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關注小組針對強制工作之10/12釋憲言詞辯論庭並參酌司法院公告之筆錄(https://reurl.cc/DZ8LrQ) ,特再提供法庭之友補充書,呈交給司法院大法官,以澄明事實。
--- 法庭之友意見書(言詞辯論庭後補充意見) 強制工作之相關法律規定違憲
案號:107 年度憲三字第36 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陳述人: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
有關強制工作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已於10月12號召開,隨後司法院也發出新聞稿提及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之期日,並在11月4日發布「言詞辯論筆錄」。如今1個月期限將屆,小組在檢視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發言內容後發現,某些結論看似相同,卻可能在論述的基礎上,埋下足以推翻自身結論的內容引導,值得我們注意。尤以鑑定人林鈺雄教授的發言恐有誤導之疑,特撰寫補充意見,提供貴院參考。以下本文將聚焦於林鈺雄教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發言內容進行回應。
一、林鈺雄教授之發言內容
針對林鈺雄教授的發言內容,其結論認為強制工作違憲,而主要的論述則可以整理為以下幾點,其一,強制工作並不違反人性尊嚴;其二,強制工作之執行層面最重要的是區隔原則,雖然現下執行需要修改,但沒有這麼糟糕;其三,一律強制工作三年不合於最小侵害原則,違反比例原則;其四,強制工作沒有類型區分並不合於最小侵害原則,違反比例原則;其五,強制工作處分沒有救濟管道。
若進一步加以說明,林鈺雄教授認為,只要能修法賦予救濟管道,解除一律三年的限制並進行類型區分,並且執行上符合區隔原則,那麼強制工作就應當是被允許的。
二、針對發言內容之回應
首先就林鈺雄教授所述的,解除一律三年的限制,並進行類型區分與賦予救濟管道,甚至是執行上應符合區隔原則,小組都不認為有特別大的疑問,然而在討論架構上卻有極大的疑義,原因在於對於一個自始無效的制度,縱然事後賦予救濟管道、賦予個案裁量,或甚至在執行上有所區隔,一個無效的制度仍然無效,並不會因為有著更多的救濟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而可以使其變得有效。
簡單來說,強制工作到底有沒有辦法達成防止再犯的特別預防效果?如果沒有辦法,那麼如上所述的各種法律配套也不會使之變得有效。很顯然的,並沒有任何的實證資料可以顯示這樣的一種效果,這樣的一種制度與再犯防止根本毫無關連。
當然,林鈺雄教授於後續的回應有提到,現在很多的制度都沒有辦法以實證資料進行佐證,所以強制工作的部分沒有實證資料也是理所當然,或許我們可以承認這會是現實的前提,然而就因為其他沒有實證基礎的制度沒受到挑戰,就意味著不能對其他沒有實證基礎的制度進行挑戰?試問如此,為何不是得出所有制度都有檢討可能的結論,而是就應當當作沒事一般。
此外,縱然沒有實證資料,在推論上是否合理也值得檢討,要透過強制工作的方式養成其勞動形式,難道這些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會不知道有其他工作方式?不就正因為受不了那些工作,所以才鋌而走險地犯罪賺錢。再試想,以受強制工作處分人正是以「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有犯罪之習慣」而需接受此保安處分,然而,倘若受處分人就其從事之犯罪行為,勤於鍛鍊竊盜技能、詳加規劃竊盜活動,確實履行、改進缺失並精益求精,這些難道不是勞動或工作一樣講究的內涵?那麼受處分人究竟是是懶惰閒散,或者是積極奮發?只是沒用對地方?
