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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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說明、開審陳述、準備程序結果前之說明、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

壹、審判長開庭前說明
一、被告涉犯罪名
二、起始程序:審判長提醒注意事項
不要在非科刑階段陳述從重量刑等語。
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1條規定)
不得揭露兒童照片、影片。
罪責或科刑階段,謹慎使用證物照片、影片。
不得就未經裁定之證據辯論。(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0條規定)
三、辯護人申請拒卻鑑定人丘彥南醫師,認檢察官與鑑定人之簡報未將備忘欄刪除,有雙方之聯繫紀錄而有偏頗之虞。亦未給辯護人陳述意見即准裁定調查證據。審判長表示該裁定不得抗告。
四、劉若琳辯護人聲請不採國民法官審理。合議庭裁定駁回,理由是:在選任前的調查表、個別/分組詢問及選任後再詢問,都並沒有劉若琳主張網路及媒體會導致審判之進行。
五、被害兒童的稱謂問題,應稱其小名(檢察官簡報)或A童。辯護人表示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記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法院合議庭評論,以小名稱呼被害兒童,將足以辨識,故應以A童稱呼。
六、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劉彩萱與劉若琳共同照護剴剴,經辯護人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記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法院合議庭評論,以小名稱呼被害兒童,將足以辨識,故應以A童稱呼。劉彩萱於4號1樓之登記托育地(稱甲地)照護A童、4號3樓為劉若琳之住所及登記托育地(丙地)、6號3樓為劉彩萱之住家(乙地)。因被告二人之凌虐行為,致A童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死亡。檢方起訴法條有:(1) 刑法第286條第1、3項、(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2項、(3) 刑法第277條及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七、被告、辯護人表明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被告劉彩萱哭泣表示,其承認有體罰,但沒有凌虐。
貳、開審陳述(罪責)
一、檢察官開審陳述:
(一)背景介紹:告訴人嚴○娟為A童之外婆。112年9月至12月期間,由被告劉彩萱與兒福聯盟簽訂24小時托育契約,契約金額為每日1,000元,每月3萬~3萬1千元。112年12月24日凌晨,A童死亡時僅有1歲10月。
(二)被告劉彩萱與A童相處地點有三:甲地(4號1樓)為劉彩萱登記托育地、證人Mira工作生活地點;乙地(6號3樓)為劉彩萱住處;丙地(4號3樓)劉若琳登記托育地及住處。
(三)起訴事實:被告被訴妨害自由致死、傷害致死、妨害幼童身心發展致死。A童於112年9月前由周姓保母照護,後因A童之外婆決定將A童出養,故由兒福聯盟為收出養媒合機構。惟被告劉彩萱卻以綑綁、塞入水桶、遮蔽眼睛、裸體躺地上、徒手毆打、用器具打、從背後推、從背後刮、消極不送醫、餵食不潔食物、洗冷水澡及留在雜物間角落等凌虐行為,致A死亡之結果。A之死因為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低血容性休克)。
(四)舉證計畫:
1. 書證、物證之提出
2. 證人之詢問
3. 鑑定人之詢問
4. 被告之詢問
(五)待證事實及舉證內容:
1. 被告二人之行為
A童遭綑綁照片
證人Mira拍攝A罰站影片
Mira與友人間對話記錄
被告二人間對話記錄
2. 行為造成之結果
A童過世前照片
A童過世後傷勢照片
地檢署法醫及鑑定人之檢驗、鑑定報告
A. 許倬憲法醫:A童死亡原因、解剖經過
B. 呂立醫師:A童是否受虐、傷勢成因、傷勢時間、牙齒為何脫落
C. 丘彥南醫師:A是否遭受精神上虐待、是否有產生創傷後症候群
3. A童案前狀況
周保母提供影片
劉彩萱拍的生活照
證人周保母之證詞
二、劉彩萱辯護人開審陳述:
案件背後之真相
(一)四個全日保母:外婆、蕭保母、周保母、劉彩萱
(二)半個上午的交接
(三)兩個求救者:由證人王○弘即劉彩萱之子、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若琳、被告劉彩萱自己的陳述,及被告二人之對話紀錄,說明A童行為之狀況
