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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層

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的視察實踐與效果 / 林政佑(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我國外部視察小組自從監獄行刑法於2019年修法,2020年施行上路,迄今已經進入到第二任的外部視察小組,由於第一任期間遇到新冠肺炎,多以線上會議的方式進行。如今告別疫情可以恢復常態舉行。外部視察小組猶如代表社會的眼睛,觀看矯正機關的活動,促成行刑社會化與透明化,協助提升收容人權利的同時,透過外部課責提升職員的勞動條件與減少試行錯誤。讓矯正機關可視化,可以減少社會因為高牆阻隔所產生的誤解。

外部視察小組所撰寫的報告受到一定程度的關注之外,回到外部視察小組自身來看,究竟該如何視察?視察監獄是要看什麼?這一部分的討論可能也有待更多實務的累積與討論。本文介紹作為外部視察小組制度重要參考對象的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實踐上的經驗,提供給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以及關心這個議題的讀者作為參考。最後也指出委員會制度的局限。


壹、委員會的實踐


一、 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的營運


組織運作的話,不可避免會遇到庶務工作的處理,像是資料影印、紀錄保存等。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雖然有委員會成員,但是實際上沒有配置專職的人手協助處理庶務工作,也欠缺相關預算。從而部分委員或者委員間需要輪流處理庶務工作,像是文件資料影印和保存等,以及自行消化成本。像有擔任刑事設施視察委員的某大學教授就會需要主動處理這些庶務工作。受到預算缺乏的影響部分,視察委員需要進行調查,例如:刑事設施發生收容人自殺事件,委員會著手調查時,需要傳喚相關家人或收容人的辯護律師詢問時,此時無車馬費可以支付給這些對象,這可能造成調查上的不方便。另外,為了促進委員們的知識與經驗交流,研究會等形式有其必要,只是整個委員會預算不足,無法單由此處的預算實現之。

儘管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多鄰近該刑事設施,像是可能是當地律師、醫師等,但是仍會有些事項需要依賴像是刑事設施職員幫忙,例如意見箱的鑰匙有的由委員會所保管,不少委員會是將意見箱鑰匙放在信封袋中,封緘之後放在庶務課保管。此外,像是委員會所製作的手冊或介紹宣傳欲提供給收容人閱覽時,往往多是靠職員的協助,雙方溝通是否順利以及確實,這也需要彼此的磨合,但有時候職員如果換人了,又要再進行磨合,因此如何形成協力上的默契與做事方式,而且能讓繼任者盡快地進入狀況,往往考驗著彼此的溝通。並且也要注意到委員會有其獨立性,有些事務應避免由職員進行,像是有少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是由職員作成


二、與收容人和職員的「破冰」


對收容人或刑事設施的職員而言,委員會究竟是什麼?如果無法促進雙方對委員會制度的認識,會影響委員會在該刑事設施的視察與認識的深淺。所以透過一些方式來「破冰」是有必要,藉由認識委員會,來建立信賴關係。委員會有的作法是製作附有平假名的宣傳品發送到收容人手中;有的是在刑事設施中舉行說明會,全體委員和有意願出席的收容人共同參與,委員們自我介紹後,收容人則當場提問,雙方交流。如此可以讓收容人和職員能夠認識和多加利用視察委員制度。


三、視察方式


視察通常是安排在定期會議的當日或會議以外的日期,依照預定或是無預期地巡邏該設施。如果是事前告知刑事設施所展開的視察,可能無法發現真正的矯正行刑狀況,無預期性的視察更顯重要,只不過日本實務上較為少見。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有些視察方式與想法,可以提供我國參考。


1.設施參訪。通常是剛開始運作的視察委員會藉由巡視整體的設施,掌握刑事設施的梗概與狀況。


2.一日刑務官體驗。此種視察方式是跟隨著刑務官從早到晚的值勤與生活,除了可以觀察刑務官與收容人的互動,更可以了解刑務官的勞動環境與狀況。所以像是有視察委員會分成兩組,各組有1名刑務官負責指引和同行,由此進行視察,最後一個小時再與職員們交換意見。


