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因一言不合在KTV犯下兩條殺人案的20歲年輕人,歷經死刑、無期徒刑判決後,無期徒刑定讞。假釋出獄後,一直到因「不能駕駛罪」判刑2個月而必須撤銷假釋回去服刑的這6年多的時間,工作也好、照顧母親也好,甚至被害人民事賠償也好,都踏實照做。羅敏曜在出獄後的人生,不正是可拿來當作「更生人」的範本嗎?爾今卻一夕變了風雲。
或許抓了羅敏曜這樣年輕時踏錯腳步、中年以後重新開始的犯錯者,沒有人會在意。即使,他的案子已比許多人幸運,可以走到大法官解釋這一步。這些在裁判書或新聞裡的羅男、陳女,或因假釋制度幾番變革所造成的生命改變,也許有機會成為司法改革的烈士,然而他活生生的「悛悔實據」,我們卻視而不見。這到底是在鼓勵向上,還是在打擊希望?
「活著是災難,死刑是苦關。」離開監所、重返社會,究竟是迎向災難,還是走向希望?在考慮微罪撤假時,不只是司法結果,更要考慮的是社會效果,我們究竟鼓勵認錯改過,還是隨時準備打擊?端視我們是否要繼續視而不見。答案其實並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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