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是在去(2023)年10月15日在萬華剝皮寮的展覽結束後的隔天,就接到憲法法庭的詢問,指出已受理2年以上的【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將於11月8日排定準備程序、12月19日進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詢問小組,將會為幾位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及是否願意接下目前沒有委任律師的聲請人?
小組當時在看過所有的聲請人名單後,其中有3位是小組長期互動且協助中的當事人,另外在查對過之前的陳情案件,以及詢問友團民間司改會確認不會特別委任律師處理本案後,我回覆憲法法庭,「好的,除了其中9位有律師的聲請人外,其他26位聲請人由小組來協助。」當時的情境是,小組剛辦完10天的展覽,在精神和體力上均有很大的消耗,也需要消化展覽10天未處理例行的通信計畫和陳情案件,不過,還是即刻展開了在10天內到各監所去找聲請人簽委任狀,另一方面邀請律師加入律師團的行動。
在10月17日至11月14日間,小組終於取得26位聲請人的委任狀及10位律師之慨允,並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辦理。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到各監所去簽好委任狀,要謝謝各個監所工作人員們的協助,我記得台中監獄的名籍股同仁在接到小組近午打去的電話說下午要送委任狀去中監(早上我還在宜蘭監獄簽委任),是否可行。中監一口答應,跟小組拿了名單、呼號後,我在監所收封前抵達中監,立刻由同仁協助將委任狀送進去簽名。還有正好遇到因監方事務而沒開封的臺南監獄,我馬上打電話給在地的伍安泰律師,請他協助用律見的方式進去簽委任狀。也有一些天時地利,雲二監是利用每個月第一次個週日的假日接見,不僅讓我可以和同學們見面,也由同仁們在接見後讓同學們簽名後再交給我。也是同一天,雲林監獄的工作人員在事先聯繫後告訴我他們會將簽好的委任狀直接送到雲二監讓我一起拿,以節省我跑兩地的時間。很感謝26位聲請人所在的監所:臺北監獄、泰源監獄、花蓮監獄、宜蘭監獄、台中監獄、雲林監獄、雲林第二監獄、嘉義監獄、臺南監獄、高雄監獄、澎湖監獄的工作人員們的協助,讓我們能在很追趕的時間內拿到所有聲請人的委任狀。
這同時,也需要很快地組成律師團。最開始,我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薛煒育律師說明本案並提出邀請,薛律師一口應允,他說「這是應該要做的事」,並和我分頭開始詢問可能有興趣的律師朋友們加入。由於聲請人分處在全國各地監所,因此我們也分頭詢問各地可能的律師朋友們,才終能組成了10人律師團:翁國彥律師、黃昱中律師、郭皓仁律師、林俊儒律師、王泰翔律師、陳偉仁律師、林建宏律師、梁家偉律師、李佳冠律師、陳家偉律師,在憲法法庭出席的10人律師之外,薛煒育律師、曾培琪律師也是全程參與律團討論和共同構想的第11人。此外我也要特別提出的是林家慶律師和陳思愷律師,兩位律師在釋字796前就已經撰文為撤銷假釋受刑人表達意見,和兩位律師在這些年有幾次交換意見,他們為當事人的努力即使在結束委任之後依然繼續,同時還繼續為已過世的當事人傅先生在憲法法庭的書狀和辯論中發聲,我深感敬佩。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是什麼概念?——5000年的刑期
本案律師團成員在很短的時間內接下此一具有高度公益性但難度甚高的憲法訴訟案件,本案涉及聲請人35人(包括未能等到釋憲即已在監死亡的3位聲請人),加上非聲請人(約200人)計,總計約是4,000-5,000年的刑期。每位聲請人的後案可能是保安處分撤銷假釋或1年以內、2-5年內的刑期,在原刑法第79-1條第5項的規定下,不分個別狀況即直接撤銷假釋、先執行殘刑20或25年的,不僅不具有特別預防之效果,且比例失衡,嚴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此外,前案無期徒刑有半數以上是《懲治盜匪條例》——早已於2002年1月30日宣判失效的法案(1997-2005年撤銷後殘刑是20年、2005年之後撤銷殘刑是25年),且懲治盜匪條例的法律效果已有爭議(1944年公布之一年限時法但未定期延長),除了當年時空背景的偵查及審判品質之外,第二條死刑、第三、四條無期徒刑或死刑、第五條無期徒刑等重刑度,在解嚴和後續司法精緻度增加後也幾乎沒有重新置喙空間(包括是已執行的死刑)。
律師團面對如此艱難而兼有歷史縱深的憲法訴訟案件,在討論過程之中,律師團紛紛討論突破的可能性,並不斷地尋覓資料、判例、立法過程等,共同完成書狀,準備言詞辯論等,希冀為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可能性,律師團的熱情、專業和力求突破的勞心勞動,最終獲得違憲宣判。