(四)一場悲劇:接手照顧的困難(困難餵食、自傷行為、睡眠狀況等)、A的大體照片、鑑定人許倬憲法醫師之說明
(五)悲劇背後的省思:非只有尋找兇手、瞭解事件全貌、避免再次重演、系統性的全面檢討
三、劉若琳辯護人開審陳述: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要繼續維持現狀,或作出改變。透過劉若琳的角色、處境與心理狀態來說明,劉若琳為何不去質疑劉彩萱的不當行為。待證事實:
(一)劉若琳非主要照顧者
(二)A有異常自傷行為
(三)發現A受異常對待時,劉若琳有主動詢問
(四)失婚成為單親媽媽後返回娘家的處境尷尬
參、準備程序結果前之說明:審判長說明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
一、審判長說明不爭執事項(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一)OO路16巷址為登記托育地
(二)112年9月17日有以毛巾、布條綑綁四肢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氈束繩、口罩遮眼
(四)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布由肩至肚、戴口罩
(五)112年11月23日以水果用尼龍網包覆頭部
(六)罰站
(七)112年11月至小兒科診所就醫。(以上為劉彩萱部分)
(八)劉若琳於劉彩萱外出時,協助看顧A童
(九)A童死因為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二、審判長說明爭執事項:
(一)是否有凌虐、傷害及妨害自由行為
(二)上開行為是否導致A死亡結果
(三)是否有妨害A身心發展、健全發育之行為
(四)被告二人之主觀犯意及犯意聯絡
(五)若出於凌虐等行為,就死亡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六)被告劉若琳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肆、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不爭執事項(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一、案發經過
(一)112年9月17日於乙地電腦房(有綠色巧拼)以毛巾、布條綑綁A童照片。左手綁左腳、右手綁右腳
(二)以毛巾綁頭、尾段再以布巾收束、右手左手互相纏繞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氈束繩、眼罩遮眼
(四)將A手腳綁在木凳椅腳、再連同後方電腦椅,以○○旅行社之行李箱束帶纏繞
(五)A童被固定之黑色椅腳有斷裂
(六)112年9月27日以水果用尼龍套套頭、戴口罩
(七)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得像木乃伊、戴口罩
(八)112年11月23日以尼龍網袋套頭
(九)Mira於112年10月12日拍攝照片(以上為劉彩萱部分)
(十)劉若琳有造成A童右頸刮痕
二、被告與A之關係:
托育契約,自112年9月1日開始收托,為24小時托育,每日托育金額為1,000元。
三、A之就醫記錄
(一)112年11月23日○新牙醫初診
(二)112年12月24日劉彩萱之配偶王○○對A童做CPR、打119
四、A死亡之結果:112年12月24日00:27宣告死亡(萬芳醫院急診室)
五、本案經合法告訴:本案經A之外婆及新北市政府(依兒少福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提出告訴
伍、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爭執事項(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一、A童傷勢及死因
(一)被告拍攝之照片:於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掰開嘴巴的照片,其中牙齒有缺口
(二)法醫檢驗報告:法醫檢驗報告提及,A童雙腿有大面積瘀傷、營養不良、身體正面至少有11處瘀傷、左手第4、5指尖瘀傷、額頭有大面積瘀傷、左唇內有傷口、下排門牙缺4牙、陰莖根部、陰囊擦傷、皮下軟組織血液淤積
(三)學齡前兒童發展檢核表:依112年9月19日A童於1歲6個月時填寫之學齡前兒童發展檢核表所載,沒有一個欄位是勾選在有問題需就醫的欄位。
二、被告二人之行為
(一)證人Mira與友人之對話紀錄:Mira於對話記錄中傳送"It’s so terrible that she can just be the baby like that.”(勘誤:應為 ”beat”,打)
