關心、營救,甚至持續鼓吹劉彩萱、詢問其工具為何、A被塞進桶子內,劉若琳仍持續詢問劉彩萱狀況。

(四)罰站行為:此部分大量引述證人Mira證詞,因證人除非在醫院陪伴阿公住院,其他時間都在家裡,故可看到大多數情況。且劉彩萱於警察至家裡前,叫Mira都什麼不要說。Mira也冒著目前申請綠卡中的風險,離開美國來台作證,故其可信性極高。劉若琳於每天午餐時段都會至甲地用餐,也看得到A的狀況,具有直接支配性,且都會評論、鼓吹劉彩萱之行為,並有主動指示、追蹤A在乙地的罰站策略。在最低溫只有15、18度的月份,也僅讓A只著尿布及偶爾穿短袖、短褲。

(五)毆打行為:劉彩萱要A去廁所時,推A的頭導致著地瘀傷、並有拍打足底、拿長柄狀物(檢察官稱愛的小手)打。劉若琳刮傷A頸部,後續得知傷勢時,第一時間都無表示歉意,只急著向社工掩蓋受傷事實。劉彩萱也多次徒手打A童,但劉若琳皆忽視甚至鼓吹。

(六)不正常餐食:劉彩萱將A帶進廁所進食,並餵食鍋巴泥、將A的餐具紙碗放在廁所中,用湯匙掰開A童的嘴餵食、灌食,其他受照顧兒童吃另外煮的或買的食物,A卻吃隔夜菜。劉若琳對於上述情狀皆知情,卻都視而不見。

四、行為與死亡之因果關係:因兒虐事件有反覆性、持續性,與一般鬥毆案件的隨機性、偶發性不同。且天下的犯罪沒有完美證據,只能從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去推知犯罪行為。再依112年12月9日被告二人最後的對話,劉彩萱表示:看他不順眼,先生出門後再叫他立正站好。再依許倬憲法醫師、呂立醫師及丘彥南醫師之鑑定意見,兒虐事件具有反覆性、持續性,故劉彩萱對A的綑綁、毆打、罰站、不正常餵食等行為,可推知為持續發生的情況。也導致A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又本案的犯罪動機,如通常的情殺、仇殺、壓力,本案皆無,僅因被告對A有強烈厭惡感、看他不順眼,想整他,且說A是沒人要的小孩。是依上述的證詞、物證、對話紀錄及鑑定人意見,可推知被告之行為造成A童死亡的結果。另A童是否有自傷行為,或造成死亡的結果?依前保母周保母證詞,其從未看過A自傷行為,又依呂立醫師證詞,一般意外傷害的瘀傷位置會在外部接近骨頭處,例如手肘外或膝蓋,但A童受傷位置與一般意外受傷的位置不同。另依丘彥南醫師之證詞,通常在嚴重自閉、嚴重智能障礙及嚴重受虐的兒童身上,才會有自傷的可能。

五、評價:共同正犯,指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則罪名相同。原本被告二人對外共同收托,後解除聯合收托,以能收更多小孩。犯意聯絡本不須白紙黑字寫下,行為分擔也沒有大、小的分別,只是量刑上的差別而已。依最高法院105年實務見解,具保證人地位者的消極不阻止,仍可成立共同正犯。該案是豆豆班的同教室保母,原需互相幫忙而有保證人地位,而卻消極不作為時,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同把風的小偷為共同正犯一般。是沉默者有保護義務而不作為時,就是共同行為。因此,劉若琳除對上述皆知情外,都無任何表現,甚至對塞桶子情況為鼓吹、評論。其在與劉彩萱之對話記錄中是最真實的狀態,具有最高可信性。生活中的大小事都能看到劉若琳蹤跡,也是一起托育的合作對象。再觀劉若琳於到案前刪光對話紀錄可知其心態。

六、主觀構成要件:兩人對話紀錄且所做的行為,都無保護教養目的的討論。

七、預見可能性:作為被告二人之生財工具,二人本無致死之意圖,故檢方未起訴殺人罪。然重點在一般人客觀上能否想像到死亡的結果。被告二人共同開過托兒所,其預見可能性應更高。


貳、劉彩萱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一、一開始接到法扶電話時,本想拒絕。想說新聞都報成這樣了,還能辯護什麼。後來在律見時劉彩萱說,本來蠻喜歡A的,有一晚抱著A睡時,跟A說要好好睡覺,阿姨會幫忙找到爸爸媽媽,那時看到A的眼神是溫柔的。

二、「被無視的照顧現場」:「月球的背面」

(一)悲劇孩子的開端:她,不是孩子最熟悉的保母

A童的四任照顧者,自A童111年2月出生以來,先由外婆照顧2個月、再於同年5月4日辦理出養,由蕭保母接手照顧54日,後於同年6月28日轉交周保母全日托、最後於111年9月由被告劉彩萱接手照顧。