在分工時,受限於憲法法庭的議程安排,雖無法每位律師都能發言,然而全案就是由律師團共同齊心齊力合作而成,小組作為憲法法庭、聲請人與律師團間的協調者,對於律師團每位律師的熱情、專業和力求突破的用心勞動,並力求尋求最大共識,均是親身見證。
在憲法法庭於3月15日宣判前後,我和律師團成員持續至各監所和聲請人會談。於宣判前,說明律師團的策略和想法,希望能稍稍緩解聲請人在等待期間的焦慮不安,也想要更搞清楚大家的案件事實是什麼,對執行的想法和未來的期許。在宣判後,則需向聲請人說明憲判文字的意涵及效果為何,與聲請人討論修法方向,俾使當事人不只是書狀上的一個名字、促成司法進步的墊腳石,卻失去了自己的人生。在這接近一年的時間裡,我可以負責任地說,律師團實踐了使受刑人再社會化與社會復歸的憲法誡命。
律師團共召開六次會議(不計分組討論及個別意見交換):11月1日、11月9日、11月23日、12月7日、12月14日、12月25日,討論爭點題綱、定調、撰寫書狀、與聲請人交換意見後將意見融入書狀內;並在言詞辯論後,再度召開檢討會議並補充意見。正式提出書狀包括:
2023年11月01日 提出陳述意見狀
2023年11月18日 提出陳報狀
2023年12月08日 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一)、(二)
2024年01月26日 提出言詞辯論補充意見狀
3月15日憲法法庭宣判(113憲判2):「刑法第79-1條第5項」違憲,2年內要完成修法
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違憲。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除聲請人之外,判決主文第5項亦將非聲請人納入。
在宣判違憲後,就判決意旨後續處理,小組邀請律師團部分成員包括:黃昱中律師、郭皓仁律師、陳家偉律師、林俊儒律師、林建宏律師,另邀請謝孟羽律師持續參與聲請人後續救濟。所有聲請人區分法規範裁判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裁判審查當事人提起第三審抗告或再抗告,另針對非聲請人(本案涉及撤銷殘刑執行20或25年),協助於各終局法院提起聲明異議。
小組最近也希望能夠協助當事人換發執行指揮書,在這兩年的暫停時間裡,能夠先執行後案。雖然大部分的都失敗了,但有拿到兩位同學成功換發的結果。同時針對修法部分,持續關注中。在11/23的論壇裡,我們邀請了法務部檢察司負責修法的檢察官來交換意見,小組想要表達的意思是,往往我們在一個判決之後就被動地等待修法結果,然而小組和律師團都希望能夠讓憲法判決的美意真切落實在同學身上,因此在判決後的新篇章,事實上比起爭取一個違憲判決,從來沒有比較簡單,甚或是更艱難的。
和你們的相遇
在憲法法庭於3月15日宣判後,律師團成員和小組一起至各監所和聲請人會談,在宣判前,說明律師團的策略和想法,穩定聲請人在等待期間的焦慮不安,在宣判後,說明憲判文字的意涵為何,讓憲法法庭的聲請人不只是未來司法進步的前浪,而真真切切地看見了受刑人(聲請人)的活生生的生命,也將憲法誡命的再社會化與社會復歸,做了最好的實踐。
猶記得在判決前,除了我和小組夥伴以一般會面方式到各監和聲請人們見面之外,我和黃昱中律師到宜蘭監獄、臺中監獄及高雄監獄,分和聲請人們以彈性調整接見相會,並有充裕的時間瞭解聲請人不同的生命故事和想法。在憲判後,和郭皓仁律師在高雄監獄也一次分別和四位同學們見面仔細討論,郭皓仁律師也到澎湖監獄和當事人見面,林建宏律師、陳家偉律師、林俊儒律師、謝孟羽律師、以及法扶派任的邱榮英律師都有以現場或行動律見方式,和當事人一談再談。這些溫暖的法律人,讓終於開始冷一點的冬日,思及此充滿溫度。
非聲請人亦可適用,是我們在113憲判2之後最驚艷的部分。於是包括寄信來小組的非聲請人和之前已經聯繫過的非原因當事人,小組目前協助了10位非聲請人做了聲明異議(讓案件繫屬回法院)。
至於我、律師和小組夥伴們在各位捎來的隻字片語和每次相見之中,得悉了當事人的故事和哀愁煩惱,與未來的期許,這些都是我們刻在心上的重中之重,我們期待和各位當事人們,在社會上相見,一起嘻嘻哈哈說世事。在此之前,請保持耐心,以及做好回到社會很難的準備。回來不簡單,除了決心還需要有所作為,不過您並不孤單,我們各自預備,社會相見!
【附註】
(1)113憲判2(【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刑法第79-1條第5項等)律師團隊,包括:翁國彥律師、黃昱中律師、郭皓仁律師、林俊儒律師、陳偉仁律師、林建宏律師、王泰翔律師、陳家偉律師、梁志偉律師、李佳冠律師等1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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