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中選會】
18歲公民權入憲年底公投複決,監所收容人直接算成不同意票?
2022.05.25
立法院在今(2022)年3月25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將18歲公民權入憲。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由立法院三讀修憲案所進行的公民複決,中選會審議後確認將於今年年底地方選舉投票日11/26合併舉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國會通過之憲法修正案,需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絕對過半)才能過關。
據去年底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時公投案的投票權人人數為1,982萬5,468人(18歲以上)。若以此數字計算,有效同意票需達991萬2,734人才算通過。若採20歲以上才有投票權的方案,根據國發會人口推估查詢系統,中推估今年20歲以上人口有1,959萬4,870人,若以此數字計算,有效同意票則需達979萬7,435人才算通過。
而矯正署最新統計公告之在矯正機關收容人數(至3月底)為53,904人,約佔20歲以上投票人人數的0.55%。
在這裡,我們有三個問題要請教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一問。請問,憲政史上第一次的修憲公投複決案,未受監護宣告、符合投票年齡要求的在監收容人是否有被納入應投票母數?
修憲的高門檻,是我國在憲法改革上的一大難題,在修憲提案立案後,需要有投票人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無論是採18歲或20歲,都必須要有絕對過半的同意票才能通過。倘若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將未受監護宣告、符合投票年齡要求的在監收容人計入總選舉人數,這豈不是公然違憲?又倘若中央選舉委員會有將這5萬3千多的在監收容人計入選舉人口數卻不能投票,這豈不是在操作選舉,將監所收容人直接視為不同意票,沒收監所收容人的投票權利,這也是公然違憲!
在憲法修正案的投票公然用違憲的方式進行,這就是我國的憲政秩序,不會太諷刺嗎?
第二問。請問,這次的修憲案公民複決,究竟是以憲法的選舉人20歲或是公投法的投票人18歲是具有投票資格者呢?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根據《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這將影響到通過門檻的母數和子數認定。
第三問。請問,滿18歲正在少年矯正學校的同學們,可否為自己投下一票?
少年矯正學校的同學們正在學校內接受感化教育或執行刑期,而少矯校同學最高可待到23歲為止,換言之,無論是18或20歲的同學,都有可能是人生第一次為自己投下第一票。矯正教育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公民養成,而這樣一個重要的、全國性、無論戶籍所在的我國史上第一次,卻要剝奪掉矯正學校同學的投票權,這算什麼矯正教育?又何來教育意涵?
我們強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勿讓監所收容人無法執行修憲案複決權,別用違憲手段來進行修憲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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