3.夜勤視察。因為有視察委員聽聞護理人員與刑務官夜間值勤的勞動條件與狀況非常嚴峻,因此在下午5點半到晚上9點半進行護理人員業務的視察。由於在法律上無規定視察時間,所以夜間亦可進行視察。像是八王子醫療刑務所每年有一次的夜間視察。


4.現場視察。依照狀況到各刑事設施現場視察,像是有收容人自殺時,委員會視察自殺地點。委員會也可以視察特別希望了解的部門或工場或教化,乃至於懲罰審查會與醫療課的診療等。委員會對懲罰審查會進行視察,發現因為懲罰件數非常多,導致懲罰審查流於形式化,每一個案子只有花個幾分鐘的時間審查,導致本來為受審查者辯護的輔佐人都沒有辦法有效地發揮其機能。


5.資料開示。委員會請求的資料,刑事設施出示閱覽。


6.訪談。委員會可以透過訪談了解收容人和職員的狀況。對收容人的訪談得由收容人自行提出希望訪談,再由委員會判斷是否要與該希望訪談進行訪談之外,委員會可以和指定對象實施訪談。針對收容人的訪談通常是在刑事設施內的會議室舉辦,沒有隔板和職員在旁,以確保能和收容人順暢地溝通。藉由和收容人的訪談,可以確認他的意見和知道更多的詳情,甚至也可以知道新事實和收容人的想法。特別是有些收容人因為擔心提出說要訪談和提出意見會遭受到不利益,會透過同房收容人的請託向委員會表示,希望與委員會訪談之意,進而由委員會指定該收容人實施訪談。委員會透過和職員的訪談與問卷,可以了解其設施和勞動條件與狀況。像是第一線職員往往都沒有辦法妥善使用年休或週休,顯示其工作的負擔之大。委員會藉由與職員訪談,了解職員對於收容人的認識,有的職員認為行刑改革都站在受刑人那一邊,不重視職員的權利,造成行刑管理的麻煩。但是也有職員們認同支持受刑人權利改善。


也有一些是委員們想實施的視察方式,但後來較少實現,像是擔任一日收容人,從早上點名開始到作業等,以及在舍房中的飲食等,由此感同身受地認識到收容人的一天生活。另外是訪視職員宿舍,由此掌握職員的待遇狀況,視察委員到職員所分配到的宿舍進行視察。


四、意見箱的設置與處理


蒐集意見的意見箱設置在何處是個難題。因為收容人會擔心提出意見而遭到刑務官的刁難。當收容人投書意見的時候,常有刑務官在前後左右監視的情形,對於提出意見的自由度會有所限制。如何讓刑務官不知情,著實是非常困難。有些做法像是將意見箱放在運動場、體育館,收容人運動時,可以提出意見書。


此外,有的作法是全員寫意見書。職員們對每位收容人發配一張意見書用紙,收容人自行決定是否寫意見向委員會表達,不論有無撰寫與否,全體收容人將該紙張投入意見箱中,等到委員會開會時再打開檢視。這樣的方式有效避免因為提出意見時遭到刑事設施職員的「關注」,非常值得參考。此舉亦非常適合用於對職員的意見調查。


就收容人和職員的意見,委員會應儘快提出回應和想法,避免當事人有受到無視的感覺,否則可能使得收容人和職員認為視察制度空洞化,減損對視察制度的利用與信賴。雖然在法制設計上,委員會不是用來處理個案的機制,可是如果涉及到個案事實的一般性問題,委員會可以提出建議。


五、視察報告的公開


視察的結果是從委員會提出的報告得知。從立法過程來看,委員會自行公開年度報告書,這是行刑改革會議上的見解,只是因為法條課與法務省公開之義務,使得視察委員會自行公開必要性降低,但是視察委員會也可以自行公開,因為法務省公開的內容相較起來比較簡略。所以像是在委員會初期有些會自行召開記者會公開。有的委員會也與媒體有所聯繫,像是山形刑務所視察委員會提出年度意見書時,報紙也會報導讓更多人認識山形刑務所的狀況與問題。


