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受刑人在入監時,在新收後配業下工場後,就會按照累進處遇編級,從四級開始,慢慢地拿分數扣抵責任分數後才能升級。倘若是長刑期的同學,往往四級要升到三級需要好幾年。而徒刑六個月以下不編級的受刑人,有許多處遇會等同於四級。
我國監所仍是採取從禁止到漸漸開放的思維,因此四級的同學只能和三親等家屬通信、接見,即使是升到三級了,目前行動接見也僅可讓三親等的家人申請。也因此,有許多無正式婚姻關係的伴侶,其中之一入監後,另外一位就會急著想要辦理同居證明,才能比照三親等家屬來接見、寄物、送菜、寄錢等等。
所以,小組每天收到詢問度最高的一題,就是:#同居證明 如何辦理?
首先說明的是,「同居證明」是監所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為使在外伴侶支持收容人的一種便利措施,也僅用於監所內相關認定,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來足資證明家屬關係的文件,需要的是:
A、同戶籍: 1、同居人身分證影本 2、同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B、不同戶籍: 1、同居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父母同意雙方同居之切結書」(可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擇一)
然後將準備好的文件,一起寄給在監的伴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必須由當事人認定是否為同居人)
--- 只是,這兩年來,我們從家屬們的實際經驗也發現,各監所的認定標準也有從嚴的狀況,例如北部某監所開始不一定採認「里長證明」,也有里長們會以縣市民政單位發文給里長表示「同居證明不是里長業務」為由,開始拒絕提供。部分里長會致電詢問小組瞭解狀況再決定是否協助里民處理。
但許多監外伴侶也會告訴我們,或許自己年歲已長,雙方父母已經不在或者失聯,倘若無法用里長證明,根本無解。而倘若是要用「雙方父母切結書」的方式,也有女監會要求雙方父母還要另外提供各自的戶籍謄本。都讓處理方式沒有同一套規則,常要跑好幾趟。也有,換了監所要再來一次,重新提出申請的狀況發生。
不過即使如此,只要能夠用家屬身分多和在監伴侶互相聯繫,家屬們也會願意讓事情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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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大家監內監外,相互支持,一起度過艱難時刻。
--- 小組有IG:prison_watch 小組有LINE:@prisonwatch(方便詢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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