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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政史上第一次公民複決:讓收容人投票】/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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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不在籍投票」所以無法投票?


法務部針對設置投開票所的回覆則是:「原則贊同未受監護權宣告、符合投票年齡限制之收容人可依法投票,惟應配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辦理。」是否在各監所內或附近設置投開票所,法務部說:「目前各國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得否行使投票權法律規定不一,而得以行使投票權之方式係採不在籍投票制度,其方案略可分為通訊投票、設立特別投票所、代理投票、電子網路投票等......」、「我國對於矯正機關收容人投票權之行使方式尚無規範,事涉主管機關相關法規研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倘相關法律通過立法後,本部自當配合辦理。」


無論是法務部或中選會,均以尚無「不在籍投票」、「移轉投票」等等的立法設計為由,所以無法投票。目前「尚未完成相關法律之立法」,要等「相關法律通過立法後」,始有辦理依據。


那就讓我們來看看立法進度吧。第十屆立法委員任期已過半,迄剛結束的第五會期為止,目前涉及不在籍投票的提案,在現有的當日選務人員之外,另外加入的有從軍、公、警、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原住民族等的移轉投票提案,共有18個提案。其中,除了執政黨之外,其他三個黨團分別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或「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在條文或理由說明內,都有提及在監收容人的投票權。行政院院會在去年9月30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已完成委員會審查,在今年4月1日曾經召開過黨團協商,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協商時表示,還有相關子法、系統的建立等,大概至少需要9個月,所以整個時程的安排會來不及。


不在籍投票如以「移轉投票」的方式進行,也就是在投票日當天無法回到戶籍地投票的我國國民,只要在事前規定的一定時間內向戶政機關申請,就可以在投票日當天,就近移轉到工作地或求學地投票。不在籍投票對於世代不正義下的弱勢者,尤其是學生、青年勞動者等來說,都是亟待改革的一步。然而,目前我國僅有在相關選罷法中,針對選務人員設有「移轉投票」的制度。


▉ 漠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監所收容人能否投票,為何會涉及「不在籍投票」呢?原因就在於,收容人的戶籍不一定在監所所在地,而可能有跨縣市的情況發生。然而,收容人也有將戶籍直接放在監所的,以2020年高雄市長罷免投票為例,當時2020年4月底設籍在高雄監獄內的收容人有218人(全部收容人數2,525人,約佔8.6%),可以決定是否設置投票所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不涉及修法),也從來沒有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即使再即使,未能直接在監所所在地開設投開票所,監所也從未「戒護」收容人到附近所設之投開票所投票過(這也不涉及修法)。簡單來說,一切都是為了行政考量,而漠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再退萬步言,倘若憲法保障的權利卻因立法怠惰/政治算計就半步不邁,這真的是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的台灣當為嗎?


在憲法修正案的公民複決,公然用違憲的方式進行,這是完全令人無法接受的。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我們期待政府具體落實收容人投票權,莫再讓習慣凌駕憲法,立法怠惰當作合理、行政怠惰當作裁量自由的怪現狀,再持續下去。11/26,讓收容人投票!


【台灣憲政史上第一次公民複決:讓收容人投票】(上報):https://reurl.cc/9Ger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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