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7 ▌2025年5月2日(五)第七次審判期日
- Prison Watch
- 5月26日
- 讀畢需時 12 分鐘

證據調查程序(接續4月30日未完成事項)、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劉彩萱辯護人、劉若琳辯護人、訴訟參與人代理人
續行審理
檢察官、辯護人訊問被告劉若琳
檢察官訊問 | 被告劉若琳回答 |
妳看A童站2、3小時,是否有帶他離開? |
|
Mira說劉彩萱單獨把A留給妳那次(提示乙證2-7,113年4月2日偵訊筆錄),筆錄記載「外傭說,A經常沒穿衣服整天罰站」、「對我有幫忙顧」 | 我沒叫A罰站,不知Mira為何如此說 |
妳聽過劉彩萱要餵A吃飯,看到劉彩萱帶A去廁所嗎? | 我只看過一次,我幫忙顧另一個 |
妳在甲地頻率比Mira高很多嗎? | 我只有中午下去 |
有無聽過A在廁所的哭聲、尖叫聲? | 只聽過一次 |
妳說沒去過劉彩萱家,怎麼知道她家有綠色巧拼 | 我沒去過她家。是因為之前有開托兒所,所以知道有綠色巧拼 |
劉彩萱說有單手打開A嘴巴,另一隻手拿湯匙餵食,一人是如何做到?妳有協助她嗎? | 不是我 |
妳在甲地點香後的行程? | 我在08:00左右去上香,爸在的話會去看爸,之後上樓餵奶、準備兩個小孩(後來一個)下樓,接著一個推車、一個揹著出去走走 |
下午從甲地吃完午餐的作息 | 小孩睡覺,13:00下樓吃飯、休息一下吃水果看電視,再回丙地躺沙發休息,再想下午要去哪 |
A是否會在妳家洗澡、大小便? | 有過 |
妳曾傳訊息跟劉彩萱說,我家被他臭,是如何臭? | 當時A的尿布打開一邊,用手抹大便塗在巧拼及牆壁上 |
劉彩萱說「走妳家樓梯一直往回走」(提示乙證4),妳有做何事讓A一直往回走? | 我當時是覺得A很喜歡去我們家玩,所以往我家走 |
先前詢問Mira說有什麼事情認為A會怕妳,Mira說有時A留給你照顧時,A也不敢動的站在那、也不敢玩 | 我都背對著A,Mira都坐房間裡,不知Mira為何這樣說 |
提示乙證4對話紀錄,有次回家後妳叫A脫鞋,A踢你。劉彩萱說「妳沒揍他?要揍啊」。妳回答說「我放東西後再去揍」。妳為何如此說? | 我只是講,沒有揍 |
妳也會要A戴口罩? | 劉彩萱帶來時就一直戴著,沒有強迫他戴。說A一直流鼻涕 |
有無隔離A,不讓A去玩? | 沒有 |
A在112年9月7日脖子後方被劃到,當時情況為何?
| 當時幫A換衣服,A也沒哭。後來劉彩萱傳照片給我時才發現,因為在我家沒哭。承認確實指甲較長 |
那麼大的傷口,當下A都沒有表現痛? | 真的沒有 |
小孩幾點睡? | 小孩睡才會做家事,自己都2、3點睡 |
桶子(澡盆)事件凌晨四點還沒睡? | 當時幾點不記得 |
在113年2月6日偵訊筆錄裡,筆錄記載「反ㄎ一ㄠ」是什麼意思?是指1.掉出2.腳朝上3.澡盆扶正後,身體一直往後仰的三階段動作嗎? | 我幫劉彩萱顧一下,聽到聲音進去看,小孩翻過去,小孩腳撐著往後。我有過去扶他 |
「反ㄎ一ㄠ」是指第三個行為往後仰,但113年2月6日偵訊筆錄時說「A出來我再讓他進去」,「反ㄎ一ㄠ」是不是指A掉出來3次,而非第三個動作?當時筆錄問「是否裝進去三次?」回答:「就讓他進去啊,A出來我就讓A再進去啊」。對上開筆錄有何意見? | 我聽不懂。當時有表達非此意思。 |
審判長訊問:有無對檢察官說過上開筆錄內容?請檢察官提示筆錄。並詢問有無意見? | 有說但不是這意思。(檢視筆錄後表示)當時真的不是這意思,我有護著A |
筆錄寫「他是掉出來三次」 |
|
提示乙證3,於4月28日作證時說,我把A解開束縛還唱歌給他聽,又說A「裝死」是什麼意思? | 指A掉出來,形容A裝死 |