再說,「強制工作」的意思,難道是說一直強迫大家做大家不喜歡的工作,然後某一天就會突然愛上這份工作?這樣的推論實在難以想像。實際上,選擇工作之考量因素眾多,更多的時候,我們不是愛上這份工作,而僅是因為家人、朋友等人際關係的力量,使人決定不再冒險,才不會再犯相關之罪,勉力自己而踏實地做著我們現在的工作。
強制工作實際上就是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此不接觸社會,不接觸重要人際關係的情況下,到底有何誘因讓人改過?結果就是,出獄後沒有認識的人,也因為隔絕社會太久,原先工作技能已喪失,刑之執行前的強制工作訓練(即使大部分只有一年半)也不合社會趨勢,也需要升級,無法以此取得更生機會,只好再次陷入牢獄之災的循環。況且,在技訓所或監獄內所考之證照,無論是受限於場地或是戒護需求無法外出考試,往往都是最基礎的技能檢定而已。要談上以此營生,殊為天真。
實際上而言,真正唯一能確保的效果,就只是隔離無害化的作用,透過將受處分人關著而與社會隔離,進而達到防止其犯罪的效果。當然這是一個有用的手段,但強制工作的目的如果只是隔離無害化,那到底與刑罰有何不同?而其若是另一個刑罰,是否有符合罪責原則也誠有疑義。
而就執行層面來看,所謂執行上符合區隔原則,那麼強制工作就應當是被允許的,法務部主張說:不能因強制工作提供之技職訓練資源珍貴,釋出予部分受刑人而認為受刑人與受處分人處遇相同,林鈺雄教授則提到:實際看到的經驗跟很多人宣稱並不一樣,120個折紙蓮花的全部都是受刑人,受處分人是比較多在做泥作、鐵工,甚至於是資訊工跟烘焙,這就是差別所在。
然而實際上是否真為如此,姑且不論區隔原則在實際上會被如何的規避與名實不符,想先請問法務部的是,如果所謂技職訓練資源珍貴,真的有那麼好,那麼針對的話,理應是人人搶破頭,何須「強制」?此外,所謂的監所重視勞動養成,卻不讓大家都有機會能參與所謂珍貴的技職訓練,是否意味著監所目前對於教化的有所不足?姑且先不論強制工作的制度,若真如法務部所言,那麼一再的以教化不足的理由駁回受刑人的假釋是否就意味著推卸責任。我們先不論法務部或林鈺雄教授一再要求大家不要「只聽信當事人的說法」,而是要相信法務部的宣傳影片、或者法務部長官們和林鈺雄教授在技訓所的安排歡迎下一次幾小時的造訪;針對林鈺雄教授所言的內容,是否實際情形真的如其所見,或是其參觀到的正如同外國記者前往新疆再教育營實所見到的美麗情景,這邊我們也姑且不論,然而受處分人真的能在泥作、鐵工的不斷反覆之下就改頭換面,遠離詐騙隨便就幾百幾千萬的誘惑,實在令人充滿疑惑。試問有多少人出獄後仍然可以繼續以其在獄中的強制工作內容繼續為生?
最後,監所關注小組也要針對林鈺雄教授所提出的「人性尊嚴」此點,特別提出回應。林鈺雄教授說,若是強制工作有違反人性尊嚴,那麼難道一般受刑人強迫勞動也違反人性尊嚴?就此點,小組要說的「是的!」林鈺雄教授的論述裡,其實一開始就區分了有兩種人性尊嚴,一種是被剝奪自由者(受刑人),以及未被剝奪自由者(社會人),兩者的人性尊嚴並不等值。且只要是被剝奪自由者,無論是受保安處分也好、受徒刑也好,沒有差別。小組想特別指出的是,人性尊嚴不是為了讓大法官受人尊敬或是由公法學界界定出來的。相反地,人性尊嚴是透過憲法、透過堅持憲法價值真義的大法官們和公法學界所堅持捍衛出來的。
最後的最後,言詞辯論內容唇槍舌戰,有些主張看似相同,實則會因為論述架構與內容的微調,導致完全相反的結論,這些正是我們應該重視的。而有些制度則是為了失敗而失敗地製造一個又一個在循環當中受苦的受刑人,如何點破,如何看出,或許才是重點。
謹 呈 司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陳述人: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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