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最上層

支持收容人,就是友善社會/陳惠敏

Prison Watch



在今(2021)年一月底監所關注小組會員大會上,我向會員們提出2021年年度工作計畫,主題就是:「回來,是最遙遠的距離——那些我們避而不談的人們」。這不是一個憑空想像出來的先驗理想,說穿了,就是來自於現實的衝撞下的經驗集合。


大概從去年八月起,可能是隨著「關注監所,人權行動」論壇在北中南東的巡迴,也可能是隨著「關我什麼事」電子報的「徵稿函」一同進入監所,我們開始陸續收到來自於收容人家屬親友透過臉書私訊、電話,或直接來自於監所內的陳情信件,以及通信計畫同學們的來信。陳情反映的內容大致上可分為三類,最常見的是在監所內的醫療處遇,通常是在戒護外醫的現場,或者是保外就醫申請無法通過,也有無法出去看病的情況。這類反映不只是來自於當事人,也常來自於家屬親友。第二類是在監所內的各項生活處遇,包括管理、處分、接見、通信、寄書、寄物等等。第三類,也是小組今年的重點倡議項目:假釋駁回


讓我先從一個看起來很小的例子開始談起吧。


行動接見


今年一月起,矯正署推出了一項新政策——行動接見,也就是只要在手機裝設「行動接見2.0」app,到「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完成註冊申請(包括一般會面、律師、辯護人等都可以先行線上預約),三親等就可以用行動電話在約定好的時間和在監所內的親人會面。這是一項很好的政策,除了可以方便週間有工作在身、或年事已高、不便舟車勞頓的家人們,可以透過行動電話就能和家人見面之外,同時對於在申請假釋時,裡頭有項評估標準,就是家人支持度(常以是否有來接見作為考慮),也有幫助。不過,在實務上卻遇到不少的困難。


以小組這兩個月以來協助家屬裝設及排除障礙的經驗,大致上可以歸納出幾個常見的使用狀況:


一、申請帳號(要先標定欲接見的親人在監呼號、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關係證明等)後,首先要由監所端審核通過。在監所是由負責接見的戒護科主責。我們曾經接過家屬申請後卻遲遲未獲通過而來訊詢問,經和監所聯繫後,才知因是新業務也不熟悉所致。


二、帳號是由email來進行設定和通知,然而對於長者來說,根本沒有使用email的習慣。也因此,這個障礙是必須要先協助排除的。(小組目前的方式可能是協助長者申請、設定email帳號並同步設定在手機裡)


三、對於不熟悉手機操作的家屬來說,經常即使是step by step 一步步地請他們照著做,可能也會有設定障礙。最好的方式是將所有流程現場操作過一次,一直到完成第一次的行動接見成功,才會比較熟悉步驟。


四、在預定接見時間到了,家屬已經按了行動連結卻見不到家人,原來是監方尚未將收容人帶到設備前,導致原本約定好的可會面時間縮水。




再來我想談談「假釋駁回」的部分,這也是今年度監所關注小組的關鍵議題。



假釋駁回



我們大概是在去年11月中,收到了由民間司改會轉來的兩件假釋駁回陳情案。而在這之前之後,詢問有關假釋申請、執行率如何計算、假釋駁回、以及三振條款等的陳情案,向來常有。這兩個案子的當事人都在南部同一個監獄裡服刑超過10年以上,在來信時,已分別申請過13次、8次的假釋,而且沒有一次曾經出過監務(即在監所的假釋委員會上就已經被否決,還沒有送到矯正署)。一開始,我先依照新的監獄行刑法規定,寄發空白復審書給當事人請他們注意新法規定,要在假釋不予同意後的10天一定要提出「復審書」才能進行後續的救濟程序。(有關這規定的優劣是另話,我不在這裡討論)並請當事人寄來相關文件。


隨著研讀寄來的文件資料,其中最引起我注意的是,所有的「不予假釋決定主要理由書」上的文字,彷彿是複製貼上,在四個月可以提出一次的申請中,小小更動個幾個字,一次又一次「不予許可」。