Mira作證說要去地下室拿東西,A躺在地板腳頂著門,妳去把A腳移開。妳都能移動A腳,為何不讓他起來或坐下? | 我有去問劉彩萱為何這樣?叫她出來看,她說好 |
在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分照片顯示,劉彩萱掰開A童嘴巴、妳拍照,為何此時他們在你家? |
|
劉若琳辯護人異議,依該張照片無法看出拍攝時點。 審判長裁定異議成立,從照片中無法看出拍攝時點。 | |
在114年4月28日作證時,提及於112年11月2日在丙地掰開嘴巴照片,為何掰開A童嘴巴需要兩個人? | 劉彩萱請我拍的 |
提示甲證12-9,當時A未穿衣服,躺在磨石子地板上,當時有無壓住A,使他不反抗? | 沒有 |
把小孩包裹通常是為避免新生兒的驚嚇反射才包覆,為何在小孩清醒時將他包覆? | 當時要下樓,怕他動,下樓不安全 |
針對精神鑑定、法醫、兒童醫師之意見,有無意見? | 沒有 |
有聽A說過那些話? | 阿嬤、ㄌㄩㄝ ㄌㄩㄝㄌㄩㄝ、不好聽的話(幹你娘) |
09:55休庭。10:10入庭 | |
國民法官(3號)詢問 | 被告劉若琳回答 |
接兒福聯盟的幼童托育多久時間? | 自112年4月開始,之後有一個小朋友出養,出養時間不記得。 |
與劉彩萱差不多時間嗎? | 是,差不多 |
指A不容易照顧,有無與社工討論過該如何照顧?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如何照顧? | 沒有,只有劉彩萱請我幫忙時才幫。 |
有無看過陳社工? | 有,在丙地 |
有無向陳社工反應A童的異狀? | 都劉彩萱在跟社工說話,我應該沒講話 |
就A的異狀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 | 有提醒劉彩萱要跟社工反應,但劉彩萱不喜歡我管她的事 |
有無向自己的社工詢問應如何處理? | 我們只會針對自己帶的小孩討論,不會討論其他小孩 |
和機構的聯繫管道為何? | 都與社工Line,沒有其他 |
國民法官(6號)詢問 | 被告劉若琳回答 |
是否會怕劉彩萱? | 她脾氣發起來很可怕 |
國民法官(備位1號)詢問 | 被告劉若琳回答 |
是否親眼見過A玩大便? | 他已經塗得到處都是,手上有大便(在丙地) |
為何A要去丙地在去甲地? | 劉彩萱有丙地鑰匙可隨時進出 |
國民法官(4號)詢問 | 被告劉若琳回答 |
就A脖子劃傷的照片,妳承認有劃傷,衣服有血漬,試想如果是妳被劃到會怎樣? | 當時有嚇到,怕兒福聯盟不再讓我帶小孩。隔天我有幫A擦藥
|
妳為什麼又教彩萱先不要讓A睡覺,讓A下午才睡,又幫劉彩萱彌補如何對付社工? | 我真的嚇到 |
妳於112年12月3日03:37分傳訊息說「真的不能讓他太自由」是什麼意思?建議用什麼方法? | 指要有規律跟好的規則。要溝通。要好好教給他常規 |
審判長詢問 | 被告劉若琳回答 |
你何時搬去丙地?民國幾年? | 離婚後,111年吧,幾月忘了。大約端午節之後 |
A童除由劉彩萱照顧外,還有誰照顧? | 主要是劉彩萱,我偶爾也會,不知道會不會請別人 |
提示112年11月12日對話紀錄,你傳訊給劉彩萱說「一定會走樣」是什麼意思? | 因為有去宮廟收驚等事,突然想到打上去
|
妳說「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是什麼意思?什麼叫政府認證?什麼意思?什麼叫政府認證? | 被告未答話。筆錄記載被告不語。 |
提示12月3日傳訊 A躺地板,白天不要讓他躺,腳跨是什麼意思? | 指有看A躺著,腳掛著,指不要一直讓他躺著,也要坐,不要一直維持同姿勢 |
提示乙證3,說「今天沒吃東西」、「肚子不見了」是什麼意思? | 指A看起來肚子比較小,是不是沒吃東西肚子才不見 |
