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敏、賴仁祥/監所關注小組成員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去(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路,而早一(2019)年施行、同樣大幅修正異動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除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對於非觸犯刑法之司法少年,框列相關單位得通報給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並整合各種資源施以輔導之空間)於202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外,其他均已開始運作了。在成人版的矯正收容兩部母法處理完畢後,接下來上場的就是未成年版了。近日我們得悉法務部及司法院少事廳正在合作修訂一部「少年矯正收容處遇條例」,並已進入第二輪討論了,這是台灣前所未有的第一部非僅是組織法的全面司法少年處遇立法,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兩部關鍵法案的前導下,長期關注司法兒少的大家,莫不好奇,千呼萬喚幾多年,台灣的少年矯正教育終於要出現了嗎?
然而依照我們目前所知道的狀況,結果卻是令人非常擔憂的。目前全就是一輛趕著上路拼裝車,將《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中的「受刑人」及「羈押被告」字眼,替換成「未成年受刑人」及「未成年羈押被告」,再酌加《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教育精神,增加成人版較少提及的「教育」部分,分章節拼著上路。有些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必須慎重提出。
首先,根據2017年司法國是會議第5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中的第5項子題「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當時共做出42項決議,其中有26項涉及司法兒少的收容、安置及中途等,有關少年矯正學校部分,我們只簡單就教一點:依照收容少年特質與需求分類設置少年矯正學校,並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包括定期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等),若是用《監獄行刑法》的語言,就是個別處遇計畫,並滾動檢討調整,請問這有表現在正關起門來討論的「少年矯正收容處遇條例」裡嗎?
此外,在司改國是會議裡有很重要的一個可能發展出台灣少年矯正教育機會的決議,是於行政院下設置「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以因應觸法少年矯正、教育與輔導需求,這是一個將司法少年拉高到全方位的重新整合回社會的視野與機會,然而後來卻以與現行「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疊床架屋為理由予以擱置。
另讓我們再看看《兒童權利公約》(CRC),這是我國正式簽署的聯合國公約,其中第24號(2019)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司法系統中的兒童權利問題」,在導言開宗明義就說,「兒童的身心發展不同於成人。這種區別構成了確認較輕罪責的依據,以及一個採用區別化和個體化辦法的單獨系統的基礎。事實證明,接觸刑事司法系統會對兒童造成傷害,限制他們成為負責任成年人的機會。」
其中在針對進入剝奪自由措施的說明裡,還特別強調「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僅作為最後手段採用,以最短的適當時間為期限」,且「各國應確保兒童不與成人關押在一起,除非這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同時,不可單獨拘禁。
然而監察院在去年中還通過對法務部提出糾正,針對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在去年一月間隔離特教生3個月,3度處罰獨居,共22日,最長連續達15日,導致學生自殘。但到了10月中,同一地點,桃園分校(前稱桃少輔),又再度發生了搖房事件。桃園分校長期以來讓喬房老大成為運行的潛規則,終至壓不下來,我們想問,從少年輔育院到矯正學校分校,換了招牌,改了名字,還接受了法務部糾正,但改變了什麼呢?
而在少年矯正收容機關內,我們實際上面對的就是許多不見得領有殘障手冊或曾被鑑別出來的難治兒(會被揀選進入機構的哪位不是被辨識成難教訓的?)/難置兒(在各個安置機構被踢皮球的身心情緒及特殊需求少年),如何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來檢視目前正在制訂中的這部法律,這也是我們在意的。
再來,讓我們誠實地回到司法少年的現況吧!小組曾經在2019年少事法三讀後舉辦過一場「浮萍兒少何處去:少事法修正焦點座談」,當時焦點座談的參與者來自於包括少輔會、機構和社區的司法少年社工,大家的共識就是,兒少需要的不是管,而是陪和教。當我們在談兒少的最佳利益時,一方面我們希望家庭的功能發揮,然而卻經常面對缺席或失格的家長(監護人);一方面我們希望兒少能回到社區,但就是有那些社區是無法支撐或不友善的。而這些掉進司法安置的少年們,經常又是掉出家庭社福資格之外的少年們。
若是他們進了少年矯正收容機構,也許這正是我們的得之不易的機會,有個24小時可以進行收容鑑別的機緣,也是我們應當可以提前銜接他的未來生活的一個機會,不要再讓成人更生斷裂無效的惡夢提前爆發。
最後我們要再次提醒,無論是否為司法少年,通通都是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對象,都是台灣囝仔。不管要用曝險少年、脆弱少年、非行少年或任何隨計畫命名或婉言的方式來稱呼這些少年們,還是呼籲行政部門請務必要慎重考慮,因為我們改變的世界將是他們的未來。慢慢來,比較快,別倉促拼裝上路,超速甩尾摔下的,正是這些台灣未來的主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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