貳、委員會帶來的影響


委員會並非專業者所組成,權限相較監察使等機制來得小,提出意見效力也相較薄弱,刑事設施首長不見得需要採納其意見,但應提出說明。從結果來看,刑事設施就相關意見加以改善者不少,特別是日常生活中的事項,例如:飲食、物品保管等外,例如美祢社會復歸促進中心曾因應委員會的意見,於一千間的個室裝設風扇。另外促進社會復歸措施的增加,像是加強職業訓練的種類與內容等。


但是刑事設施職員和視察委員有的亦存在隔閡,委員會即使提出改善建議,可是刑事設施職員不採納的情形也是存在。像是美祢社會復歸促進中心的委員會曾提出每間個室裝設電視,因為在該中心的收容人多是鄰近回歸社會的階段,透過電視掌握外面社會的資訊有其必要。但美祢社會復歸促進中心則以因為如此需要負擔NHK的收視費,難以負荷為由,沒有採用這個建議。


事實上委員會因為透過蒐集意見等可能先行了解相關問題,如果刑事設施接納而處理的話,有可能降低衝突或憾事。例如:德島刑務所的視察委員會於2007年4月提交的2006年度報告書中提到關於該所醫療的部分,在告知後同意或病人自我決定權的實施上有所不足,其後也要求該所中的醫師進行教育訓練,了解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處遇法的內涵,但德島刑務所沒有妥善地對應,最後造成收容人暴動。


名古屋刑務所因為在2001-2002年有虐待收容人造成死傷一事,促成監獄法全面修正,形成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處遇法。不幸的是2021-2022年名古屋刑務所又出現了對收容人暴行的情形。在這一段期間該所的委員會也指名複數職員的言行引起相當多數的收容人不滿。不過名古屋刑務所內部調查後,卻否認這件事的存在。此處也可以看到視察委員會的建議效力薄弱所帶來的不足,從而也會有主張認為日本也要建置預防酷刑的國家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s, NPM),加強監督的效力。


對社會面的影響部分,透過委員會的活動促使參與者可能從排除受刑人的觀念,轉變成支持受刑人。這顯示讓公民參加刑事設施的營運,有可能打破高牆的隔閡,使更多公民認識到矯正行刑與收容人權利的重要性。但是對於委員會制度的推廣和認識可能仍有加強的空間,有受訪律師提到,不僅一般公民不太知道有這個制度外,連一些律師也不太清楚委員會制度。


從上述日本經驗可以看到,委員會制度有其侷限存在。但是不能否認這個制度讓社會有機會看見刑事設施的運作,拉近社會與刑事設施的距離,促成行刑社會化與透明化。這也是委員會的重要意義之一。


另外,視察涉及到許多的知識與實踐,因此委員們需要透過一定的過程方能夠累積視察有關的知識,所以像英國的獨立視察委員會提供一定時間學習視察有關的知識,以利於後續的視察。相對於此,日本沒有視察知識教育訓練過程。儘管日本欠缺全體的視察委員交流平台,不過像是日辯連每年都有兩次視察委員交流的會議,惟只以律師為主。另外各地方也有各自的交流網絡,以就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本文提供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會在視察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台灣外部視察小組的經驗與知識累積,除了參考國外的做法之外,也必須讓國內視察小組委員有更多交流的可能,形成更多本土的視察知識與經驗,由此可以提供後續的視察委員快速上手以及日後制度修正的參考。



後記:非常感謝具備日本刑事設施視察委員經驗的律師和研究者的受訪,並且提供機會讓筆者線上參與刑事施設視察委員會辯護士委員全國連絡會議。以下省略受訪者敬稱,依照漢字筆畫羅列之:三島聡、久野崇史、石塚伸一、田原裕之、田鎖麻衣子、古田典子、佐々木光明、板井俊介、板淵力、秀嶋ゆかり、海渡雄一、福島至。另外,本文部分內容取自筆者「視察型監督之理論建構與比較法制」一文,在此也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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