劉彩萱是否有說過A會玩大便? | 劉彩萱只說過A會脫尿布、不記得有說A會玩大便 |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先退庭,詢問檢察官就事實及法律辯論所需110分鐘有無辦法中間休息?檢方表示會就被告二人一同辯論,必要時可休息,但希望一次講完。諭知暫休庭至10:50 |
壹、檢察官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一、兒童脆弱性及被保護性的普世價值、A死亡時僅1歲10個月、簡述犯罪事實。本案爭點四大項:A為何死亡、被告之行為、行為與死亡間之因果關係、被告二人行為之影響、評價為何。以下分述之。
二、A的死因:
死因較無爭議,快速講。指A之死因為低血容性休克,且血管外有組織液、血液。又因營養不良導致血管塌陷。
三、被告二人之行為:
(一)被告劉彩萱陳述:有綁過A童、罰站、食物有不足;被告劉若琳陳述:有幫忙顧過A,但其死亡與我無關。
(二)A童出生後由外婆照顧兩個月、接著由蕭保母照顧57日至A四個月大,接著再由周保母照顧420餘日。於交接前至亞東醫院檢查皆無異狀、交接前也都無傷。
(三)綑綁行為:劉彩萱於112年9月17日凌晨1時綑綁A持續4小時、隔日指A有自動把手伸出來要綁,且A被固定的木椅凳卡榫已脫落。上述情況劉若琳皆知情,且並於某日凌晨03:00傳訊息表示:躺著、好爽、有冷氣吹。於同年10月1日01:41時有雙手反綁於餐椅上,並有捆綁生殖器。於01:54時以手綁手、腳綁腳的方式綁在丙地。劉若琳皆知悉上述情況,卻都未出手關心、營救,甚至持續鼓吹劉彩萱、詢問其工具為何、A被塞進桶子內,劉若琳仍持續詢問劉彩萱狀況。
(四)罰站行為:此部分大量引述證人Mira證詞,因證人除非在醫院陪伴阿公住院,其他時間都在家裡,故可看到大多數情況。且劉彩萱於警察至家裡前,叫Mira都什麼不要說。Mira也冒著目前申請綠卡中的風險,離開美國來台作證,故其可信性極高。劉若琳於每天午餐時段都會至甲地用餐,也看得到A的狀況,具有直接支配性,且都會評論、鼓吹劉彩萱之行為,並有主動指示、追蹤A在乙地的罰站策略。在最低溫只有15、18度的月份,也僅讓A只著尿布及偶爾穿短袖、短褲。
(五)毆打行為:劉彩萱要A去廁所時,推A的頭導致著地瘀傷、並有拍打足底、拿長柄狀物(檢察官稱愛的小手)打。劉若琳刮傷A頸部,後續得知傷勢時,第一時間都無表示歉意,只急著向社工掩蓋受傷事實。劉彩萱也多次徒手打A童,但劉若琳皆忽視甚至鼓吹。
(六)不正常餐食:劉彩萱將A帶進廁所進食,並餵食鍋巴泥、將A的餐具紙碗放在廁所中,用湯匙掰開A童的嘴餵食、灌食,其他受照顧兒童吃另外煮的或買的食物,A卻吃隔夜菜。劉若琳對於上述情狀皆知情,卻都視而不見。
四、行為與死亡之因果關係:因兒虐事件有反覆性、持續性,與一般鬥毆案件的隨機性、偶發性不同。且天下的犯罪沒有完美證據,只能從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去推知犯罪行為。再依112年12月9日被告二人最後的對話,劉彩萱表示:看他不順眼,先生出門後再叫他立正站好。再依許倬憲法醫師、呂立醫師及丘彥南醫師之鑑定意見,兒虐事件具有反覆性、持續性,故劉彩萱對A的綑綁、毆打、罰站、不正常餵食等行為,可推知為持續發生的情況。也導致A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又本案的犯罪動機,如通常的情殺、仇殺、壓力,本案皆無,僅因被告對A有強烈厭惡感、看他不順眼,想整他,且說A是沒人要的小孩。是依上述的證詞、物證、對話紀錄及鑑定人意見,可推知被告之行為造成A童死亡的結果。另A童是否有自傷行為,或造成死亡的結果?依前保母周保母證詞,其從未看過A自傷行為,又依呂立醫師證詞,一般意外傷害的瘀傷位置會在外部接近骨頭處,例如手肘外或膝蓋,但A童受傷位置與一般意外受傷的位置不同。另依丘彥南醫師之證詞,通常在嚴重自閉、嚴重智能障礙及嚴重受虐的兒童身上,才會有自傷的可能。