(二)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紀錄(劉彩萱於社群上之名稱為Judy Shen;劉若琳為Helen Shen)
1. 112年9月7日托育第一週01:29時之對話紀錄,討論A童之右頸遭劉若琳刮傷,二人討論應如何應對社工。劉若琳表示,社工來時讓他去睡,社工不會叫醒睡覺的小孩。另外並表示被綁著躺不舒服的。劉彩萱:一直撞頭想睡我房間。03:10劉若琳:不讓他吹冷氣。劉彩萱:回來讓我綁手、綁好就睡了。
2. 112年9月27日劉彩萱表示:A童於洗澡時故意大叫求救。另表示其身體快掙脫了、在大哭大叫。
3. 112年10月1日劉彩萱連續傳四張照片給劉若琳,照片中A童的頭被包水果用的尼龍套套住。劉彩萱表示:「我警告他,沒人可以救你、沒有用。」劉若琳詢問:「為何哭」、劉彩萱回答:「他看到我兒子」。審判長諭知:只能呈現客觀證據之內容,不能多加詮釋。
4. 劉彩萱對話紀錄中表示:「不然他搞死自己等於搞死我」。劉若琳:「我們家被他臭」、「我們家今天也會被他搞臭」、「桶仔翻過去」、「反巧」、「反ㄎ一ㄠ」。
5. 其他呈現在對話紀錄中之訊息:「走樓梯邊哭」、「打手臂」、「教阿,所以剛重重打了5手印」、「他真的顧人怨、不討喜」、「我沒在看他、看他會影響心情」、「從樓梯摔下來,包更大」、「他很假仙、欠揍」、「剛剛才被我揍完」
6. 112年12月3日00:25(傳訊時間):「A一直站」。其他呈現在對話紀錄中之訊息:「看了就很想一巴掌轟給他死」。00:40「他站在我前面一直剉」、「我每天為了不讓他睡結果自己也不能睡」、「死小孩在幹麻」、「不然我怕我又失手打暈他了」
7. 112年12月23日對話劉彩萱:「沒心跳了」、劉若琳:「繼續救」
(三)案發現場
1. 112年11月台北的平均氣溫為攝氏22度
2. 112年12月台北的平均氣溫為攝氏18.8度
3. 甲地之室內格局平面圖(第20頁繪圖)。由證人Mira提供影片,A站在客廳通往地下室門口之角落,身體僅穿尿布、口罩遮住眼鼻。在前述角落牆壁處,經DNA鑑定為A童血跡,且於浴室門口地板也有血跡
4. 乙地(劉彩萱之住處、6號3樓)電腦房為A童之陳屍房間。房間內未見床鋪、地上有浴巾、上有血跡
陸、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爭執事項(播放影片及提示截圖)
本程序播放之影片及照片,為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均未於投影布幕上呈現,只有在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及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代理人之前方螢幕呈現
一、檢察官首先播放前保母——周姓保母提供之影片,影片中有兩小孩同樂,檢察官請法官們注意當時A童的身形及表情
二、再播放112年11月29日A於被告照顧時之影片,檢察官同樣請國民法官注意A之身形及表情
三、檢察官提示證人Mira拍攝之影片,並有拍攝影片之截圖,此為A被罰站於客廳通往地下室角落的影片。此時檢察官請法官注意A童口罩配戴的位置、衣著及動作
柒、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劉彩萱辯護人對於檢方提示書證及物證表示意見
一、先表明為法扶指派律師
二、針對A童於112年9月時手腳綑綁的照片,將以訊問被告劉彩萱的方式說明
三、針對Mira之證詞及影片,認為Mira僅看到或拍到A童站在那裡的狀態,並沒有看到虐待的狀況
四、又依A童於112年11月7日於小兒科診所就醫之診斷記錄(審判長諭知同步提示甲證79),其中有記載86、10.6、47、50℅等文字,推知其生長曲線均為正常。
五、再以訊問被告劉彩萱之方式,說明甲地孝親房是否能看到浴廁及遊戲間之狀況。
捌、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劉若琳辯護人對於檢方提示書證及物證表示意見
針對112年11月2日之狀況,並非在劉若琳之居家托育地點。
玖、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訴訟參與代理人對於檢方提示書證及物證表示意見
請法官們留意A童左手綁左腳、右手綁右腳、頭被布纏繞、眼睛遮蔽、雙腿反摺、頭部懸空的照片狀態。及甲證79診斷紀錄的數字並未寫明係指生長曲線。
壹拾、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就A童之死後大體照片(甲證12一系列)聲請原始檔案照片。因目前是降低飽和度50℅的呈現,惟須看原始檔案才能看清楚瘀傷狀況。劉若琳辯護人表示:雙方已協議好降低飽和度方式出證,且有重複出證的狀況。
壹拾壹、審判長請國民法官先退庭後,就證據照片的出示,請在鑑定人各自之簡報中出示。又針對是否拒卻丘彥南醫師之鑑定,將於4月25日裁示。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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