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最上層

【採訪】論壇之後,繼續關注

Prison Watch
 

監所五大關鍵議題


1. 硬體設備仍有諸多亟待改善

近年來各監所陸續有改建、增建計畫,超收問題看似得以緩解,但仍有其他問題,例如用水、通風、納入公衛、無障礙措施等,亟待處理。


2. 把不適當的人放在不適當的地方

在監所內除了藥癮者外,酒癮者的戒斷症狀也具高度風險。藥酒癮者需要的究竟是監禁?抑或是進入醫療院所或體系進行治療?


3. 重回社會的「勞動」進退失衡

委託作業(多為低技能)和自營作業(較多可培養一技之長)的參與人數相差甚遠,所能得到的作業金亦然。能否提供足夠的「回到社會」的勞動訓練,大有疑問。


4. 作為勞動現場,監所整體勞動環境日益惡化

不只戒護人員的勞動條件惡劣,包括近年法務部以「勞力承攬」方式招募其他領域專業人才,皆顯有不妥。


5. 未被剝奪而實質失去的公民權,提高社會復歸的門檻

參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收容人雖受到人身自由限制,並未喪失參政權,監所數十年來以行政操作困難為由拒絕提供收容人投票權,顯有違憲。

 

監所九大改善建議


1. 監所超收狀況仍須改善

監所超收嚴重,同時因空間大多老舊,難以達到一人一床目標。我們認為除了蓋新大樓以外,首先應先降低監所收容人數,但去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度緊縮加嚴(特別針對新興毒品),短期內應不易達到。


2. 飲用水應定期公開檢測報告

全台共51個矯正機關,僅有8間全部使用自來水,其餘混用、或使用地下水。使用地下水極易使緊密生活的收容人皮膚情形惡化、傳染。例如台中大肚山上四所監所均使用地下水,該區緊鄰南屯區垃圾掩埋場,水質條件堪慮。


3. 空間應持續改進為通用設計

目前部分監所已開始有高齡化趨勢,監所應開始注意其設施能否滿足高齡收容人基本需求。另亦接到收容人反應,於監所內無法使用輔具。針對類此特殊需求的收容人,現行監所的處理方式多為指派其他收容人協助之。對照顧者和當事人來說,都會造成心理壓力和現實上的困難。


4. 落實個別處遇計畫

應落實個別處遇計畫,增加殘障者、長者等自立生活機會。毒品成癮成因相當複雜,個人心理、社會支持度都會影響戒癮環節,單純倚賴監禁其實並無法達到目標。矯正署現有提供科學實證的戒癮計畫,但名額相當有限,應擴大計畫或於監所內加強落實個別處遇。


5. 監所醫療照顧上首應增加醫事人員比例

管理戒護人員非醫事人員專業,若發藥有狀況、收容人有健康狀況,以及是否送緊急戒護外醫之判斷時,管理員如何能做妥適處置?對於收容人而言,其基本醫療保障仍不足。


6. 整合內部個別處遇計畫及外部資源,與外部資源合作建立就業管道

監所因經費、管理考量因素,而難以有多元職訓、作業項目。但目前委託作業內容單調、技術性低、可取代性高,對於收容人出監職業銜接並無實質幫助。且若純以安全考量而無法與外部廠商、企業多有合作,相當可惜。


7. 施用毒品入監者,因無犯罪被害人,不應收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勞作金制度部分,目前矯正署將收容人每月基本生活費設定約為3千元,但約兩成收容人無法達到這個基本門檻。監行法新制已將勞作金比例由37.5%調整為60%,但諸如施用毒品者並無可指明「被害人」,但仍應一概撥充部分金額作為被害人補償金,實屬不合理。


8. 不應將收容人依級別可支用金額差異作為控制手段

收容人勞作金可支配的金額僅占部分比例,且依級數遞減。監所以收容人不同級別管控其可支用勞作金做為控制手段,將造成收容人階級差異,對於收容人心理亦無積極建設效果。


9. 收容人作業金收入差異懸殊,應重新檢討

現行監所多為自營作業與委託加工,但兩者勞作金金額差距極大,前者可收入上萬元,後者可能一個月兩百元左右,會造成收容人之間可支配金錢的差距加大。

 