五、評價:共同正犯,指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則罪名相同。原本被告二人對外共同收托,後解除聯合收托,以能收更多小孩。犯意聯絡本不須白紙黑字寫下,行為分擔也沒有大、小的分別,只是量刑上的差別而已。依最高法院105年實務見解,具保證人地位者的消極不阻止,仍可成立共同正犯。該案是豆豆班的同教室保母,原需互相幫忙而有保證人地位,而卻消極不作為時,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如同把風的小偷為共同正犯一般。是沉默者有保護義務而不作為時,就是共同行為。因此,劉若琳除對上述皆知情外,都無任何表現,甚至對塞桶子情況為鼓吹、評論。其在與劉彩萱之對話記錄中是最真實的狀態,具有最高可信性。生活中的大小事都能看到劉若琳蹤跡,也是一起托育的合作對象。再觀劉若琳於到案前刪光對話紀錄可知其心態。
六、主觀構成要件:兩人對話紀錄且所做的行為,都無保護教養目的的討論。
七、預見可能性:作為被告二人之生財工具,二人本無致死之意圖,故檢方未起訴殺人罪。然重點在一般人客觀上能否想像到死亡的結果。被告二人共同開過托兒所,其預見可能性應更高。
貳、劉彩萱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一、一開始接到法扶電話時,本想拒絕。想說新聞都報成這樣了,還能辯護什麼。後來在律見時劉彩萱說,本來蠻喜歡A的,有一晚抱著A睡時,跟A說要好好睡覺,阿姨會幫忙找到爸爸媽媽,那時看到A的眼神是溫柔的。
二、「被無視的照顧現場」:「月球的背面」
(一)悲劇孩子的開端:她,不是孩子最熟悉的保母
A童的四任照顧者,自A童111年2月出生以來,先由外婆照顧2個月、再於同年5月4日辦理出養,由蕭保母接手照顧54日,後於同年6月28日轉交周保母全日托、最後於111年9月由被告劉彩萱接手照顧。
(二)被動接手的劉彩萱
並未有完整的交接資訊,似乎以不交接資訊為慣例。且劉彩萱無心理準備,因其原申請照顧0歲幼兒。
(三)劉彩萱未被告知資訊
1. A慢熟
2. 看到陌生人會害怕
3. 已連續4個月呼吸道感染
4. A自小全身緊繃,曾被建議至小兒神經科就診
5. 看似健康背後的疑慮
6. 未注意A說髒話的問題
7. 草率交接對孩子的影響
(四)依附關係的重要性:年幼孩子高度依賴照顧者,依附關係非常關鍵。理想的交接方式依丘彥南醫師所言宜漸進式交接。且幼兒的分離焦慮症好發在1歲半至2歲之間,剛好是A童案發時所處的年紀。
(五)空白接手的困境
(六)這個孩子不一樣
1. 112年9月1日第一天發現異常
2. 112年9月4日確認A說髒話
3. 112年9月17日第一次綁A
4. 112年9月下旬,劉彩萱的友人賴OO及劉若琳目擊A自己向後倒
5. 112年9月27日第二次綁A
6. 112年10月1日第三次綁A
7. 112年10月4日賴OO勸劉彩萱不要再照顧A
8. 112年10月下旬,社工家訪時,劉彩萱表達無力照顧A
9. 112年10月25日劉彩萱求助社工,但沒有得到社工回應
(七)嘗試對外求助的劉彩萱
劉彩萱曾就A童的異狀求助於社工,但社工只說A童交接時臉是乾淨的。
(八)因為在乎,曾嘗試不同照顧方法
試圖避免A受傷;也鼓勵A進食,對A說吃飯的話就讓你喝珍珠奶茶,奶茶的部分及看鯊魚寶寶影片;也協助照護A身上的各種傷勢,看牙醫時有詢問能不能製作假牙,以及多少費用。並有尋求宗教上的協助
(九)越試越錯,越管越絕望:
