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發言:
小組有三點要提出。
首先,所謂的監護處分,它不是只有在監督/監視/監管,還有「保護」的成分在裡面。可是從修法的內容方向,法案到底保護的是這位當事人,還是保護社會集體恐懼的感受,這是我們認為很有問題的。
第一點我要提出的是,「保安處分執行法」已經是一部很有問題的法令,它在這幾十年來幾乎沒有什麼修過。兩個部分,一個是強制工作,一個是監護處分。「強制工作」的部分,10/12大法官就要召開言詞辯論處理這個議題了,第二個是你認為會有緊急危險、高度危險的人需要緊急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
在釋字471號解釋文裡已清楚表述,保安處分的宣告,要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不能不問行為人狀況就一律宣付。
我們再看看以雲林地檢署所做「97-106年地方地檢署辦理保安處分情形」(https://bit.ly/3BfuWCF )來看,接受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每年從156人到217人都有。今天大家眼睛看到的、心裡想到的,都會是不斷在眼前出現的重大社會案件的個案當事人,可是今天當這個法案通過的時候,會被處理的可能更多是竊盜案或其他案子的當事人。因此我們會要求說,假設今天要做緊急的監護處分,就必須要做些限定,比如說五年以上的重罪或者特定的罪名,才能啟動這樣的環節、考慮採取這樣的手段。我們要強調的是,以目前的版本一旦通過,他所鎖定的並不是我們以為所見、所想的這些人,而是會將更多人納進來。
在觸及司法精神醫學議題時,我們或許仰賴精神醫學來做鑑定、或是安置的處所和主要照護者。但是從鑑定的時機開始就一路延宕,包括沒有在距離事發較近的急性症狀發作時的偵察階段進行鑑定,而是要走到法院審理階段才做。鑑定的結果被當成是專家意見「參考」,和司法之間並不是夥伴關係,沒有平起平坐的彼此協商說服。遑論我們也在實際的案例(https://reurl.cc/DZmYVd )裡看見,法院可以藉由筆錄一兩個字的「更動」,將受詞從無特定對象調整成有特定對象,從無法辨識到有能力辨識。愈往後走,精神醫學又在替司法不敢面對的整體社會恐懼的問題,做一個後續的接手,然而這個接手要怎麼做到所被期待的治療效果,在沒有完整體系(包括社區支持)撐起來的狀況下,其實是沒有保障的。整個精神醫學都在為司法服務。
最後一點,我想說的是,這個人有沒有問題,在台灣社會現在看起來是共識決。當一個人的存不存在,他有沒有能力、他的危險性有多高,是由大家來決定的時候,其實這個人早就不在了,早就被這個社會給殺掉了。
我們很理解也很強調這當然是一個很艱困的問題,但是艱困的問題不能用這麼隨便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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