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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監所,人權行動」2020全國巡迴論壇 / 0905高雄場紀實

  「關注監所,人權行動」第三場來到了高雄。在高雄場裡,同樣來了許多來自不同領域、關注監所、關心人權行動的朋友們,除了有法律工作者之外,更令人驚喜的是,現場來了好幾位不同學校的公民教師,都是為了新課綱設計而來的,並熱切地分享許多看法。

 

  論壇一開始先由主持人、也是小組成員陳惠敏介紹監所關注小組的工作及目標,也號召各地夥伴共同關注監所。

 

  與談人之一的呂幸昌首先就他在監所三年管理員的經歷,提出非常多「非內部人」無法得悉的資訊和觀察。呂幸昌首先提到,監所對外常呈現正面形象,像是受刑人的精美手工藝作品,或是釀造醬油的穩定所得,但實際上大多數受刑人從事的是製作衣架組裝、摺紙蓮花、黏紙袋等單調低收入的工場工作。至於監所管理員的工作內容,就是在監獄陪著受刑人做任何事,每天吃飯、睡覺、上課、運動,以及處理受刑人違規事件與戒護外醫。戒護外醫與大家熟悉的保外就醫差別是前者有算入刑期,但後者並無算入,通常也都是性命垂危的受刑人才可能申請獲准。

 

  呂幸昌也提到監所人力配置狀況與監獄的特殊次文化。以台北監獄為例,戒護科約佔總人力的75%,其中日勤佔25%,夜勤則佔50% ,而日勤主管就像校園裡的班導師,握有較大權力評比各受刑人的累進處遇積分。監所因是封閉系統,內部發展出自身的特有文化。除了會讓表現較佳的受刑人擔任服務員,協助監所的營繕、長照、料理、農作等工作之外,也有屬於監所自身的次文化用語,像是受刑人間以「同學」互稱,「住飯店」是入獄服刑,而「搬火山、打鼓」則是「喝酒抽菸」。若說某位受刑人是「站古力」就是指其即將出獄,回歸社會。在監所中,雖有法定的累進處遇制度,為每位收容人進行分級,但監所裡也如同小型社會,有財富、勢力、資歷等階級之分,階級越高就能享有更好的生活條件。

 

  呂幸昌最後提到收容人與監所管理員所面臨的困境,以及監所本身的問題。對於收容人而言,並非如外界所想,是「吃免錢飯」輕鬆度日。監所伙食條件不佳,而收容人所得勞作金過低,需仰賴親友接濟,才能維持普通生活品質。舍房空間擁擠、衛生環境極差,但收容人若生病就診,需要事先打報告申請,也可能因排隊就診人數眾多而等到天荒地老。監所管理員的困境則是處於監所這樣的封閉體系,且人力不足、加班頻繁,戒護人力比過高,也因制度設計而對短刑期收容人欠缺有效的管教手段。監所,在理想上應是協助收容人進行矯正,復歸社會的角色,但目前的監所就只是一個懲罰的場所,欠缺教化功能,對於因輕罪入獄的受刑人而言,甚至可能是「犯罪養成所」,習得更多犯罪技術。


  第二位與談人羅士翔律師,也是長期處理監所議題的小組成員。羅律師一開始提出一個人在入監後會遭遇到的各種問題面向,像是如何適應戒具生活?下工場的低作業所得如何維持生活?如何通過假釋?保外就醫何時才能獲准?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外,屬於公民權之一的投票權也遭剝奪。

 

  羅士翔接著說明與監所收容人權利相關的訴訟實務情形,有多個大法官解釋都與此有關。然而,收容人與監所之間除了存在特別權力關係,監所處遇訴訟面臨的基本困境就是收容人處於人質狀態,無論訴訟的判決結果如何,在出獄前都無法脫離監所的管理。

 

  而不服否准假釋的訴訟與在監死亡的國賠訴訟案也是訴訟實務的一環。羅士翔說,目前的假釋要件須符合法條所述的悛悔實據,並達到累進處遇第二級才可申請假釋。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上,並無不服假釋否決結果的司法救濟途徑,直到釋字第691號解釋的出現,終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因欠缺訴訟協助資源而遭程序駁回,或是法院僅以考量受刑人犯案內容、尊重監獄決定的低密度審查方式進行審理,實體駁回仍為多數。

 

  羅士翔特別分享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的內容,他肯定法官能從肯認受刑人基本權利的角度出發,應撤銷假釋的不予許可決定。

 

  至於在監死亡的國賠訴訟案件,目前法院多以監所措施與受刑人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尊重監所判斷為判決理由,判決行政機關不須賠償。羅士翔因此特別提及食道癌保外就醫案中,第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9號判決,法官以保障個人醫療權利與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切入,判決台北監獄與法務部矯正署應賠償受刑人家屬。


  此外,因羅士翔律師本身為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所以他也提出了矛盾的無辜者在監處境。他說,一個堅稱自己清白的人,究竟如何「說服」自己認罪,並符合悛悔實據的條件,讓自己能提早假釋出獄。對於性侵案中的冤案當事人,面臨的則可能是無法通過考核的再犯風險評估,以及無止盡的強制治療。


  最後,他以監所收容人在面對司法訴訟的困境作結。羅士翔指出監所是一封閉體系,資訊不透明,對於外界的民間團體而言,援助難度增高。在監所中的受刑人,因僅能領得微薄作業金,維持基本生活本已艱難,又如何能負擔法律諮詢費用?訴訟的協助資源也十分缺乏。進入訴訟後,法院審理是否僅是尊重監所判斷,或是能真正切入適用兩公約的權利保障角度,對於受刑人本身影響極大。

 

  最後小組成員陳惠敏強調,監所作為矯正教化的場域,讓接近離開監所的收容人獲得最重要的技能,並不一定只是勞動能力,反而應當是「認識社會」的能力,才能協助其後續的社會復歸。如何恢復正常的人際交往,以及判斷合宜的社會距離和解讀互動資訊,都是關鍵。否則,監所環境若成了加強與其他收容人的人際連結,那麼出去以後,將建構起一個愈來愈大的地下社會,復歸遙遙無期。

 

  感謝所有與會者在週末下午時光來面對、討論這麼一題不那麼容易面對、艱難的議題。不別過頭去,或許就是一個不容易卻有機會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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