從主要理由書裡,至少有兩點是讓我很不解的。首先,當事人的犯行及處分,在判刑定讞、進入監所開始服刑的當下,不就是已經拍板定案,同時也是在這個基礎下,開始當事人的「矯正」和「社會復歸」之路嗎?而矯正機關的任務,不就明訂在《監獄行刑法》的第一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倘若這個前提是沒有爭議的,那麼一位在監所內服刑超過10年的當事人,評估他在監所內的教化效果,卻是以他入監時的犯行作為主要理由,這在邏輯上是可以通的嗎?末句「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要如何一再考核一個「早在一開始就已定案的事實」?這個事實會有所變動?再者,這豈不是矯正機關自己否認了自己所設定的目標和工作成效?


有關假釋制度的設計,有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門檻。形式要件為《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逾二十五年分之累犯逾三分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之罪累,於假釋間受執行完畢,或一部之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所列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在滿足形式要件後,還會有實質要件,也就是累進處遇成績等等。在舊的《監獄行刑法》規定於第81條,條件內容是:


「在悛悔實據乃指受刑人監滿六個月,經累進處至二級以上有更生意願,無再犯之虞最近三個月內教化操行、作業分數(成年均在三分以上,少年犯四、二公)綜合判斷,認為可交付保護管束者。」


另《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者,應速報請假釋。)及七十六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為受刑人辦理時一般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以上,操行作業分數應在二以上。」


依照《監獄行刑法》新法則是第116條之規定: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狀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悛悔情形。

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其中第二項應訂定之參考基準,目前並未找到有公開


也就是說,長期以來,法務部一直堅持假釋制度公開透明,但實質上卻是一個說不清楚、看不明白、想不通透的「黑色制度」。


目前小組已接下第一起假釋駁回的訴訟申請案件,將在慨允的義務律師及法扶基金會協助下,我們將和當事人合作,就去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新法上路之前和之後,分別進行兩項訴訟。除了協助當事人救濟之外,亦想藉此釐清所有監所內共同不說破的秘密——執行率和幾報才會過的地下傳說。


最後,我想談談「回來」。


回來,不一定就好了


在去年11月釋字796號之後,有一批收容人在法務部審核後臨時獲准出獄,這個意外之喜,卻也立即暴露了許多意外狀況。小組目前手邊處理中的幾個個案大多是釋字796的當事人。「回來就好了」,我們常聽見這樣的慰問,然而,收容人出監之後的回來,從來沒有想像中這麼簡單。


去哪裡、住哪裡、戶籍放哪裡、健保移到哪?生活怎麼開始?通通都是不簡單的。以戶籍為例,倘若收容人在監期間的戶籍並未與家人同放,而是在監所。在出監之後,可能會被踢到監所所在的區公所,但是人若在外縣市,所有重新取得社會身分的證明都是跟著戶籍走的,戶籍也無法從區公所直接移到區公所,這就是第一個要面對的實際難題。


再者,若收容人在監時間很長,常會面臨家庭瓦解的狀況,在一回來沒有沒有工作情況下,若是要取得健保身分,有子女者即使已與子女沒有聯絡,仍然必須要將健保掛在子女名下。對於可能面臨要修復家人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來說,是另外一個無法開口的現實。


還有工作就業、債務清償、居住、社會網絡重建等,都是一個又一個的難題。更隱微的還有修復——和家人、和社會——關係,收容人和相關人等,都是帶著傷來面對這個「回來」。在我們實際陪伴當事人的過程裡,當事人除了自己的意願之外,只要有那麼一兩個友善的眼光或語氣,甚至只要直視,就能給予當事人勇氣,慢慢回來。而對於社會而言,收容人對社會有所牽掛、感到責任,這也才是替社會降低緊張,友善社會的方式。


回來,是最遙遠的距離。或許從不要再避而不談開始。

Comments


57308700_441598233279935_520844969531932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100050 台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27巷20號3樓

監所關注小組電子報

TEL:(02) 2367-1436

FAX:(02) 2367-3740

Copyright © 2021 Prison Watch. All rights reserved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