其他關鍵議題


1. 落實法律諮詢服務

現行法扶在監所內有提供許多法令講座等,但收容人經常身上都不只背著一件官司,訴訟、申訴、釋憲等等,我們看見是監所裡收容人間自力救濟,自己翻六法寫訴狀。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其實在監所內還會面臨包括婚姻、繼承、親屬等各種民事案件爭議,因此亟需法律資源協助。

法扶現有提供書面申請書,另可以協助處理不止刑事案件(民事亦可),新監獄行刑法規定,律師未受委託前亦可律見,讓開啟法律救助可提前展開。


2. 增加監所正式編制專業輔導人員

現行監所內社工師、心理師大部分的時間都放在負擔行政業務或辦活動,真正能進行個別談話、團體治療等等協助的時間則大量被壓縮。但受限員額,以及戒護人力的吃緊,即使有人力挹注,也大多以補充戒護人力為優先。不過,一個好的專業者能夠在監所內真正發揮專業,對於收容人的教化效果會顯著,也會降低戒護壓力。

另外一方面,監所整體勞動現場的環境日益惡化,包括監所工作人員及約聘雇的專業工作人員,例如社工師、心理師等,都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尤其去(2019)年,為滿足行政部門降低公部門派遣之政策方向,同時也符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希望在監所內增加專業人力(社工師、心理師)的原則,在人事員額並未開放的情況下,法務部矯正署所提出的方式竟然是以「承攬」代替「約聘」,將人力視作勞務採購,表面上降低了承攬人數,實際上是加惡社工師等在監所內的勞動處境。不僅沒有勞健保,同時透過仲介模式,任由喊價。


3. 外役監的選擇標準及監外作業保險議題

外役監的立意原為銜接監外生活,但倘若成為大開方便之門的特權,就失其意義。我們在外役監的參訪也有看到收容人在日間工作時休息的狀況,理由是身體不好。然而到外役監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能夠從事勞動工作,因此標準何在,並不清楚。

在2019年7月小組前往八德外役監參訪時,知道收容人得納勞健保、勞退。而得擁有勞保、勞退累積年資,對收容人而言也是一種更趨近回歸社會、好好生活的鼓勵。可惜的是,同年九月勞動部作出函釋指出:受刑人監外自主作業屬公法強制勞動,與私法勞動契約不同。函釋作成後,矯正署表示,未來監外作業人員將改投商業保險,勞動部並要求追回已核發之職災保險給付,矯正署規劃改以慰問金替代。然而依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因作業致死30萬元、受傷20萬元、罹病10萬元),因受刑人作業死亡、失能所發給之「慰問金」與「勞動保險給付」金額差距極大,在採取強制作業和勞動契約間的認定,建議要朝向「鼓勵收容人回歸社會」的方向走。


4. 恢復收容人在監公民權,為重返社會作準備

針對公民權部分,我國刑法判定可褫奪的公權有三種,為公務員的資格、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及為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大部分的刑事犯罪並未褫奪行使憲法保障的參政四權,而行之有年的剝奪投票權僅是矯正主管機關及選務機關以實務上有困難為藉口,便宜行事的作法,實屬違反憲法保障,更違反我為民主法治國之基本立場,必須要予以改變。

未被剝奪而實質失去的公民權,會導致收容人以「罪之身」自居,並無法提供成為社會有良份子的誘因。相反地,若能保障其原本就未被剝奪的公民權利,才能使得被懸置社會身分、暫時缺席社會的在監收容人,能保持對社會的敏感度及判斷力,這才是真正具有現實感的有效作法。



Comments


57308700_441598233279935_520844969531932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100050 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

監所關注小組電子報

TEL:(02) 2367-1436

FAX:(02) 2367-3740

Copyright © 2021 Prison Watch. All rights reserved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