(二)被動接手的劉彩萱

並未有完整的交接資訊,似乎以不交接資訊為慣例。且劉彩萱無心理準備,因其原申請照顧0歲幼兒。

(三)劉彩萱未被告知資訊

1.   A慢熟

2.   看到陌生人會害怕

3.   已連續4個月呼吸道感染

4.   A自小全身緊繃,曾被建議至小兒神經科就診

5.   看似健康背後的疑慮

6.   未注意A說髒話的問題

7.   草率交接對孩子的影響

(四)依附關係的重要性:年幼孩子高度依賴照顧者,依附關係非常關鍵。理想的交接方式依丘彥南醫師所言宜漸進式交接。且幼兒的分離焦慮症好發在1歲半至2歲之間,剛好是A童案發時所處的年紀。

(五)空白接手的困境

(六)這個孩子不一樣

1.   112年9月1日第一天發現異常

2.   112年9月4日確認A說髒話

3.   112年9月17日第一次綁A

4.   112年9月下旬,劉彩萱的友人賴OO及劉若琳目擊A自己向後倒

5.   112年9月27日第二次綁A

6.   112年10月1日第三次綁A

7.   112年10月4日賴OO勸劉彩萱不要再照顧A

8.   112年10月下旬,社工家訪時,劉彩萱表達無力照顧A

9.   112年10月25日劉彩萱求助社工,但沒有得到社工回應

(七)嘗試對外求助的劉彩萱

劉彩萱曾就A童的異狀求助於社工,但社工只說A童交接時臉是乾淨的。

(八)因為在乎,曾嘗試不同照顧方法

試圖避免A受傷;也鼓勵A進食,對A說吃飯的話就讓你喝珍珠奶茶,奶茶的部分及看鯊魚寶寶影片;也協助照護A身上的各種傷勢,看牙醫時有詢問能不能製作假牙,以及多少費用。並有尋求宗教上的協助

(九)越試越錯,越管越絕望:

因社工說不能換,在無人接手下只能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包括用尼龍袋套頭及固定A在木凳上,希望A不要撞、試圖讓A好睡,但卻越試越錯。曾嘗試求救的保母,灌食也是希望A獲得營養。後來已經絕望的保母,最終造成兩個枯竭的生命。最後A於112年12月23日時A的活動力已不佳,早上、中午、晚上餵奶都不喝,最後在晚間泡了180ml後喝了170ml。

三、劉彩萱或許是不專業的保母,但是否為邪惡的保母?在倉促交接之下,又值幼兒分離焦慮的好發時期,保母也曾嘗試對外求助但未獲回應,掙扎但未找到正確求助方式。其受詢問時說,當初真的喜歡A,真的不知道何時開始失去耐性。辯護人也認為劉彩萱為做錯事的人,但並非惡人。

四、劉彩萱的求救被漠視、如何思考照顧第一線現場,如何再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以上劉彩萱辯護人辯護結束。


參、審判長一一詢問被告劉彩萱承認的體罰有何?


肆、劉若琳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一、劉若琳辯護人就事實辯論

(一)信任蒙蔽她的雙眼:被告兩人為最親近姊妹、兩人有共同經營幼兒園、共同在公托工作過,期間也都未被投訴,劉彩萱甚至從小照顧劉若琳的兒子。本案發生前,對劉若琳而言,劉彩萱是親密家人、多年同事、幫忙帶大兒子的姨媽媽。

(二)綜合甲、乙、丙地三處及證人證詞,被告二人基於姊妹的長期信任、劉若琳過去經驗認為劉彩萱不會虐待,劉若琳能觀察到A的時點有限以及其知道A有一些異常狀況。因此劉若琳沒辦法看到劉彩萱叫A去罰站、也沒辦法看到甲地廁所內狀況。又對話紀錄部分,就如同大多數人會在群組裡罵同事、主管等。

(三)結語:劉若琳或許該為不謹慎、不細心、不專業而受譴責,但不應因她相信家人,而將劉彩萱做的事加諸在其身上。

二、劉若琳辯護人就法律辯論

(一)風險降低行為的法律評價

1.   所謂風險降低行為,是指某人行為表面上看起來與犯罪結果有關連,但實際上卻在減少、控制、延後危險的發生。亦即雖不能完全阻止一件事,但至少能控制、拉住一點。

2.   起訴書所指劉若琳的犯罪行為:

(1)於112年9月7日在丙地有用指甲刮傷A童頸部的行為。此部分認罪,主觀上應非故意,故應僅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112年11月2日劉若琳在丙地看到A後,有將A扶起,以手護住A避免跌倒,將A鬆綁,並將A帶到客廳睡覺、幫A蓋被子並陪A睡覺。隔天劉彩萱才去帶回來。故以上劉若琳的行為已降低A的風險狀態,不應成罪。


※ 審判長於此時提醒國民法官,風險降低行為不在審前說明指示內。


(二)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

何謂共同正犯,指刑法第28條一起決定要做壞事+一起去做,才能叫共同正犯。一起想(犯意聯絡)+分擔行為(行為分攤)。


※ 審判長指示國民法官:上開「分擔行為」,只要一個人做,全體就能成立共同正犯。

就起訴書上起訴的犯罪事實,欠缺行為分擔,亦無事先共謀,應無法成立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


(三)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刑法第15條規定,有義務要出手阻止一件壞事,卻故意不做,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有此防止義務時,即具保證人地位,才能成立不作為犯。


※ 審判長指示此部分與審前說明不同。

劉若琳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其不具有法律上義務、契約約定及事實上承擔行為,故其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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