因社工說不能換,在無人接手下只能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包括用尼龍袋套頭及固定A在木凳上,希望A不要撞、試圖讓A好睡,但卻越試越錯。曾嘗試求救的保母,灌食也是希望A獲得營養。後來已經絕望的保母,最終造成兩個枯竭的生命。最後A於112年12月23日時A的活動力已不佳,早上、中午、晚上餵奶都不喝,最後在晚間泡了180ml後喝了170ml。
三、劉彩萱或許是不專業的保母,但是否為邪惡的保母?在倉促交接之下,又值幼兒分離焦慮的好發時期,保母也曾嘗試對外求助但未獲回應,掙扎但未找到正確求助方式。其受詢問時說,當初真的喜歡A,真的不知道何時開始失去耐性。辯護人也認為劉彩萱為做錯事的人,但並非惡人。
四、劉彩萱的求救被漠視、如何思考照顧第一線現場,如何再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以上劉彩萱辯護人辯護結束。
參、審判長一一詢問被告劉彩萱承認的體罰有何?
肆、劉若琳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一、劉若琳辯護人就事實辯論
(一)信任蒙蔽她的雙眼:被告兩人為最親近姊妹、兩人有共同經營幼兒園、共同在公托工作過,期間也都未被投訴,劉彩萱甚至從小照顧劉若琳的兒子。本案發生前,對劉若琳而言,劉彩萱是親密家人、多年同事、幫忙帶大兒子的姨媽媽。
(二)綜合甲、乙、丙地三處及證人證詞,被告二人基於姊妹的長期信任、劉若琳過去經驗認為劉彩萱不會虐待,劉若琳能觀察到A的時點有限以及其知道A有一些異常狀況。因此劉若琳沒辦法看到劉彩萱叫A去罰站、也沒辦法看到甲地廁所內狀況。又對話紀錄部分,就如同大多數人會在群組裡罵同事、主管等。
(三)結語:劉若琳或許該為不謹慎、不細心、不專業而受譴責,但不應因她相信家人,而將劉彩萱做的事加諸在其身上。
二、劉若琳辯護人就法律辯論
(一)風險降低行為的法律評價
1. 所謂風險降低行為,是指某人行為表面上看起來與犯罪結果有關連,但實際上卻在減少、控制、延後危險的發生。亦即雖不能完全阻止一件事,但至少能控制、拉住一點。
2. 起訴書所指劉若琳的犯罪行為:
(1)於112年9月7日在丙地有用指甲刮傷A童頸部的行為。此部分認罪,主觀上應非故意,故應僅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112年11月2日劉若琳在丙地看到A後,有將A扶起,以手護住A避免跌倒,將A鬆綁,並將A帶到客廳睡覺、幫A蓋被子並陪A睡覺。隔天劉彩萱才去帶回來。故以上劉若琳的行為已降低A的風險狀態,不應成罪。
※ 審判長於此時提醒國民法官,風險降低行為不在審前說明指示內。
(二)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
何謂共同正犯,指刑法第28條一起決定要做壞事+一起去做,才能叫共同正犯。一起想(犯意聯絡)+分擔行為(行為分攤)。
※ 審判長指示國民法官:上開「分擔行為」,只要一個人做,全體就能成立共同正犯。
就起訴書上起訴的犯罪事實,欠缺行為分擔,亦無事先共謀,應無法成立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
(三)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刑法第15條規定,有義務要出手阻止一件壞事,卻故意不做,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有此防止義務時,即具保證人地位,才能成立不作為犯。
※ 審判長指示此部分與審前說明不同。
劉若琳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其不具有法律上義務、契約約定及事實上承擔行為,故其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